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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大庆油田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中心主要内容:一、总则二、管理机构与职责三、承包商准入的安全监督管理四、承包商选择的安全监督管理五、承包商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六、承包商评价的安全监督管理七、考核与奖惩八、附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承包商是指在油田公司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设备维修检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分为内部承包商和外部承包商。第三条油田公司对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规范、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是承包商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应当严把承包商的单位资质关、HSE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和现场管理关。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文化融合,承包商相对固定。第四条油田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二)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三)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替代;(四)承包商管理纳入油田安全考核范围。第五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是承包商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油田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开展权限范围内承包商HSE准入的评审和审批;(三)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建设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建议清退不合格承包商;(四)组织承包商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HSE培训;(五)协调解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配合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六)对从事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的安装、改造、修理、安全附件检验、环境污染治理等施工作业承包商的HSE专业管理。第六条油田公司开发部、天然气开发部、生产运行部、资产设备管理部、技术发展部、质量节能部、市场开发部、企管法规部、综合经济管理部、勘探事业部、基建管理中心、物资管理部等有关业务部门对承包商HSE工作进行直线监管。其职责是:(一)对业务主管范围内的承包商资质、技术装备、管理状况、队伍状况等进行审查;(二)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审核;(三)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安全生产投入、工期、施工环境、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资源;(四)协调解决本专业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本专业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对承包商HSE工作进行具体监督和业绩评价。其职责是:(一)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所需安全生产投入、工期、施工环境、安全监管人员及必要的安全设备、监测仪器的配备等资源;(二)对设计、施工方案中HSE风险提示、措施审查把关;(三)对承包商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HSE监督管理,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HSE措施及施工作业重大工序现场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现场监督;(四)跟踪、督促承包商整改现场检查发现的HSE问题,并验证落实整改情况;(五)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进行HSE业绩评价;及时建议清理不合格承包商;(六)负责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场)前的HSE培训。第八条监理单位职责:(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二)依据监理合同,对建设项目HSE监督管理;(三)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对承包商制定的HSE风险识别、HSE措施方案等进行审批;(四)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施工作业项目的HSE“两书一表”,监督施工现场HSE措施的落实;(五)督促承包商整改存在的HSE问题,并验证整改情况。第九条承包商职责:(一)按照国家、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关HSE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二)建立完备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机构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三)向现场派驻安全监督人员,对高危作业实行旁站式监督;(四)安全监督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五)对重大风险进行现场验证,对事故隐患治理进行监督,跟踪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进度;(六)与建设方安全监督人员沟通协调。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按规定从油田公司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分包商,分包商需经HSE审核备案。※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管,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油田公司承包商准入要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禁止办理准入。第十三条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HSE或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资源保障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及近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等有关资料。第十四条开发部、天然气开发部、生产运行部、资产设备管理部、技术发展部、质量节能部、市场开发部、企管法规部、综合经济管理部、勘探事业部、基建管理中心、物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承包商拥有的资质、工作能力、装备情况、HSE管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审查。第十五条油田公司内部承包商单位的外部分包方,由内部承包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及安全部门对其进行HSE审查把关。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承包商安全业绩记录,对于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报油田公司准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清退不合格承包商。第十七条油田公司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油田公司招标管理规定选择合格承包商。第十八条油田公司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承包商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承包商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初步评估、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计划。第十九条油田公司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承包商的报价中应当单列此项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进度分阶段将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拨付给承包商,费用应当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及现场风险防范的要求,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削减。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承包商投标文件中的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承包商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概算及构成。第二十一条按照规定可不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在谈判阶段应当提出承包商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HSE)合同,应当优先采用集团公司或者建设单位制订的示范文本。★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单独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的,在工程服务合同中应当具有安全生产条款。建设单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参照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HSE)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条款。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HSE)合同应当与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工程服务合同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安全生产条款内容的,一律不准签订。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HSE)合同中至少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对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其危害进行基本描述;(二)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权利和业务;(三)承包商(分承包商)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五)合同争议的处理;(六)合同的效力;(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宜。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HSE)合同签订后,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履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项目所属单位及主责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第二十六条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区域内承包商互相签订安全生产(HSE)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二十七条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应当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约定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商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入厂(场)前对参建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建设单位HSE有关要求的培训,重点培训项目执行的规章制度和标准、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将培训和考试记录报送建设单位备案。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员工离开工作区域6个月以上、调整工作岗位、工艺和设备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或者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要求承包商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对新入网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HSE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商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入厂(场)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如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有临时人员变动,临时变动人员也要经过HSE培训。★入厂(场)安全教育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的职业健康证明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符合要求的才能参加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进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施工作业项目现场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岗位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二)相关技术标准,作业许可规范;(三)现场应急知识,急救知识;(四)职业卫生和个人防护知识等;(五)其他HSE相关知识。第三十二条在“三高井”(高压油气井、高含硫油气井、高危地区油气井)、气井、油气集输处理站、油气集输管道、化工装置等特殊环境和要害场所进行的施工作业项目,承包商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风险交底,如特定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关键作业的程序和风险防控措施等。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查,确保施工方案中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同时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效果再验证,不合格不能入厂(场)。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商作业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管,结合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向建设(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从事高危作业、重要工序等应采取旁站监督。★建设单位选择的工程监理、派驻的工程监督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对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项:(一)审查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督等有关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HSE)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二)检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HSE“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环境等;(三)检查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人员变更等情况;(四)检查有关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等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生产与施工的界面交接,同时提供项目存在的危害和风险、地下工程资料、邻井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环境情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承包商现场作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一致,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检查承包商列入概算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专款专用。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识别的项目危害因素,对承包商作业过程中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包商员工入厂(场)必须携带入厂(场)许可证。
本文标题: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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