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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合政办〔2009〕35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9年1月,我市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全国首批82个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之一。为深入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圆满完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目标,现将《合肥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八月五日-2-合肥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合政〔2009〕6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把我市建设成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创业环境,激活创业热情,着力发展各类微型企业和创业实体,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底,全市新增个体工商户2万户以上,私营企业1.6万户以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0.2万个以上,通过创业带动就业25万人以上;创业培训0.7万人,培训后学员创业成功率不低于50%。力争通过2年努力,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创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创业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3-系、创业工作考核体系。三、工作措施(一)成立领导组织。市政府已成立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协调统一、齐抓共管的创建工作新格局,市政府成立合肥市创业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3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创业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二)加大政策扶持。1.放宽创业准入门槛。(1)放宽创业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创业主体均可进入,并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放宽注册冠名。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冠“安徽”省名由市工商局直接联网申报核准。(3)放宽预备期营业执照适用范围。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备”字样,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4)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4-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注册资本。(5)明确非货币资产注册比例。允许投资人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出资额最多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6)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兴办实体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起3年内,免收工商、卫生、民政等涉及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放宽创业经营场所。(1)家庭住所可作为创业场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但禁止利用居民住宅从事餐饮、旅馆、娱乐、五金修配加工等产生噪音、油烟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业。(2)指定场地集中登记。对从事翻译服务、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允许在指定场地集中登记,凭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作为登记注册经营场地证明。(3)特殊房屋登记办法。对申请人无法提供注册登记场地“房屋产权证书”及租赁协议的,允许凭借房屋建设或规划许可证,街道、园区管委会或房产部门直管公房证明进行办理;对属-5-部队公房的,允许凭借所属部队后勤管理部门或营房管理部门证明办理。对农民以合法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事与该经营场所相适应的经营活动(不得再申请使用新的宅基地),允许凭村(居)委会、乡(镇)证明作为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申办登记注册。(4)预留创业经营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规划要结合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用于社区服务业的创业经营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经营场所,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创业。在居住区规划中,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用房。3.创业园区优惠政策。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兴办实体的,除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4.大力扶持初始创业。(1)明确创业扶持群体。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6-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贷款贴息(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行业除外)。(2)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3年内免予工商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业者2000元/人一次性补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4000元/人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人数给予1500元/人一次性补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补助。对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延续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企业当年新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7-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4800元/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09年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合肥创业的,免收劳动人事代理等费用,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创业项目符合本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行业除外);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到各级政府和创业园区创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领办科技企业,3年内免交房租;对从事社区服务业和农业创业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专项创业补贴。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创业的,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给予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创业和本土创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三)完善创业服务。1.建立创业服务体系。2009年,市、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创业服务中心,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8-介、方案设计、风险评估、金融服务、开业指导和跟踪扶持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街道(社区)、乡镇要按照机构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要求设立创业服务所(站),行政村设立兼职信息员,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形成“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人员”三级服务网络。2.整合创业服务资源。建立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定期发布创业指导目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加强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创业指导工作,广泛开展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创业状况调查,定期公布创业市场动态信息。3.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3年内全市建立1亿元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5000万元,县区参照安排,配套使用,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创业资金支持。4.发展创业者协会(联谊会)。各县、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引导创业者组建创业者协会或创业联谊会,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5.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场所,依法完善手续,因地制宜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四区三个开发区要不断扩大创业园和创业示范街经营面积,每年新增量要达到18000平方米以上,各自形成10个以上的创业示范点。-9-6.提高创业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单独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融资机构试点工作,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等多种方式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督促县区国有担保机构为创业提供融资担保,进一步完善网上金融超市功能。创业就业办公室、财政、金融办牵头,与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力度。7.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规模,增强担保基金代偿能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奖罚制度,逐步扩大信用贷款规模。8.开展各类有利于创业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业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积极开展各类创业主题活动,开辟“十佳创业明星”、“创业领头人”等专栏,组织创业报告团进行巡回报告和张贴创业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创业政策和创业典型,构建创业宣传阵地,对在创建创业型城市中具有典范和带头作用的创业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全市掀起“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创业环境、努力促进创业”的高潮,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创业工作的浓厚氛围。(四)强化创业培训。1.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整合各类培训资源,-10-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制定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允许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提供适应市场需求的创业就业培训。加强市场紧缺的家政、餐饮、保安等服务业技能培训,增加适需劳动力供给。建立完善创业就业培训补贴与创业效果、带动就业等挂钩机制,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加强创业教育。2.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各县、区根据创业者需求,选择认定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发展和培育一批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合格者提供3-6个月创业实训。对经过实训基地培训且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500元给予实训基地一次性补贴。对审核认定符合创业实训基地条件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给予相应补助。(五)严格工作考核。对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创业就业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创建工作台帐,对创建工作进行细化量化,明确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进度要求,并逐项分解落实。对各县、区、开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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