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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长、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中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监督。第三条公司对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子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各子公司无权任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第四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为财务总监。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提名,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任,接受公司制定的相关人事制度管理。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为财务经理。第七条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上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第八条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能胜任本职工作;2、财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并达到同等业务水平,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八年以上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3、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方针、政策,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本公司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管理能力;4、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分析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5、熟悉上市公司财务规则。第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能胜任本职工作;2、财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并达到同等业务水平,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五年以上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3、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有关知识;4、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和财务软件;5、具有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第十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3、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4、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者。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2、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3、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4、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工作,提出公司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5、主持财务工作队伍与人才梯队建设,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6、根据董事长授权,负责组织编制和监督执行公司年度预算、资金计划等,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7、负责拟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及财务决策与制度的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8、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9、根据公司项目投资意向,主持或参与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财务风险控制,保证投资安全和投资效果;10、根据所辖部门业务工作要求,代表公司就所辖业务领域开展有关外部联络工作或处理有关重大业务事项,确保公司业务工作形象与相关关系的维护。第十二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2、协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组织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财务监督;3、建立和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组织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保管及存档,确保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会计核算资料;4、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提交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协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组织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5、协助编制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议案和利润分配议案;6、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提出对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任免等方面的建议;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财政、税务、银行、证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8、管理会计机构人员日常工作的开展,指导、培训、激励并监督检查工作绩效,确保财务工作计划的完成及工作的规范与素质要求;9、根据其他部门或职位的需要,提供本职位工作领域的协助与支持,保证协助其他部门或职位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三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2、财务收支审批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会签;审批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对大额资金的调配使用实行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联名审批;3、财务监督控制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参与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第十四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行使上述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批权和财务监督控制权。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每年度末,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的考核,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和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考核结果运用于浮动工资、调薪、年终奖金、培训、职业发展、调配等方面。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公司将视情形调换或重新指派。第十七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公司解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时,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的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九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进行移交。第二十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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