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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之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pclass=bh发文单位:国家专利局pclass=bh发布日期:1993-4-1pclass=bh执行日期:1993-4-1第一章总则1.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作出决定。1.1复审请求的审理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理的请求复审案件包括驳回(初审驳回和实审驳回)申请的复审案件和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复审案件。1.1.1初审驳回的复审对专利局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1.1.2实审驳回的复审对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1.1.3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复审对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1.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审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1.3出庭应诉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出庭应诉。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专利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职委员、兼职委员、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中任命,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审查员和法律人员中聘任。(法则58)3.合议组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由三至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理,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至二人,参审员一至三人。3.1合议组的组成合议组成员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按照专业分工提名,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如需要更动,应当办理变更的报批手续。各处(室)负责人和复审委员具有当然的合议组组长资格;其他人员担任合议组组长的,需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复审委员、复审员、兼职委员或者兼职复审员可以担任主审员或者参审员。从审查部依个案聘请的合议组成员可以担任参审员。3.2关于组成五人合议组的规定对下列案件,可以组成五人合议组:(1)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2)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3)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4)其他重大或者复杂案件。合议组需要由五人组成的,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提出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凡是由五人组成合议组审理的案件,应当进行口头审理。3.3合议组成员的职责分工组长负责主持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的全面审理;主持口头审理;确定合议会议和口头审理举行的日期;主持合议会议及其表决。主审员负责案件的全成面及详细审理和案卷的保管;起草审查通知书和审查决定;负责合议组与当事人之间的事务性联系。参审员参与审理并协助组长和主审员工作。4.关于邀请有关单位进行咨询或者鉴定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内容和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5.审查决定的审批合议组作出的审查决定需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并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名义送交当事人。负责审批合议组决定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不同意该决定,应当与合议组商讨;商讨后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研究的,应当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职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合议,合议组和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应当按照与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意见处理。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件,主任委员可以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6.决定要点合议组对每件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均需给出决定要点。决定要点应当经合议组讨论通过,其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决定要点是决定正文中理由部分的实质性概括和核心论述。它是针对该案争论点或者难点所作出的判断性结论。决定要点应当对所适用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条款做进一步解释并尽可能地根据该案的特定情况引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结论。(2)决定要点在形式上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表述应当合乎逻辑、准确、严密和有根据,并与决定结论相适应;──既不是简单地仅仅引用由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具体案由及结论的简述;可以从决定正文中摘出符合上述要求的关键语句。7.审查决定的登记、公告和出版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且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细则80及81)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所作的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选择一部分公开出版。8.审理原则复审和无效程序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如下:8.1请求原则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8.2依职权调查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受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的限制,也不受当事人断言及查证请求的约束。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调查研究。8.3公证执法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行使审理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最终作出公正的决定。8.4听证原则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8.5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组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决定。由四人组成的合议组在表决中出现2:2的情况时,合议组组长所投的一票有决定作用。9.回避制度(细则38)合议组成员与其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回避。第二章复审程序1.法律依据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章。2.形式审查2.1形式审查的内容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请求人(以下称撤销请求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法43)(1)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有关请求延长期限的规定;(细则7)(2)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3)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撤销请求人;(4)复审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5)复审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所作决定不服的,对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决定或者通知不服请求复审的,不予受理;(6)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五条规定缴纳复审费;(7)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细则16.2)上述第(2)项和第(3)项中所称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如果属于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专利权人,应当是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人。2.2形式审查的处理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期满未补正或者未陈述意见的,其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经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细则60)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3.前置审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该审查部门应当提出由该部门有关室产任审核的“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前置审查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两个月内完成。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不转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直接进行审理。(法43)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1)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之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都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对于前置审查意见,原审查部门应当特别注意下列各项:(1)原审查部门应当明确说明其前置;所述理由和原驳回申请决定的理由相同的,可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2)原审查部门认为复审请求人得交的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出了原驳回申请决定所涉及的部分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说明。(3)原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属于上述第(1)项或者第(2)项两种类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复审,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4)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对于原始申请文件未作修改和复审请求不得提新的驳回理由。4.驳回申请的复审4.1审理原则驳回申请的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和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4.1.1程序经济原则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地迅速、节省时间和费用。4.1.2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审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4.2复审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1)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2)复审决定将撤销原驳回决定,但需要复审请求人修改申请文件;(3)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部题予以阐明;(4)需要引入新的对比文件。4.3口头审理驳回申请的复审程序,通常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参见本部分第四章的规定)。5.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复审5.1审理原则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复审程序或者无效程序为双方当事人参加和程序,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当事人处置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下列权利:(1)通过撤回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终止其程序;(2)请求确定审理的范围;(3)无效宣告程序开始后和对方自行和解;(4)专利权人主动提出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则审理仅在限定的权利要求范围内进行;(5)无效宣告程序审结前,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同意,可以变更请求理由。5.2复审请求的理由对于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复审请求的理由仅涉及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复审请求的理由仅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5.3复审通知书在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复审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当事人:(1)当事人要求改变有争议的专利保护范围的;(2)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或者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3)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5.4口头审理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复审程序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可以举行口头审理(参见本部分第四章的规定)。6.复审请求的撤回6.1撤回复审请求的时间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可以撤回复审请求;但复审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的,不影响复审决定的有效性。(细则63)6.2驳回申请的复审请求的撤回驳回申请的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6.3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复审请求的撤回(1)对专利局撤销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人(专利权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原撤销专利权的决定生效。(2)对专利局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人(撤销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有以下两种情形:──所有复
本文标题:审查指南之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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