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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3112009 通风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ConservationCertificationRulesforFans2009年9月1日发布 2009年9月1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实施规则代替CQC/JY404-2008。主要变化是标准GB/T13274-1991换版为JB/T10562-2006、标准GB/T13275-1991换版为JB/T10563-2006。2010-4-1第1次修订,修订主要内容为GB19761-2005换版为GB19761-2009及其相关内容的变化;在附件1通风机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中增加了生产厂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和能力的要求。2010-11-9第2次修订,修订主要内容为在附件1通风机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中取消检验项目“电动机绕组冷态绝缘电阻”;在检验项目中将“电动机昀大输出功率”改为“检查电动机铭牌额定功率”。产品描述增加生产厂检验设备要求。2011-12-15第3次修订,修订主要内容为认证单元划分;送样要求;监督抽样要求;申请资料中增加风机叶轮设计模型验证试验资料;增加产品标准。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罗妍、梁斌。CQC31-439311-2009通风机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和轴流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电站锅炉用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通风机的节能认证。不适用于射流式通风机、横流式通风机、屋顶风机等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2.认证模式通风机节能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检验c.初始工厂检查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获证后的监督f.复审3.认证申请3.1认证单元划分通风机类型和结构相同,机壳和叶轮的材料相同,压力系数在相同范围内、毂比在相同范围内的系列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每个认证单元中按比转速、机号、叶片形式、是否带进气箱、是否带扩散筒的不同划分不同的检测单元,具体划分见表1~表3。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表1离心通风机检测单元划分认证单元检测单元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压力系数比转速ns机号1.4~1.545<ns≤652<机号<55≤机号<10/1.1~1.335<ns≤552<机号<55≤机号<10/1.010≤ns<20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20≤ns<30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0.95≤ns<15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15≤ns<30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30≤ns<45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0.85≤ns<15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15≤ns<30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30≤ns<45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0.710≤ns<30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30≤ns<50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0.620≤ns<45翼型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板型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45≤ns<70翼型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板型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0.510≤ns<30翼型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板型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30≤ns<50翼型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板型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50≤ns<70翼型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板型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0.450≤ns翼型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第1页共7页CQC31-439311-2009通风机<65板型2<机号<55≤机号<10机号≥1065≤ns<80翼型机号<3.53.5≤机号<5/板型机号<3.53.5≤机号<5/0.365≤ns<85翼型/5≤机号<10机号≥10板型/5≤机号<10机号≥10注:此表也适用于非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式风机表2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检测单元划分认证单元检测单元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压力系数比转速ns机号1.0~1.440≤ns<65机号≤21.1~1.340≤ns<652<机号≤2.51.0~1.240≤ns<652.5<机号≤3.51.3~1.540≤ns<652.5<机号≤3.51.2~1.440≤ns<653.5<机号≤4.5机号≥4.5表3轴流通风机检测单元划分认证单元检测单元轴流通风机毂比γ机号γ<0.32.5≤机号<55≤机号<10机号≥100.3≤γ<0.42.5≤机号<55≤机号<10机号≥100.4≤γ<0.552.5≤机号<55≤机号<10机号≥100.55≤γ<0.752.5≤机号<55≤机号<10机号≥10注:压力系数按四舍五入原则。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c.通风机产品描述(CQC31-439311.01-2009)d.品牌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3.2.2证明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生产许可证、CCC证书(如有)c.风机叶轮设计模型验证试验资料(风量、压力的设计值与试验值的比对报告)d.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g.其他需要的文件4.产品检验4.1申请认证产品的基本要求通风机产品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申请认证时如不能提供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则增加产品标准的检验项目。相应产品标准如下:JB/T10562-2006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JB/T10563-2006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第2页共7页CQC31-439311-2009通风机JB/T4357-2008工业锅炉用离心引风机JB/T4358-2008电站锅炉离心式通风机JB/T4362-1999电站轴流式通风机对于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4.2样品4.2.1送样原则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4.2.2样品数量按每个检测单元机号范围中选取1台样品(表1~表3)送样,在同一机号范围的风机,必须选择机号昀小的一个规格。在申请机号≥10以上且机号数量超过5个情况下,送样检测产品为2台。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4.2.3样品及资料处置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4.3产品检验4.3.1依据标准GB19761-2009《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4.3.2检验项目及要求检验项目为风机效率、风量和全压,检测结果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效率应不低于GB19761-2009标准中表1规定的2级能效等级;轴流通风机效率应不低于GB19761-2009标准中表2规定的2级能效等级;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的机组效率应不低于GB19761-2009标准中表3规定的2级能效等级。4.3.3检验方法依据4.3.1依据标准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4.3.4检验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4.3.5判定样品的检验项目符合要求4.3.2的要求,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符合节能认证要求,否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不符合节能认证要求。4.3.6检验报告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4.4关键零部件要求关键零部件见CQC31-439311.01-2009《通风机产品描述》。通风机的关键零部件为叶轮、机壳和电机(适用于轴流通风机和带电机交货的离心通风机)。产品如选配多个关键零部件,原则上只指定一种匹配进行样品测试,其它关键零部件进行备案管理,必要时进行样品检验。第3页共7页CQC31-439311-2009通风机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5.初始工厂检查5.1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零部件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5.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1《通风机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5.1.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一个型号/规格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检查人日数,详见表4。表4初始工厂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人·日数生产规模100人以下101-500人501人以上人日数5/2/46/2/57/2/6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6.2认证时限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6.3认证终止第4页共7页CQC31-439311-2009通风机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7.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7.1监督检查时间7.1.1监督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7.1.2监督检查人日数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4。7.2监督检查的内容CQC根据CQC/F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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