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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承诺书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郑重承诺:(一)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四)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应公示的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五)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御舆论的监督,积极必履行社会责任。(七)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八)本《企业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承诺人:企业名称:年月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商事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联系电话高事主体邮箱商事主体住所青岛市预测区(区)街道(乡/镇)路(村/社区)号商事主体经营场所1、青岛市预测区(区)街道(乡/镇)路(村/社区)号2、(个体工商户仅填写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均需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下承诺:1、申请人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房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在政府设定的《禁设区目录》内。申请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承诺不以该住所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2、申请人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4、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全部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审批、监管部门的处罚,直至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承担不履行以上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合法支配权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企业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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