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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裁判方法的现状及其改进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4-4(2006年11月3日•沈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培训班)各位法官:辽宁法官学院的院领导让我给全省法院立案庭的高级法官讲一讲民事裁判方法问题,而且要有理论深度。这是民法研究中比较抽象的理论问题,尽管它应该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是一个法律的操作问题,但是不好讲,因为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好好的研究。我试着讲一下我的实践和研究的体会,说说民事裁判方法的基本问题,实际上就是说民事法官搞民事审判的基本思路是什么。我们大家当法官当然都会办案,但是办案应该从理性的角度上来对它进行总结,自觉地采用科学的方法办案,就会有更高的效率,更好的办案效果。我们在说民事审判,应当采用的是大民事的观念,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民事案件。全国法院一年大约受理800万件案件,约700万件是民事案件。因此,研究民事裁判方法就具有特别的意义。民事案件的基本裁判方法是什么?现实中主要的情形是什么?法官在裁判中应该遵守哪些规则?我讲的这个题目主要是说这样的问题。因此,我想说三个问题:第一,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通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裁判方法;第二,应当自觉使用地请求权法律基础的方法;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和请求权的方法怎样结合起来,形成我们自己的一套民事裁判方法的基本规则。一、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法律关系裁判方法的普遍适用我们大家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大概都有这样一个基本的思路,这就是法官在接受了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以后,第一步要对这个案件作个“定性”,确定这个案件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案件。在立案庭,受理案件,就要在立案的时候给定个案由,然后,不同的民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进一步确定这个案由定得对还是不对。其实,这就是对这个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在作认定,这就是在对案件“定性”。“定性”确定下来以后,就知道该怎么样适用法律了。我们现在通行的民事裁判方法基本上是这样一个方法,也就是通过“定性”的方法来确定这个案件的基本性质,然后来决定怎么样对这个案件适用法律。这个“定性”定的是什么?其实就是“定”了这个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有的民事纠纷案件到了我们法官的手里,都要给它“定性”,定了性,就确定了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了,那么,我们就能够找到这个案件所要适用的法律,可以对它适用法律,把这个案件审结了,纠纷和争议依法处理了。现在的办案就是这样一个思路,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裁判方法。2这样的一个办案思路,它的根本的问题在于,我们怎么来掌握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概念,确定民事法律关系要掌握哪些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有哪些?在裁判中,大体上要考虑的是这样一些问题。我从这个思路上来介绍我们在民事审判当中民事法律关系方法的基本情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是民法的基本方法我想先说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是民事裁判的基本方法。我们可以作个类比。比方说我们办一件刑事案件,或者说我们在学习刑法,我们要掌握的最基本的方法是什么?就是一个犯罪构成的方法。在整个刑法领域当中,只要掌握了犯罪构成这个方法以后,我们就可以确定犯罪的基本规格,确定各种各样不同的犯罪,然后按照刑法的规定对这个案子定性,定罪,最后确定给刑事被告人的刑罚。这是刑事审判适用刑法的一个基本方法。我们在民法上有没有这样一个类似的方法呢?有没有一个统领民法全部内容这样一个方法呢?看起来,在民法中好像没有像刑法的犯罪构成这样一个基本的方法。比方说,犯罪构成问题,按照民法的说法,应该说是责任构成。那么责任构成在民法当中是一个统领一切的方法吗?不是,因为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并不都是要确定责任的,有的就是要履行义务,还不到责任的地步。因此,责任构成并不是民法的基本裁判方法。我们在民法当中应该找到一个能够统领民法一切内容的这样一个东西,这个东西是什么呢?其实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所有的民法内容归结起来,所有的民事纠纷案件归结其来,其实都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所以,我做这样一个概括:首先,我们在看民法典的时候,民法总则是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概括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当中要规定自然人,要规定法人,除此之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合伙,还规定了联营,甚至还规定了两户,即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这样一些情况。规定这些内容说的是什么?这都在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法总则当中还要规定物,规定财产,这些规定的是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之后,在民法总则当中还要规定权利,还要规定义务,规定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规定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规定民事权利存续的期间,即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些内容,都是在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这就是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都在总则当中规定,其实就是完整、抽象地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规定出来,规定了全部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整个民法总则的问题其实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和概括。其次,我们再看民法分则。民法分则所有的内容都是规定具体的法律关系。民法分则,3按照德国法体系,就是潘得克吞体系,主要是五个方面,除了总则之外,那就是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在这个体系中,还有很重要的,应该加进去的是人格权,还有也属于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我们现在通常设想的民法分则的内容,应该包括这六种具体的民事权利类型,在此之外,再加上保护民事权利的侵权行为法。这六种具体的民事权利类型以及侵权行为法就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展开,就是在讲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我们可以说,一部民法都是在讲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规定的是概括的、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规定的是具体的、展开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这样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民法当中,有一个类似于刑法当中犯罪构成这样的一个核心问题,也就是民法的基本方法问题,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观察这个社会、规范这个社会,以至于出现了纠纷怎样来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都是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方法。就是在学校给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讲授民法,其实也是按照这个方法进行的;我们学习、研究民法,也是用的民事法律关系方法。所以我说,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我们学习民法、掌握民法、适用民法的一个基本方法论。说的更抽象一点,其实,民法的哲学就是法律关系的哲学,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法的方法论。这就是说,在研究民事裁判方法的时候,我们在看民法的时候,法官在看民事案件的时候,要抓住一个最基本、最核心的东西,这个东西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为什么会在民事审判当中,在对一个具体的案件要进行“定性”这样的工作,那就是确定这个案件当中的法律关系是什么。这实际上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方法来分析这个案件,确定具体纠纷、具体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只要“定性”定准确了以后,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上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了。概括起来,在这一点上我想讲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方法是民事裁判的基本方法,同时也是民法的基本方法。(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为什么会是民法的基本方法在第二个方面,我想说民法为什么以民事法律关系方法为基本方法。我们在观察民法世界的时候,在规范民法社会的时候,在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判的时候,为什么要用民事法律关系这样一个方法呢?对此,我想是不是可以这样来说:在民法的世界当中――我们通常说民法世界就叫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它的基本构成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是它的基本方法。我们为什么说市民社会这么重要?大家可能知道,这些年来,在法律界通行一个词,叫做“民法帝国”。“民法帝国”这个词不是搞民法的人自己说的,而是其他法律学科的人说的。开始说“民法帝国”这个词的时候,好像是说搞民法的人现在很霸道,好像在整个法律界当中搞民法的人是最具有话语权的,是最“牛”的“牛人”。意思是说,搞民法的人自己说自4己的话,和其他人不搭腔,宪法也好、法理也好、刑法也好,行政法也好,根本就不理人家,就自己说自己的,叫做“自说自话”。大概这也是一个实际情况,搞民法的人真的是像人家说的那样“自说自话”,较少与外边交流。开始说“民法帝国”,是其他学科批评民法学科是一个“帝国”。后来就进一步引申“民法帝国”这个词的含义,说“民法帝国”是一个什么帝国?其实就是一个人民的帝国,是权利的帝国,因为民法就是调整全体人民的法律,是保护全体人民的权利的。因此,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帝国”,大概也没有错。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说,民法在所有的法律中,它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为什么?因为宪法是调整整个社会,调整国家和全体人民的这样一个法律,它是无所不包的,是一个根本大法。除了这个根本大法之外,就是民法、刑法、行政法这样的基本法。在这些法律当中,哪一个法律能够做到要把全体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其他组织的事情都包括进去呢?刑法仅仅规定犯罪问题,行政法要考虑的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有民法才是从全体人的角度来进行规范的。所以民法这样的一个地位,说它仅次于宪法的地位,不仅仅说它的篇幅,更要说它的调整范围大。从篇幅上来说,将来的民法典把民法的各个部分编到一起的时候,起码要1500条到2000条条文,那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在条文上能比过它的。所以说民法是一个“帝国”,大概这方面也是它的含义。上面说了“民法帝国”的两个含义,即调整范围宽、篇幅大。“民法帝国”这个词还有第三个含义,就是它是在讲权利。民法的核心问题是权利,民法的权利就是人民的权利,民法就是一个关于权利的法,即使是把它强调得很过份,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也不过份,为什么呢?因为把人民的权利强调得更充分了,人民的权利就能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样说“民法的帝国”,好像也没有什么。我倒是觉得“民法帝国”这个词说的倒一点都不错,尽管里头有包括批评搞民法的人这样的内容,但是如果把“民法帝国”这个词作一个很准确的界定的时候,好像它不存在什么问题。我们在今年4月12日《民法通则》颁布20周年开了一个纪念会,这个纪念会的题目就叫“光荣与梦想”。说“光荣”是属于过去搞民法的老一代人,老专家搞了一部《民法通则》;“梦想”是我们现在要搞一个民法典。在这个会的闭幕式上我做了一个发言,我开始写的题目就是《“民法帝国”的光荣和“民法帝国”的梦想》,但后来我们领导说不好,人家老批评我们“民法帝国”,我们还搞“民法帝国”,好像不对。其实我真觉得没有太大的问题,“民法帝国”有什么呀?就是讲一个权利的“帝国”,讲一个人民的“帝国”,而不是搞民法的人的“帝国”,这个真的是没有什么太大问题的。回过头来,我再说为什么说民法这个世界,这个市民社会,这个“民法帝国”要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分析它,要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规范它?在这里,我们要来看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可以这样说,我们去掉这个社会的其他所有因素,把所有其他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因素抽象掉,我们仅仅看待这个市民社会的时候,从民法这个角度上来看这个世界时,物质世界是它的基础,这个社会的物质形式表现为两种,就是构成这个市民社会的物质形态包括两种,一种是人,一种是物。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人占据主导的地位,由人来统领市民社会。其他的那些东西,其他的那些物,都是服从于人的意志,人对物进行支配。5人是市民社会当中的主体,是统治者、支配者。另外一个物质形式就是物。当然,说到底,人其实也是个物,但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就把所有的物质表现形式分开了,分成一个是人,分成一个是物。其他的物给人提供了生存的空间,给人提供了生存的基础,让人来利用这些物很好地生存,很好地发展。在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就是谁是这个社会的中心。我简单介绍一下我们现在在民法上争论的一个问题。加强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保护动物,特别是保护野生动物。对动物在法律上怎么进行更好的保护,特别是在民法上怎么对动物进行保护呢?有人提出了一个观点,就是要给动物以人格权,要动物具有人的资格。因为它是有生命的,人也是有生命的,除了不会说话,思维不够以外,动物和人没有太多的区别。所以,要保护动物,就要给动物一个人格权,让它和人有同样的地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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