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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经第三届董事会2010年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1、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3、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第四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2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第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4、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第十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3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1、接受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第五章罚责第十五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1日
本文标题:拓邦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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