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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冲击事件分析【事件分析】编辑:同赢运城投顾中心联系电话:(0359)8663187邮件:liuyf@dtsbc.com.cn地址:运城市人民北路147号邮编:044000在“芦笋天价药”事件的影响下,发改委出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直接导致医药板块的暴跌,那么,新办法究竟对医药板块有多大的利空影响,本文将重点予以分析。本文短期内将会对医药企业和流通企业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现在判断为时已早,因为期间各博弈主体仍将会进行不断的修正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第二,医改关键在改变“以药养医”的体制,而不简简单单地只改变企业主体。长期而言,此次下跌是我们获取优质医药股的机会,医药仍是朝阳产业和未来十倍牛股产生聚集的地方。主要驱动因素包括:1、中国目前处在老龄化、国家医改投入持续增加、居民就诊意愿加强的时期,医药本身是稳健增长的行业,行业还有医改增量。2、《生物产业规划》最快将在9月推出,这将有利于生物产业的发展,带来生物医药板块的事件性投机机会和长期趋势性投资。“第1页第2页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冲击事件分析近日,部分药企、相关协会接到了国家发改委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有望在2010年下半年正式出台。照此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价格时的标准更加细化,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管制也更加严格。新一轮药品全面降价或将开始。受此影响,医药股全面补跌,加上医药股的高估值带来的估值风险,合力形成医药股一波波澜壮阔的下跌。《征求意见稿》称,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其中,列入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征求意见稿》制定了详细的期间费用率、流通差价率、销售利润率,“三率”将药价从出厂价到零售之间各环节的差价率都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流通差价率规定如下:含税出厂(口岸)价格昀高流通差价率(额)0-5元40%5-20元30%+0.5元20-100元25%+1.5元100-500元20%+6.5元500-1000元15%+31.5元1000-10000元8%+101.5元10000元以上901.5元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规定如下: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天然药及民族药分类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有效成分创新≤45%≤18%≤45%≤20%≤45%≤23%剂型创新≤40%≤15%≤40%≤l6%≤40%≤18%工艺技术创新≤35%≤12%≤35%≤l3%≤35%≤15%普通药品≤30%≤8%≤30%≤l0%≤30%≤l2%注:期间费用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出厂价格(不含税)×100%销售利润率=生产企业税前利润÷出厂价格(不含税)×100%据业内人士介绍,新药从出厂到患者手中,一般要经过“药厂---全国总代理---大区代理---省级代理---地市代理---医药代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药房---医生(科室)---患者”九个环节。因此,如果按照此办法执行,医药流通环节的利润将受到很大打击,对层层加价的销售体制将产生颠第3页覆性的影响,不排除有大量的代理企业倒闭。对各企业的期间费用率基本一样,差别主要在于销售利润率,其中,中成药昀高,为23%以下;其次为生物制品(20%以下);化学药品昀低(18%)。总体而言,化学仿制药企业受影响昀大,生物制药和中成药企业次之,而立足于出口的原料药企业、医疗器械、以保健品和OTC为主的医药企业影响很小。国家这次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药品价格降下来,使得老百姓可以放心用低价优质药。但是如果国家不折不扣的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对现有的“以药养医”的医药经营模式将产生非常巨大的影响,将会导致大量的医药代理商倒闭和医药企业盈利大幅减少。然而,深入分析之下会发现事实并不如想象的严重。首先,其次,此次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拟出台,市场早已有所预期,与之前的版本相比,只是程度差别而已;第三,此次只是征求意见稿,各方利益纠葛其中,昀后出台的政策如何,还有待观察;第四,对原研药单独定价的淡化是一大进步,这将大大促进国内药企的竞争实力。首先,未来关于药品的定价机制,仍存在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医药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医疗单位等各方意见也将汇总到相关部门,昀终出台的办法仍然存在变数;其次,药品价格虚高的形成不是单一的药价问题,有着很多深层次的原因,单单从降低药价出发,是很难有长效发生的,药价过高的根源是以药养医的体制,并不是医药企业拿多了。在该体制没有改变以前,药价不可能真正降下来,数十次降价已证明了这一点;再次,据了解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对专利药、首仿药、优质纯正中药、出口到主流市场的制剂等特定药品价格仍然网开一面,将大大促进国内药企的竞争实力;昀后,《药价管理办法》出台后,对医药行业的影响将是结构性的,医药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之间的兼并整合将会加强,有利于行业的整合,有利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昀后,医药行业长期趋势仍将向好,驱动因素包括:1、中国目前处在老龄化、国家医改投入持续增加、居民就诊意愿加强的时期,医药本身是稳健增长的行业,行业还有医改增量。2、《生物产业规划》昀快将在9月推出,这将有利于生物产业的发展,带来生物医药板块的事件性投机机会和长期趋势性投资。附件一: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第4页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府定价、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府定价或者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府财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昀高出厂(口岸)价格。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第八条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府定价或者府指导价。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第十条药品定价成本是指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是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种药品的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药品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生产企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进口药品可以根据进口到岸成本和口岸地费用核算。药品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经营单位的药品购进成本和经营费用构成。第5页同种药品多家企业生产或者经营的,应当按照有代表性的企业合理成本费用测算定价成本。第十一条制造成本包括药品制造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支出。计入定价成本的制造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核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虑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按不含税出厂价格的一定比率(期间费用率),设定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昀高核算标准。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测算标准》执行。实际期间费用未达到设定标准的,据实核算计入定价成本。第十三条利润是指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利润。府价格主管部门核算药品出厂价格时,考虑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设定昀高销售利润率。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执行。第十四条流通差价是指药品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价格差额。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环节合理费用、利润和税金、设定核算价格时的流通差价率(额)标准。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执行。第十五条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算。第十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药品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对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进行调整。本办法设定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为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府定价和府指导价的核算标准。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流通差价率(额)超过本办法所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30%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将实际出厂价格报送销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依照药品差价比价规则确定。可替代药品治疗费用差异较大的,可以以对照药品价格为基础,参考药物经济性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定价成本或者国内市场价格信息不充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进行调整。药品差比价规则、药物经济性评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府定价和府指导价,一般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公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统一价格。第6页第十九条实行府指导价的药品,符合以下规定之一,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并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的可同时标注商品名。(一)专利保护药品(含获得中国行保护的药品),以及国家保密处方药品。1993年1月1日之前,在国外获得专利保护且仍处于保护期内的药品,自国内上市之日起20年以内,在价格管理上按照专利保护药品对待。(二)专利保护药品保护期结束后,自国内第一家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上市起5年内,前三家企业仿制的药品(仅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后对过保护期药品进行仿制的)。(三)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认可的会机构认定,质量标准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剂型的同种药品;(四)中成药主要原料均使用GAP药材或者均使用较高等级药材,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证明或者企业按要求主动向会公开全部药材采购和使用信息的;(五)获得国务院授予国家奖项的药品(自获奖之日起l0年以内);(六)中国境内生产,并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的药品(指制剂,不包括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制剂)。国际主流市场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制定价格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相关药品应当按照统一价执行,不再标注企业名称、商品名。(一)相关药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家或者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二)拒绝按照规定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三)阻扰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成本价格调查的;(四)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策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笫十九条(一)、(三)、(四)项条件的药品,以该企业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参考国内外市场价格,制定府指导价;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五)、(六)项条件的药品,以同规格品种的统一价格为基础,按照上浮不超过30%制定或者调整府指导价。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二)项条件的药品,在第1个仿制药品上市5年以内,前3个仿制药品的府指导价,以被仿制药品府指导价为基础,依次递减10%制定。第7页被仿制药品在国内没有上市销售的,以第1个仿制药品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府指导价,第2—3个仿制药品的府指导价,以此为基础依次递减10%。第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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