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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工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工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XXXX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结合XXXX工会财务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工会所属各级工会及非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教育、疗(休)养等事业单位(统称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下同)。第三条工会财务工作必须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XXXX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工会预算管理原则,协调和处理工会建设与资金供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各种经济关系。第四条工会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工运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推动工会财务工作创新;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为XXXX工运事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和提供财力保障;合理筹集和运用资金,保证工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工会资产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如实反映本单位工会财务状况,对本单位工会经济活动进行核算、控制和监督。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工会必须把财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财务工作。对重大经济事项要集体讨论决策,实行社团法人代表负责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级工会的领导,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保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和工会组织赋予的权限,做好财会工作。第六条各级工会的一切经济活动要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归口于财务部门(或会计主管)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兼管财务工作。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XXXX公司工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现行组织机构的情况下,工会财务管理级次如下:公司大口级工会管理级次:XXXX公司级工会。各子公司级工会及其他部属单位工会。第八条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纪律、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工会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办法。二、编制本级预算、决算;审批(或审核)、汇总下级工会的预算、决算,并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三、收好、管好、用好本级经费,督促行政按规定拨缴经费并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在本级管辖的范围内合理分配经费。根据上级工会的规定,决定所属单位的经费分成、预算拨款和经费调剂。四、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按主管部门规定上缴有关费用,合理分配资金并确定独立核算单位的结余分配和资金缴拨办法。五、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工会反映。六、组织、检查、督促下级工会及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组织开展财务工作竞赛;调查研究,总结财务工作经验,指导和推动本系统、本单位财会工作发展。七、加强财会人员管理,组织培训财会干部,提高财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懂业务、会管理的工会财务干部队伍。八、加强工会资产管理,负责按规定申请或办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工会、企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及办理财产的盘盈、盘亏、贬值和报废等工作。九、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财务管理信息化发展,推广适合XXXX工会财务管理的现代化技术和手段。十、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发扬财务民主,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和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向本级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报告财务工作。第九条XXXX公司工会经费实行按比例或额度分成制度。行政拨交工会经费,除按规定的比例上解全国总工会、XXXX和省、市总工会外,其余部分的分配,由公司大口级经费管理单位自行确定。用于基层工会经费比例不得少于60%。会费全额返还,由基层工会自行留用。第十条贯彻《会计法》和全国总工会《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各级工会及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具备独立管理经费条件的子公司级工会,工会经费要在银行独立开户、单独设账管理,不允许与本单位机关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必须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账、物要分管。第十一条调整和任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要征得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同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工会预算是各级工会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XXXX公司工会预算,要在XXXX工会有关工会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纪律的要求下,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XXXX公司工会预算分为本级预算和子公司级预算两类。本级预算是指作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的工会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本级预算应包括本级经费供给的非独立核算单位预算在内。子公司级预算是指本级预算所属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第十三条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权是:编制本级预算、决算和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批下级工会及本级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程序办理预算调整;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行政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与经济关系。第十四条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一、预算收入包括: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2.行政拨交经费收入。3.上级补助收入。4.政府补助收入。5.行政补助收入。6.投资收益。7.其他收入。二、预算支出包括:1.会员活动费。2.职工活动费。3.维权支出。4.工会业务费。5.工会行政支出。6.资本性支出。7.补助下级支出。8.其他支出。第十五条工会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基层工会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六条一、预算收入的编制:按目标管理的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数进行安排。1.会费收入。按上年行政拨交经费收入与会费收入的比例乘以当年行政拨交经费预算数计算编制。2.行政拨交经费收入。按行政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和规定的拨交比例(2%*11.8%)计算编制。3.上级补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标或上级工会补助计划进行编制。4.政府补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5.行政补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6.投资收益。根据上年实际情况考虑增减变动因素确定目标进行编制。7.其他收入。按上年实际完成情况及当年可能发生的增减变动因素确定。二、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工作的特点,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支付的组织会员集体活动的各项费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按活动的内容、次数、人数、开支标准计算编制。2.职工活动费。要根据活动计划的需要与财力、物力的可能进行编制。3.维权支出。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在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送凉爽发生的支出。按项目、次数、人数开支标准编制。4.工会业务费。按工会当年工作业务逐项安排,详细计算编制。5.工会行政支出。应严格按照工会的政策、制度标准和规定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的办公费、修理费、差旅费、招待费等支出。6.资本性支出。应根据预算编制,合理发生具有专门用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设备的支出。7.补助下级支出。根据规定比例或定额计算编制。8.其他支出。应按工会有关规定及工会经费的支付能力,统筹安排编制的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等。第十七条预算编制程序与审批:一、各级工会应当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二、本级预算的编制。公司级以上工会本级预算,由工会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上级工会预算管理的要求,在预测本级经费分成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经工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送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上报。对独立核算事业的补助列入本级预算。三、单位预算编制。一般应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相结合的方法。主管工会按年度向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指标,然后由单位在控制指标内,结合自己的工作任务、活动计划编制预算,报主管工会审批。第十八条工会预算每会计年度编制一次。各级工会要按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报送。经上级工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在预算未批准前,只能开支必要的经常费用,设备购置及大修费一般不得开支。如遇紧急情况,应事先请示。第十九条工会预算的执行与调整:一、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常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二、各级工会要按照预算确定收入任务,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范围、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三、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大宗物资采购要实行集体采购制度,专项工程、大型设备购置和专项维修,应经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执行。四、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减收支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相同。五、严格工会行政费用支出,专项资金支出要专款专用。第二十条预算监督:一、各级工会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与监督。二、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三、各级工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预算,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上级工会不予审批,责令其做出检查和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二条工会收入是为实现工会工作方针和职责,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管理,就是对工会收入的范围、标准、定额、方法和效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工会收入是工会开展各项活动的物质保证,各级工会都必须把收入管理作为工会财务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抓好。工会收入管理工作的要求是:一、按有关规定确定收费范围;二、按有关规范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三、挖掘潜力,积极组织创收,制定先进、可行的收入指标;四、做到及时、足额收缴经费,按规定上解经费。第二十三条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会费,是工会经费的基本来源之一。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加入工会组织的会员按照本人月标准工资的0.5%向所在单位工会交纳会费,没有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交纳会费。企业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工资收入,由企业工会掌握,其标准是:凡作为工资发放的,应计算交纳会费;凡作为津贴、补贴、奖金发放的,不计算交纳会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由企业工会按会员年薪分十二个月计算月工资收入交纳。会费收缴手续按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拨交经费收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2003]25号)以及XXXX总工会和铁道部财务司《关于做好工会经费计拨工作的函》(铁工函[2005]13号)的要求,XXXX系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二、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应计算在内。三、年度会计期间,行政于1月15日前按月(或季)预拨1个月或1个季度的工会经费;每月(或季度)15日前,按上月(或上季度)工资总额计算拨交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应督促行政方面及时、足额拨交。年终清算时,对应收而未收到工会经费的差额部分,应由行政发账单(或通知书),工会记入当年“拨交经费收入”科目中。对逾期不交或少交,经屡次催收无效的,按照全国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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