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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概論劉國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智慧財產權•著作權(copyright):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產業財產權(industrialproperty):(1)產業發展創造成果之權:專利、積體電路電路佈局、營業祕密、植物種苗(2)產業秩序維持的識別標誌:商標、服務標章、產地標示知識經濟時代•社會財富基礎–游牧時代:部落的狩獵能力–農業時代:農田–貿易時代:海上商業活動–工業時代:土地、勞工和資本–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專利專利之意義與目的•國家對發明之鼓勵,使發明人在一定範圍之技術享有排他權•發明人要將其技術公開,供大眾利用•透過鼓勵、保護與利用,促進產業發展專利之種類•發明: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新型: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新式樣: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可申請專利之標的•物:物質、物品。•方法:有產品的技術方法無產品的技術方法。•用途:物品新用途,物質用途。專利權期間自審定准予專利並公告後,自公告之日給予專利權並發證書•發明:申請日起二十年屆滿。•新型:申請日起十年屆滿。•新式樣:申請日起十二年屆滿。申請准予專利屆滿先申請主義•先申請主義:兩人有相同發明時,由先申請者取得專利。兩人同時申請時,必須協議。•先發明主義:兩人同時申請時,由先發明者取得專利。專利的屬地性與國際性•屬地性:專利法是各國內國法,如果希望獲得許多國家的專利,必須一一向各國申請。•國際性:各國專利制度不同,會造成申請人的障礙,因此有許多國際條約簽訂。受雇人與受聘人發明•僱傭關係:(1)職務上發明之專利申請權屬雇主,雇主應支付報酬(可用契約另定);(2)非職務上發明之專利申請權屬受雇人,(受雇人有義務告知雇用人)。•出資聘人完成之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依約定,未約定者屬受聘人。專利權效力不及•研究、教學或試驗而無營利•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申請前已存在國內之物品•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營業祕密專利vs.營業祕密•公開vs.非公開•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外觀設計vs.生產、銷售、經營資訊•產業上利用、新穎、進步vs.價值性、合理保密措施•一定年限vs.永久保存著作權著作權vs.專利權•產業發展vs.文化發展•申請+審查vs.著作完成主義•產業上利用、新穎、進步vs.原創性•十至二十年vs.終身+五十年著作之類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著作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散布權、出租權重製權•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vs.著作物所有權•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著作物所有權–物權: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著作人格權vs.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死亡,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以下各款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為國家機關運作之目的•為教育之目的•為學術研究及保存文化之目的•為資訊自由流通之目的•為公益活動之目的•個人非營利使用著作權vs.民法之人格權民法上之人格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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