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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问负责制度第一条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职责,依据省局关于推进系统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和《长白山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全局的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一)办事人到本局办理事宜,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二)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相待,向其解释清楚,并主动帮助其联系有关责任人员或者由本部门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办理,相关责任人员或者被指定人员即按照前项规定办理。(三)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办事人找何部门、何人联系,必要时应主动带办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2(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第五条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局各机构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第六条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二)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三)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事项的;(四)对办事人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第七条本局在适宜的地方设置举报箱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3服务承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推进政务公开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服务承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所做出的承诺。第三条食品药品管理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四条大力推进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不断地予以健全和完善。第五条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廉洁高效,对管理相对人应当做到态度和蔼、热情服务。第六条在办理政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实现各项服务承诺。第七条对不能实现上述承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根4椐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开信息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的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向外发布的一切政务信息,须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第三条根据我局职能权限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一)规范管理方面。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方面。审批许可事项的法定程序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政府及其组成(五)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第四条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5的;(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五)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6政务公开考核制度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政务公开考核,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如下:第一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局各处(室)。第二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单位,并负责全局各处(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在全局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由局一把手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有以下十三条:(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局各处(室)7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二)局各处(室)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部门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的公开情况。(三)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的公开情况。包括:审批事项、时限、内容、程序等。(四)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包括: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与送达。(五)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程序的公开情况。包括: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程序。(六)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九)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十)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十一)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十二)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8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考核实行上下半年两次考核,以年末或次年初的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9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制度为保证我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一、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原则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二、科室工作职责1、指定一名专门信息员,负责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2、根据我局信息网站版面内容责任分工,负责提供网站所需资料;负责提供对网站内容调整、版面更新的意见和建议;3、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4、上报的信息必须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5、确保报送信息的数量符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的要求;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10四、局综合科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网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同各科室沟通,每季度与各科室确定一次局日常办事指南信息变动情况,并及时在网站上更新;开展对各科室报送信息的统计、考核和评比工作,考核评比结果纳入年底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五、工作程序与时限1、各科室需网上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应及时报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2、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上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一般内容在2日内审核完毕,紧急内容在1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3、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内容报局办公室,由局综合科负责网上发布工作。一般内容在2日内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在1日内上网发布。六、本制度由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11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12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本机关行政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长白山管委会传媒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13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第九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第十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14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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