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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研究姓名:龚高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刑法指导教师:段启俊20090420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研究作者:龚高华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相似文献(4条)1.期刊论文陈庆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从刑事检察的角度-法制与社会2008,(36)本文认为我国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制度还远远谈不上丰富和完善,寓教于审的方式还存在思考的局限性和解决问题方法的单一性.为了更加合理地进行青少年司法保护工作,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借司法改革之东风,做一些新的尝试.比如,建立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将社会调查定为起诉前的必经程序;制定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稳步推行量刑建议制等.2.学位论文倪惠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研究2006中国的少年司法在改革开放和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开创发展走过了20多个春秋。从建立少年法庭、试行少年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逐步扩大到实体法的运用、新的处置法的探索等方面取得了国内外公认的进步和发展。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也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本着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但笔者通过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研究,深切地感受到我国现阶段依然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决定了应尽快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这将关乎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今后的战略走向和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完善的方向。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格局,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并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了重点强调。笔者认为,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检察机关应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思考和研究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据此,笔者结合自身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现状进行粗略的研究探讨,并就其发展的方向作一粗浅的构想。以期构建一套既体现检察机关属性、又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具有教育、感化、挽救功效的规范、高效、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全文共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笔者对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所处的时代背景进行调查研究与回顾思考,指出研究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的价值取向,我国依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的现状,以及不断推进的未成年司法改革进程等客观基础和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在进行研究回顾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秩序、公正和效益三个诉讼价值相协调为理念,以刑事诉讼法关于惩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诉讼为目标,达到保护未成年利益和保护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第二部分在总结上海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勾勒出目前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即捕、诉、防为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及在这种运行模式下的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批捕审理、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审理、以及对未成年犯罪预防的工作方式等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思考。同时,针对刑事检察制度的司法实践,笔者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方面认识进行思考。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就如何对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进行了构想。由于目前我国尚无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处置法,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对如何从实体和程序上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从一定程度给笔者的构想带来了影响。但笔者认为,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总有一个循回曲折的过程,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本着保护犯罪未成年和保护社会的原则,对其今后的发展作了一个初步的构想。3.期刊论文樊荣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4)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是正确处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予以贯彻落实,不仅对预防和控制末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4.学位论文邢丽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研究2006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实践证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产生是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改革和完善的需要,也是社会法制文明进步的需要,同时也是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趋势的需要。笔者通过对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调查研究,深切感受到我国现阶段依然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决定了应尽快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起步较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研究多停留在审判阶段。实践表明这已不能满足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国际上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的有关规定。笔者结合自身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实践,结合相关理论,对新形式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存在基础、原则与内容、存在问题,及其完善进行了粗略的探讨,其目的在于构建一套既体现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又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既能保护国家利益,又能在办案中兼顾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全文共分四个部分论述,共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笔者分析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基础。第一,理论基础。指出刑罚个别化和人道主义思想是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对未成年人主体特殊性的充分肯定,一些刑罚个别化理论的倡导者积极把这一理论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中去,成为我们探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此外,人道主义思想也是我们探讨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应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第二,现实依据。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成人化、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等特征,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这成为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内在驱动力。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的不断探索和经验的积累,也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实依据。第三,法律依据。《北京规则》等国际公约和国内一些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其存在的法律基础。第二部分,笔者论述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原则与内容。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在构建中应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分案起诉原则和迅速简化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起诉是检察机关的常规工作,但是在对未成年人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在审查批捕、起诉中对未成年人予以教育,并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在出庭公诉活动中做好未成年人的庭审教育工作。第三部分,笔者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的问题。首先,审查批捕阶段对未成年人的批捕适用未与成年人相区分,由于我国逮捕未与羁押相分离,对未成年人的羁押成为逮捕的必然结果,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比例偏低,这不符合《北京规则》中对未成年人羁押的有关规定。其次,审查起诉阶段,在对未成年人运用相对不起诉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太小,对未成年人的相对不起诉的运用,法律上未做特别规定。第四部分,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研究还受到一定影响。笔者借鉴了国外相关的经验和总结国内一些检察机关的实践,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构想。第一,对未成年人批准逮捕时应有别于成年人,借鉴英国的保释制度,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加以改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严格限制逮捕的适用,尽量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审前的人身自由。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放宽相对不起诉的条件,而不宜适用暂缓起诉。第三,在出庭支持公诉环节中,应增设专门的庭审教育程序,在庭审后由公诉人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发表专门的教育词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应作为公诉人的一项职责。此外,在出庭公诉中,应完善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种延伸,量刑建议权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有时法院因顾及来自社会、被害人甚至司法机关内部的种种压力,对应当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判处了实刑。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性,以及量刑建议权的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笔者主张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权应首先运用于可能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于缓刑及单处罚金等类型案件,这既能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刑事追诉更加实体化、具体化。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涉及到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如何发展的全局性问题,这将关乎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战略走向。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1bc67558-d079-40c7-a59a-9dd100dc1e73下载时间:2010年8月13日
本文标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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