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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制度研究作者:邢然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参考文献(72条)1.朱显荣权利质权标的之研究[期刊论文]-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0(1)2.梁彗星日本现代担保法制概述1994(01)3.刘迎生权利质权设定的若干问题1998(02)4.董开军论担保物权的性质1991(04)5.徐壮图权利质权之行使1997(10)6.陈容宗典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研究1999(07)7.王英兰设质背书初探1997(04)8.吴春燕一般债权质押研究1999(04)9.董开军.高云超论土地使用权抵押1993(01)10.阎天怀论股权质押1999(01)11.曹新明专利权质押合同初探1997(03)12.熊伟.罗平票据质押若干问题研究[期刊论文]-法学评论1999(6)13.吴光明商标权之共有与设质195014.赖纳·旋罗德.张双根德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期刊论文]-法学家2000(2)15.刘鸿坤公司股票之转让与设质1998(05)16.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200117.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19971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审判实务200019.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199920.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199721.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199722.王利明民商法研究(三)199923.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199624.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199725.张俊浩民法学原理200026.王利明民商法研究(四)199927.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199828.罗结珍法国民法典199929.殷生根瑞士民法典199930.费安铃德国民法典199731.王书江日本商法典200032.金邦贵法国商法典200033.R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199434.王保树中国商事法19963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199636.梁彗星民法解释学199537.王泽鉴民法总论200138.徐武生担保法理论与实践199939.郑孟状票据法研究199940.赵威票据权利研究199741.何志担保法判例解释与适用200042.钱明星物权法原理199443.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19994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199445.陈华彬物权法原理199846.杨建华票据法要论199747.何美欢香港担保法199748.倪江表民法物权论196549.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199350.郑成思知识产权与国际关系199651.PhilipRWoodComparativeLawofSecurityandGuarantees199552.RDHensonSecurityTransactionUndertheUniformCommercialCode199753.PeterBarksNewPerspectivesIntheRomanLawofProperty198954.FWMaitlandTheMysteryofSeisininAnglo-AmericanHistory199455.艾伦·沃森民法体系的演变及形成19925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199957.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199658.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199759.川岛武宜.王志安现代化与法199460.近江辛治.王卫军担保物权法200061.我妻荣.张雷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199962.铃木碌弥.渠涛抵押制度的研究199963.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研究200064.梁彗星日本现代担保法制及其对我国制定担保法的启示199665.孙宪忠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研究199766.李婉丽中国典权制度研究199567.郑玉波论债权质权之实行199468.郑玉波论有价证券质权199469.查看详情1996(03)70.UniformCommercialcodeArticle971.SecuredTransaction:anOverview72.CaliforniaCivilCodeontheLawofPledge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甘青峰权利质权研究2005权利质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有着担保债权实现的价值功能,由于权利质权有着不移转“物”而仍具有担保的效应,世界各国立法均继承和发展了权利质权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权利能被充分利用。第一章简略介绍了权利质权制度的起源,阐述了权利质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分析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法律规定的特点,简述了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状况,从权利质权的性质入手,对权利质权的种类和范围进行了论述,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权利质权制度与世界各国间存在的差异,从而指出我国法律对一般债权质权规定的缺失及其他权利质权规定的狭窄。第二章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我国担保资源的现状,指出一般债权质权是一项重要的担保资源,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现实和积极的意义,分析研究实践中出现的一般债权质权的现象,并根据其他国家立法和民法理论,着重论述了一般债权应有的设定、效力、实行的规则。第三章从理论上分析不动产用益权的性质,从而上肯定不动产收费权也是一项可设定质权的权利,并根据目前不动产收费权的特点,重点论述不动产收费权可遵循的质权规则。第四章指出完善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意义,阐述了我国应健全与权利质权相关制度的观点,从理论上阐述应如何完善我国的权利质权制度,并根据前文的论述,提出了较详细的立法建议,对全文的论述作出总结。2.学位论文王利瑶质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007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基本形式之一,在过去,我国的民事立法将质权归并于抵押权之内,抹煞了两者各自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次确立了质权的制度,但法律上对其规定过于狭隘和抽象,这与不断发展的我国的市场经济进程的客观需要有相当差距。尽管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少问题的探讨都已经尘埃落定,但对于质权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仍然具有理论价值,而且更具有实践意义。培根曾经说过,“读史使人明智”,研习法律的人更需要的是追根究底的精神与气魄,于是在本论文中,笔者花了大量的笔墨在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上,以期从源头开始,仔细琢磨整个演变,从而可以很好地定位各个法律概念,深刻把握与质权相关的法律制度。本论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质权的概念、特征、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制度的沿革、大陆法系国家质权的立法比较五个方面来阐述质权的基本理论。紧接着第二部分从质权的类型入手开始具体问题的论析。将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中值得研究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梳理,尤其对于两者的客体,以及权利质权中的新型权利——收费权质押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三部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为出发点,论析了动产质权与善意取得,权利质权与善意取得,得出了善意取得在质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地位的结论。第四部分,论析了质权的公示,引入占有制度,论析了动产质权的间接占有亦构成质押,同时分析了动产质权中的特殊公示形式——转质的相关理论;对于权利质权的具体公示方式进行了论述,探讨了关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能否出质,也比较动产质权的转质权谈及了权利质权的转质权。本论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进行论证,力图阐述清楚质权中的几个细节问题。3.期刊论文吴晨曦.王莹.WUChen-xi.WANGYing权利质权?抑或权利抵押权?--论知识产权设定担保的体例选择-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4)传统担保物权原则上以有体物为其标的,但也不排斥将权利纳入其视野.文章首先介绍了权利担保物权的一般理论,接着通过分析登记和移转占有两个因素在知识产权质押中的适用,认为现今大陆法系各国认为在知识产权上设定质押的方式值得商榷,理论上应以抵押的方式代之.4.学位论文王丽转质制度研究2007转质制度作为传统大陆法系担保物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使质物获得更充分利用的法律手段,有利于实现融资的经济目的,与现代社会物尽其用、财尽其流、值尽其位的价值理念相一致。实践中,转质作为一种客观行为在我国民间债的关系中也时有发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并没有对转质制度给予明确的态度,表现出立法上的疏忽。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94条规定仅承认了承诺转质,对责任转质则不予认可,导致学界对转质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及是否引入责任转质的问题上争议不断,司法实践陷入窘境。而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责任转质做了一定程度的认可,是立法中的一大进步,但没有对转质主体的权义配置做出回应,缺乏可操作性。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及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转质制度基本概念入手,考察国外的不同立法例和判例学说,以转质的性质为基础,区分两种不同类型转质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在肯定转质的经济、社会和制度价值之后,认为在担保价值独立性日益凸显的今天,我国已具备了在未来民法典中详尽确立转质制度的物质条件和立法环境。最后对转质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了建议:遵循相对宽松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完善承诺转质,使其适用于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恪守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对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清偿期限、风险及合理费用负担可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明确责任转质制度,适用于除出质人特别声明要取回的质物以及需经过登记方能转移占有的权利质权以外的一切质权,并严格责任转质主体的权义配置,以充分发挥此制度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5.学位论文赵峻论权利抵押权2004以权利为标的设定抵押权,迄今已有十分久远的历史。早在罗马法时代,地上权、永佃权等即被作为债权的担保而设定抵押权。在现代,世界各国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并且随着科技的进步、时代的发展,各国逐步在进行立法扩大权利客体的范围,然而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大大滞后于经济的发展,造成这种局面除了物权立法不完善的原因外,保守的立法态度也是造成权利抵押权立法狭隘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过去的物权法理论研究和立法中,我们始终坚持物权法的功能在于确定权利归属,轻视对物的利用这种保守的态度。同样,在对物权客体认识上也限于只承认有体物,而不承认财产权利为物权客体。显然,这种保守的立法态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本文主要采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对权利抵押权的范围进行探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法律权利本身就是一种资源,一定的权利就代表了对一定资源进行利用的途径,权利抵押权也是利用资源的途径,权利抵押权标的的范围越大,利用资源的途径就越多。担保物权法的基本发展趋势是使现代担保物权从单纯价值控制型向物权利用型转变。将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曲解为只有对担保物实物价值的控制才能达到对债的价值的控制,这种观点严重违背了效率原则,妨碍了物的利用。权利抵押权以价值为核心,并不直接支配物,将用益物权、准物权作为权利抵押权的客体,以它们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也是对物(资源)间接利用的一种方式。因此,本文主张权利抵押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或准物权为标的而成立的抵押权,其标的具体应包括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典权;在权利质权制度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建立一个以权利抵押权制度为核心的权利担保制度;房产和地产可以分别抵押。6.学位论文彭磊知识产权质权问题研究2004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权利,权利能否作为质权的标的,在学术届曾有过争议.但如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所有权的客体通常应为有体物,无体物(权利)不应作为其客体,否则将产生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所有权等逻辑混乱,但就他物权而言,其客体并不一定局限于有体物方面,在客体方面包括无体物,并不影响物权人的利益.目前,一些国家的民法中已承认权利可作为他物权的客体.知识产权质权是以权利作为标的而设定的权利,但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质权的客体,只有在性质上可以让与的权利才能作为质权的客体.在具体的知识产权中,有些知识产权由于具有人身属性而不可转让,因而不能作为质权的客体,有些由于其在具体操作中有很大的困难,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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