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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法规教程参考重点第一章一、近年入侵我国的有害生物1.入侵植物:紫茎泽兰、微甘菊、空心莲子草、豚草、毒麦、互花米草、飞机草、凤眼莲、假高梁2.入侵3.入侵病害:松材线虫病二、植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2、农业部:国内农业检疫3、国家林业总局:林业检疫三、植物检疫执行部门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2、植保植检站:省际或省内调运检验3、森林保护站:林业检疫4、动植物检疫所:检疫技术研究四、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1、法规名称2、立法宗旨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4、名词术语解释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7、检疫程序8、奖惩和法律责任9、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0、根据法规制定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11、其他规定五、法规1、国际性法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1929;《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2、地区性法规:亚洲和太平洋植物保护(APPPC);太平洋地区植保组织(PPPO)3、国家级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六.检疫证书1.定义、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2.检疫证书的作用:a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b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c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d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e对于一些规格复杂的商品和机器设备等进口合同,应在条款中加列一些特殊规定,如详细具体的检验标准,考核及测试方法,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及其质量标准,样品及技术说明书等,以便货到后对照检验与验收。f进出口商品应详列包装容器使用的材料、结构及包装方法等。七.植物护照:是由欧共体统一签发的、贴在同一批次同一种商品上的植物健康标签,贴有标签的产品,即代表着检疫合格的产品,既可以在国内流通,也可在欧共体其他国家流通。第二章1、世界贸易组织(WTO):地点:瑞士日内瓦;成立时间:1995年1月1日2、SPS的主要规定:a非歧视b科学理由:协调、风险评估、一致性、最少贸易限制c等效d区域性e透明度f技术援助/特殊待遇g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3、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的依据:国内尚未发生或虽有发生,但分布不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危险性大的有害生物;能随动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有害生物4、检疫性有害生物类别: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出境检疫、进境检疫、双边协定中规定的检疫、外贸合同中约定的检疫、国内检疫等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潜在的危险性有害生物。5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2009年)昆虫:菜豆象、蜜柑大实蝇、四纹豆象、苹果蠹蛾、葡萄根瘤蚜、美国白蛾马铃薯甲虫、稻水象甲、红火蚁6非限定性有害生物:就是指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有些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限定性有害生物:一些危害性大,有的虽有分布,但官方已采取控制措施,属于控制范围内的有害生物。分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条件):一个受威胁国家目前尚未分布,或虽有分布但分布未广,且正在被官方控制的、对该国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是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为害,并正由官方防治的地区。(疫区的大小、划定与转化)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是指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采取了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控制区:专指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确定为防治特定有害生物从疫区扩散所必需的最小的限定区域。保护区:是国家植物保护组织为有效保护受威胁地区而确定的必需的最小的限定区域。非疫区: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有害生物并由官方维持的地区。在这个范围内的局部地区无某一特定有害生物,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称为“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无需检疫、认可、边界和维护)非疫产地:指科学证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当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地区。非疫生产点:指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产地,作为一个单独单位以非疫产地相同方式加以管理的限定部分。缓冲区:指环绕非疫区、无疫生产点、疫区、有疫害生产地邻近的地区,该地区内没有特定的有害生物发生或发生程度低并由官方控制,实施植物检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的扩散。7.非疫区、非疫产地、非疫生产点的逻辑关系第五章1、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其制订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水生动物卫生法典》对全球的动物检疫工作具有权威性的指导作用2、美国动物检疫机构: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人类健康服务部(DHHS)下属的食品药物管理局(FDA)3、日本动物检疫机构:农林水产省;农林水产省畜产局第三章1.缩写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植物检疫标准(ISPM)、区域植物保护组织(RPPO)、欧洲和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组织(EPPO)、北美植物保护组织(NAPPO)、太平洋植物保护组织(PPPO)2、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由设在粮农组织植物保护处的IPPC秘书处负责执行和管理,中国是第141个缔约方3、美国植物检疫工作由美国联邦政府农业部(USDA)全权负责,具体工作由其下设的动植物检验局(APHIS)负责。APHIS两个重要部门是植物保护和检疫处(VS)和兽医处(PPQ)4、APHIS的只能:防止外来农业有害生物的传入,发现和监测农业有害生物,对外来的农业有害生物采取紧急检疫措施,提供相关科技服务,采用科学的检疫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保护野生和濒危动植物,收集、分析和分发有关信息。5、PPQ的职能:防止动物和植物有害生物传入,植物和动物产品出口检疫证书管理,植物病虫害调查和控制,执行国内外植物检疫法规,与外国政府官员就植物检疫和法规事宜进行协调,执行国际贸易方面保护濒危植物公约,收集、评估和分发植物检疫信息。6、日本农林水产省统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农林水产省设农蚕园艺植物防疫课负责管理全国进出境植物防疫工作7、澳大利亚的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是澳大利亚检疫局(AQIS),是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的下设机构。AQIS下设食品检验处和检疫处,,检疫处又设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和协调发展3个部门。8、PRA分析工作(47页)9、欧盟植物检疫的核心是植物检疫法10、欧盟理事会负责植物检疫基本法规的制定及重大检疫问题的最终决策11、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和国家林业局所属森林检疫机构作为具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国内植物检疫工作12.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执行机构、植物检疫技术依托单位第四章1、进出境植物检疫的两个基本特性:a强制性b预防性2、最早的植物检疫法规是法国于1660年颁布的为防除卢昂地区的小麦秆锈病而要求铲除其中间寄主小檗的命令。3、1881年11月3日,众多国家在瑞士伯尼尔共同签订了《葡萄根瘤蚜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防止危险性病虫传播为目的的国际公约。4、我国的植物检疫法规体系,则要从1928年的《农产物检查条例》开始5、《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包括序言、条款、证书格式附录三个方面。条款共23条。6、1881年11月3日签订《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公约》,1929年4月16日在罗马签订《国际植物保护公约》7、《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包括14项条款及3个附件8、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是由FAO下属的IPPC秘书处编纂发布的,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9、监测准则使用的方法包括一般监测和特定调查10、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分为3个过程: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起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11、课本78-80页的一个中心目标,两项检验检疫工作,三项检疫名录,四个检疫范围,五项检疫制度,六大类检疫业务,七项检验检疫措施的内容很重要1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象(81页)A不报检的B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C擅自将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D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的邮件E…….13、三种渎职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形式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附录附录一(188页)1第二条: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定值、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2、第七条的第1点和第5点附录三(206页)1、第二条的范围要清楚2、第三条的主管机关和执法机关3、第五条、十四条、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4、第三十二条的第三点5、第三十九道四十三条的执法行为和处罚是什么6、第四十四条的六十日和十五日7、第四十六条名词解释附录四1、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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