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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樹德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宿舍管理辦法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86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98年3月18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為使本校宿舍能有效管理使用,爰依據行政院頒行之「事務管理手冊」及本校「總務處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樹德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宿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住宿對象:一、應本校之邀請來校短期講學之客座助理教授以上學人;住宿期限為與聘期同。二、經本校同意來校參訪、演講、開會之學者專家;住宿期限與同意停留之期間同。三、經本校同意來校訪問,須作短暫停留之其他人士;住宿期限與同意停留之時間同。四、本校正式聘用在職專任教職員工;住宿期限為核可同意之學年,其餘一級行政主管及一、二級學術行政主管住宿期限與任期同五、凡借住宿舍兩年以上(含)者,得以遞補方式申請。第三條住宿期限:一、兼行政職教師得優先安排,並可連續申請至卸任為止。二、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或專任職人員,最多可連續居住二年。三、住宿期限以一學年為原則,期間因職務異動或其他原因喪失住宿資格、期滿未續住者、申請續住未分配者均必須在規定時間前搬離。若有逾期時,總務處有權將其物品集中存放,且不負保管責任。第四條申請借住程序一、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三款所列人員之申請程序:(一)申請單位應於住宿日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二)申請單位以核定之申請表,繳妥住宿費後,憑收據領取鑰匙。(三)已核定住宿者,如欲取消,應於一天前辦理註銷手續,否則不得退費。二、本辦法第二條第四、五款之所列人員之申請程序:(一)當事人於業管單位公告期間內,提出提出書面申請。(二)經核定住宿資格,並經校長簽准後,依規定辦理並領取鑰匙。第五條配住原則:一、目前本宿舍只接受單身或個人宿舍申請。二、本校宿舍因床位有限及顧及學術發展所需,保留二間招待所。三、依申請住宿者之職務、職級、年資、居住位置為計算基數與排序分配之依據。第六條座教師或兼任教師臨時住宿申請,由聘用系所單位申請,奉核後依本辦法第七8310條辦理。第七條住宿費之費用與繳交:一、除簽請校長特准外,以下列標準繳交住宿費:第一宿舍及第三、四宿舍每日一百元,每月一千元。二、每月五日前應繳交當月住宿費,連續二個月未繳交者,經查明屬實,本校得終止借用權利,並責令搬遷,住宿人應於接獲通知後,兩週內搬離,不得異議。三、收費標準調整,需經行政會議決議後調整之。四、繳交宿舍費每年以九個月計算,需於每月十號前繳交完畢。第八條教職員工住宿前,需簽立保證書始可搬入宿舍。第九條管理維護:一、住宿人員應遵守事項:(一)自行向戶政機關申報戶籍。(二)注意公共安寧,保持環境衛生及愛惜公物。(三)宿舍內禁止烹煮食物。(四)住宿人應配合相關規定,共同維護安寧及安全。(五)禁止飼養牲畜、寵物及存放危險易燃物品。二、住宿人對借住宿舍有下列情形者,本校得強制收回宿舍,並由住宿人負賠償及修復之責:(一)改變室內任何設施。(二)損壞原有之建築設施或設備。三、住宿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本校得終止借用權利,並收回宿舍:(一)違反公序良俗。(二)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三)經核配後,於可遷入日起兩週內未辦理進駐或未遷入者。(四)住宿期間每週需住宿三日(含)以上,住宿若未達三日,經查屬實者。(五)當月住宿費,連續二個月未繳交者,經查明屬實者。(六)有頂讓、轉租、分租、私自更換、借給他人使用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四、住宿期間,凡奉准留職留薪、留職停薪、約聘期滿或其他因素必須離開學校至該學年結束者,宿舍必須交還學校調配,不得自行住宿或私自頂讓他人借住。五、宿舍設備、器具故障或損壞,依本校「營繕類修繕管理辦法」辦理。六、退宿規定:退住時,辦理退宿手續,交回鑰匙及財務保管清單,如有短少或損壞情形,應依規定負責賠償或修復。第十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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