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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政办〔2009〕122号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利辛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利辛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利辛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利辛县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利辛县招投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2—利辛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利、交通、桥梁等,下同)及安装与其配套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总额在500万—3—元以上或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三)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均要公开招标。第六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应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用指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职责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4—(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二)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搭建信息网络平台。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工程分包信息;(三)为工程发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投标报名、开标、评标的场地服务及评标专家评委抽取服务;(四)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的窗口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服务;(五)建立发承包交易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按规定提交给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六)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评委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七)建立建筑企业信息库和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凡需要委托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选取,任何人不得干预;(八)对进场交易的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终止或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开展调查;(九)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5—第八条县监察、审计、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条行政监察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第四章工程项目招标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是依法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自行组织招标事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指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通过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在—6—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并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开标须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内进行。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二)获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以下统称投标人),投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质信誉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拟邀请单位名称必须提前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工期;(四)投标报名的时间和地点;(五)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拟收取的费用;—7—(六)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七)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第十六条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指在投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在申请招标的同时进行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招标人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取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采取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12家;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10家。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以及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其结果。采取资格后审的,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第十八条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注明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8—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售招标文件,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办招标事宜。不得无资质代理或越资质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规而进行代理;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代理业务。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所有县本级需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实行有效最低价评标、定标方式,招标人要按有效最低价中标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并同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9—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予补偿。第二十四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第二十五条招标人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情况。投标人依此所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资料和踏勘现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招标答疑会方式解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解答内容为招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并应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严格保密。招标项目也可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招标项目也可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招标人设立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其所设限价应符合客观实际,不得抬高也不得恶意压价,并应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第五章工程项目投标—10—第二十八条依法成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设项目的投标竞争。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受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五)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八)拟分包项目情况;(九)资格审查资料;(十)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在取得招标文—11—件的同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交存县财政专户统一托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单位5日后退还;投标单位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5日内退还。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应拒收。提交有效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当为该项目的开标时间。第三十二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第六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
本文标题:利辛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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