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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司法制度目录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欧盟的先予裁决制度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3司法救济制度•一般来说,司法救济是指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来预防或纠正错误的行为,以恢复法律所维护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利害关系人诉诸欧洲法院根据欧盟法来预防或纠正欧盟机构的错误行为。是欧洲法院为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4司法救济制度欧盟的不作为之诉:如果欧盟理事会,欧委会或欧洲议会在立法或者行政上不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欧洲法院提起诉讼。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之诉:撤销之诉中涉及到有关欧盟机构的立法公布两个月后,利害关系人仍然按条约规定,提请欧洲法院裁定该立法的不可使用。5司法救济制度不作为之诉的法律根据:利害关系人向欧洲法院提起不作为之诉是由基础条约规定的(关于欧洲中央银行的规定,仅在《欧共体条约》中有所规定。)6司法救济制度7司法救济制度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法律根据:利害关系人向欧洲法院提起请求宣告违法之诉也是由基础条约规定的。在《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中,类似的规定是第36条。8司法救济制度9司法救济制度不作为之诉1)、诉讼范围对于三个欧共体条约规定的不作为之诉,欧洲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是,只有当有关的欧盟机构首先要求根据条约采取相应的行动后,欧洲法院方可受理此类诉讼。2)、诉讼理由立法不作为——例:欧洲议会诉欧盟理事会欧盟机构的暗示和明示拒绝规定——例:菲蒂夫一案欧盟机构提起诉讼的不作为——例:卢森堡冶炼工业集团诉欧委会一案3)诉讼主体具有特权的原告——成员国和欧盟机构无特权的原告——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4)诉讼期限有关欧盟机构在两个月内未澄清立场,利害关系人可在后此两个月内对其提起诉讼10司法救济制度欧盟的请求宣告违法的诉讼1)、诉讼范围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规则,对除此之外的欧盟二级立法,包括决定、指令、建议或意见,任何人都不能提起宣告违法之诉。2)、诉讼理由在主诉中,当事人对欧盟机构的一项规则的法律根据存在争议。3)、诉讼主体《欧共体条约》第184条指的是“任何当事人。”(实际上,主体是有限的)4)、诉讼期限请求非法之诉在时间上没有限制。只要必要条件具备,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请求。11司法救济制度欧盟不作为之诉的法律后果如果有关欧盟机构没有通过自己的作为采取了某项措施,欧洲法院将会作出判决,并根据基础条约如《欧共体条约》第176条,要求违反条约不作为的欧盟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服从其判决。如果案件还处在欧洲法院里等待判决时间,有关欧盟机构通过自己的作为采取了某项措施,那么,诉讼的主题就将停止存在,欧洲法院不会做出判决。欧盟请求宣告违法之诉的法律后果被宣告违法的法令不能适用,而不是使之无效。12司法救济制度欧盟司法救济最主要的特点:1)、是欧盟司法审查的一种补救手段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欧共体条约》的相关内容对欧盟机构的某些立法活动和决定依法提起司法审查。2)、对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保护很不充分自然人和法人由于权力限制往往很难胜诉先予裁决制度先予裁决制度是欧盟法律制度中规定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或法庭之间合作的一项特殊的法律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欧洲法院就成员国法院提请的有关欧盟法的问题预先作出的裁决。先予裁决制度欧盟先予裁决制度的法律根据基础条约先予裁决制度成员国公约例:1968年2月29日成员国签订了《相互承认司和法人的公约》1968年9月27日成员国签订了《民商事判决的管辖权和执行公约》(即《布鲁塞尔公约》)。1971年6月3日成员国政府签订了两项针对两项公约的议定书,欧洲法院分别被赋予了就两项公约解释作出先予裁决的管辖权。先予裁决制度欧盟先予裁决制度的提起1)、提请的范围a.对条约本身的解释b.对欧盟机构与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有效性及解释c.对根据理事会法令所设机构的章程的解释2)、成员国提请先予裁决的权利和义务a.成员国法院的权利——自由裁量权b.成员国法院的义务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7条第(3)款规定,在当事人除此之外无法寻求任何其他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下。成员国法院有义务向欧洲法院提出裁决申请。先予裁决制度3)、提请先予裁决义务的例外a.在欧洲法院以前曾就实质上相同的问题作出裁决的情况下,成员国法院可以免除提请先予裁决的义务。b.当其判决有待于在主要程序中复审时,成员国法院在非最后的程序中遇到的有关法律解释问题可以免除提请先予裁决的义务。c.由法规清楚原则所引起的免除义务。先予裁决制度欧盟提请先予裁决的主体:a.成员国的法院和法庭b.成员国的仲裁庭(只能审理个人之见因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欧盟提请先予裁决的期限:实践中,欧洲法院认为,成员国法院或法庭在其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都有权作出先予裁决请求,而不须等到案件的终审阶段。先予裁决制度先予裁决的诉讼程序1)、成员国法院阶段当事人起草——成员国法院审核、修改——填申请表——递交欧洲法院2)、欧洲法院阶段接到请求书即开庭审理先予裁决制度先予裁决的法律效力1)、对提请成员国法院的效力欧洲法院的裁决对提请裁决的成员国法院或法庭有拘束力。一旦欧洲法院作出裁决,该裁决必须得到提请成员国法院或法庭的适用。2、对其他法院的效力如果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其他法院或法庭可以直接适用欧洲法院先前的先予裁决。如果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而其他法院或法庭认为欧洲法院先前的判决有误,那它可以再次提请欧洲法院进行先予裁决。欧洲法院在必要时也会修改以前的裁决。先予裁决制度先予裁决的特点1)、实质上是欧洲法院的一种司法解释欧洲法院在先予裁决中的裁决不是司法判决,而是以裁决形式对欧盟进行的司法解释。2)、是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对话成员国法院对相关主诉案件的整个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包括从提起诉讼到判决的作出,都是与欧洲法院的一种交流和对话。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第一次——1958年欧共体成立后三个独立的法院合并成一个单一的法院第二次——1989年欧洲初审法院的成立第三次——2001年《尼斯条约》对欧洲法院的改革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第一次司法制度改革背景:欧共体诞生,成为一个统一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三个共同体有三套机构,不仅造成浪费,也无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共同体的进一步发展。改革的内容:成员国签名两个《罗马条约》,缔结了《关于欧共体的某些共同机构的公约》,它规定三个共同体共同拥有一个议会和法院,完成了三个共同体机构合并的第一步。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第二次司法制度改革背景:欧洲法院成立后,每年受理的案件急剧增加而不堪重负,案件的积压导致诉讼时间长,工作效率低下。改革的内容:1986年2月,欧共体成员国签署了《单一欧洲法》,修改了基础条约中关于法院组织的规定,决定在欧洲法院下设立欧洲初审法院,以减轻欧洲法院的工作负担,欧洲初审法院的建立是欧盟的第二次司法制度改革。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第三次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一方面,进入八十年代后,欧洲法院受理的诉讼数量不断上升。另一方面,欧洲法院面临诉讼性质的挑战,就是说,《单一欧洲法》生效以后,欧洲法院作为宪法性法院的外形逐步外显,它将怎样适应由于一体化发展而导致的已经增强的政治化倾向?2002年12月,为了适应欧盟大规模过大的需求,欧洲联盟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召开了首脑会议,《尼斯条约》对欧洲法院的改革是欧盟的第三次司法制度改革。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第三次司法制度改革改革的内容:a.扩大了初审法院的诉讼管辖权b.设立专门司法审判庭c.欧洲法院能够对从初审法院上诉到欧洲法院的法律问题进行备案控制。d.欧洲法院制定其《程序规则》,该规则将经欧盟理事会以资格多数而不再是全体一致议决批准。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欧盟的司法制度展望:a.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欧盟法的解释和适用,管辖权会越来越大,工作量的减轻也会使其以较快的速度审理极端重要的案件。b.初审法院的地位将会提升,它将审理大量的先予裁决案件,将作为上诉法庭受理对司法审判庭判决的上诉。c.司法审判庭将会逐步设立,受理特殊诉讼,成为欧盟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
本文标题:欧盟司法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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