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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解读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概况二、并购重组监管政策三、并购重组审核注意事项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概况并购重组日趋活跃2014年单数金额需证监会审核的并购重组280单(9.6%)4124.80亿元(28.5%)全市场发生的并购重组(根据交易所数据)2920单(90.4%)14499.87亿元(61.5%)2012、2013年上市公司参与的并购重组交易金额分别为6780亿元、8892亿元;201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超过1.45万亿,比2013年增长63%民营公司成为主力军。1370家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1923单,占比65.9%,但每单金额较小。民营、地方国有、央企上市公司平均每单交易金额分别为3.3亿元、6.4亿元、15.3亿元。创业板公司并购重组活跃。406家创业板公司共发生并购重组777起,占比26.6%;每家公司平均发生1.9次,高于主板0.8次,中小板1.3次的水平。但金额较小,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平均每单交易金额分别为8.12亿元、3.89亿元、1.62亿元。信息服务业、影视传媒、游戏行业出现并购热潮。从交易次数看,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并购重组分别为1838单、256单、159单,合计单数占比77.16%。从活跃程度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影视传媒行业、游戏行业较为突出近年并购重组核准情况许可类型年份核准(单)交易金额(亿)配套融资(亿)核准单数备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11年4817920356单2011年年底才有配套募集资金的规定2012年581571692013年7813842092014年1723114529合并、分立2011年6276021单多数为发行股份换股吸收合并2012年757402013年5141622014年33616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2011年18775065单不涉及发行股份,无法配套融资2012年2112202013年1413102014年129002014年重组类型统计类别数量(单)交易金额(亿元)配套融资金额(亿元)交易总金额(亿元)大股东注资331363.39210.551573.94第三方发行1171073.52230.101303.62借壳231007.9487.381095.33其他14120.376.95127.32合计1873565.22534.974100.1954%41%5%重组项目数量有条件通过无条件通过否决2014年并购重组委审核过会情况类别数量(单)占比合计194100%否决94.64%有条件10554.12%无条件8041.24%二、并购重组相关政策2014年修订《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简政放权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并购重组相关政策及重组反馈意见通过证监会网站公布除借壳上市和发行股份,均不需要进行审批。取消要约收购审批增加四类要约收购自动豁免情形:1.发行股份导致达到收购标准2.金融机构承销3.优先股表决权恢复4.约定式购回触发的要约收购2.1简政放权2.2放松管制1.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定价机制2、增加支付方式修订前:两种定价方式修订后: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增加定价弹性和调价机制20日股票均价20日股票均价60日股票均价120日股票均价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协商定价机制在上市基准日基础上最低打九折根据股票市价重大变化调整发行价的机制(新引入)修订前:两种支付方式修订后:增加三种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普通股支付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债定向权证鼓励并购基金等多种融资工具的使用旧新关于协同效应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删除关于盈利补偿与整体上市、借壳上市一样强制要求签订业绩补偿协议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要求,鼓励交易双方经协商签订符合自身特点、方式更为灵活的业绩补偿协议3.取消对第三方发行的协同效应和盈利补偿的强制要求4.取消发行股份的最低门槛限制旧新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5%;低于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创业板的不低于5000万元取消门槛限制5.丰富收购人履约保证方式6.取消对盈利预测报告的强制要求7.估值方式更多选择2.3加强监管1.审核分道制:“三好学生”好公司、好项目、好中介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31日快速/豁免正常审核审慎审核不适用2233641310.47%54.19%14.88%30.46%总计:430评价事项评价机构上市公司合规情况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中介机构执业能力证券业协会产业政策及交易类型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务顾问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先分后合、一票否决、差别审核豁免/快速通道不涉及发行股份的,豁免审核,由我会直接核准;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快速审核,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重组委审议正常通道按照现有流程审核审慎通道综合考虑诚信状况等相关因素,审慎审核,必要时加大核查力度评级通道2.完善借壳标准旧:2011年8月首次明确借壳上市标准新:2013年11月修订借壳上市标准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趋同”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等同”的要求并未明确禁止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明确禁止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将借壳方明确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防止规避行为增加披露发行股份定价的选择依据、调整方案细化资产定价依据、合理性,要求披露市场可比价格、可比案例等细化对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等分析增加披露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承诺对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3.增加对重组信息披露要求4.明确涉嫌违法正在被立案稽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条件旧新上市公司涉及发行股份被立案的处理无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恢复审核的机制“脱胎换骨、更名改姓”替换上市公司董监高,可以继续进行重组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交易对方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重组过程中特定对象应承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得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上市公司召开审议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履行信披义务时,除董监高、5%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应单独统计并披露;重组摊薄每股收益的,应提出弥补收益的具体措施。2.4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三、并购重组审核注意事项3.1审核流程3.2并联审批3.3涉及内幕交易的暂停与恢复机制挂钩制3.4方案重大调整3.5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上市公司停牌董事会审议预案独立顾问尽职调查、设计方案确定中介机构项目正式启动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购重组委审议上市部提出反馈意见向证监会报送材料落实重组委意见获得批文与交易所沟通交易所审核(10日)、复牌3.1审核流程静默期旧规:前置审批发改、商务及其他部委审批均为证监会批复前提条件,证监会属于最后通关条件新规:并联审批并联式审批: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证监会和相关部委报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发展改革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三项审批事项其他部委审批暂不执行并联审批,仍为前提条件国资审批发改委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商务部外资战投审批经营者集中申报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批行业审批国资审批发改委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商务部外资战投审批经营者集中申报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批行业审批3.2并联审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开始施行)内幕交易暂停审核不予受理恢复受理终止审核未受理已受理恢复审核可消除影响方可消除影响方不可消除影响方3.3涉及内幕交易的暂停与恢复机制(挂钩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交易金额20%以上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可消除影响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的董监高•20%交易金额以下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可消除影响方1.证监会启动——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确认属于可消除影响方的,及时恢复受理或者审核。2.申请人启动——上市公司有证据证明涉嫌主体为可消除影响方的,经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受理或者审核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受理或者审核。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31日,并购重组审核因涉嫌内幕交易稽查暂停的项目合计52家次。恢复程序什么是重大调整?1.时间上:重组预案公告后2.拟增加交易对象3.减少交易对象的,各方需同意将该交易对象持有的标题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规定4不构成对方案重大调整。4.对标的变更满足以下条件不构成重大调整:拟增加或减少的标的资产总额、净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占原标的总量相应比例均不超过20%增加或减少不构成实质影响5.新增配套融资属于重大调整3.4方案重大调整重新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重新向证监会提出申请重大调整需履行的程序3.5借壳上市标准本次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股份无偿划转、收购等方式成为实际控制人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何谓收购人?向前追溯和向后追溯向前追溯:控制权变更之日起,收购人向上市公司注入的所有资产(包括控制权变更时注入的资产)均应合并计算;向后追溯:方案中包括解决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的,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应当合并计算。A公司2001年深交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20,000万元,2003年原控股股东B将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C,C分别在2005、2009、2014年将其持有的资产额分别为7000万、8000万、6000万的资产(总额21,000万)出售给上市公司,则2014年达到借壳标准。如果C在2014年出售给上市公司A的资产总额为19,000万元,但是其保留的另一部分资产与拟注入上市公司资产主营业务相同,C承诺将注入上市公司,该部分资产总额为2000万,则2014年也达到借壳标准。在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出台前,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暂不适用现行借壳上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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