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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生产及防洪度汛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汉江兴隆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称“兴隆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安全生产及防汛度汛管理工作,明确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称“兴隆建管处”)、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安全管理职责,有效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参建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确保工程建设期安全度汛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程、规范,以及省政府、省南水北调办(局)的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合同中关于施工安全的有关约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省政府、省南水北调办(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第三条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在省南水北调局的领导下,实行“建管单位负责、设计技术支持、监理监管、施工保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四条凡参加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安装等单位和人员,在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从事工程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材料生产、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活动,均属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五条兴隆建管处、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其它相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工程相关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各单位现场行政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无较大责任事故,零死亡”。兴隆水利枢纽工程是一项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确保工程建设安全、顺利实施是参建各方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必须密切联系、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第七条兴隆建管处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评比会议,奖优罚劣。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由兴隆建管处、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现场行政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共同组成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工程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第九条兴隆建管处处长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建管处分管工程的副处长、设计单位设代处处长、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为副组长;建管处各部门负责人、标段联系人、设计单位设代处常务副处长、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现场行政负责人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第十条为便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由兴隆建管处工程担任,设副主任若干1名,由兴隆建管处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兴隆建管处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及分管副总监为办公室成员。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并落实国调办及省调水办(局)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指导和检查各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核查各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作业证和特种设备的使用许可证。3、监督各参建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4、协调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积极倡导并推动安全、文明施工。5、研究并落实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6、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7、参与或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8、其它需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的工作。第十二条参建各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督促、帮助本单位及所负责项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计划,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负责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参加和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兴隆建管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兴隆建管处对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负现场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国调办、省政府和省南水北调办(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2、根据省南水北调局授权与施工及设备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负责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3、负责编制“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4、负责监督和管理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生产、防汛度汛工作,定期向省南水北调局报告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5、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防汛度汛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发布安全生产情况通报。7、在省南水北调局的领导下,建立与相关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争取支持与指导,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8、参加和协助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9、协助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问题。10、建立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档案。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2、工程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施工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通过优化设计保证按期生产,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措施,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3、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兴隆建管处建议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并提出实施措施所需费用的概算。。4、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方案。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安全监管是工程监理的一部分,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体系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1、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全面负责所监理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项目总监对所管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负责。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国调办、省政府和省南水北调办(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安全监理责任制和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3、按合同规定配足具备相关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5、审查审批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6、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兴隆建管处报告。7、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注册登记。8、检查工程防汛度汛措施。9、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有权进行现场处理,并及时向兴隆建管处报告。10、督促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审查应急物资储备;组织预案的演练;11、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表,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维护好事故现场。12、组织实施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月度考核,定期向兴隆建管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13、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所承建工程项目及为其供应材料的设备和人员、租赁使用的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施工安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国调办、省政府和省南水北调办(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兴隆建管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合同书》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2、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兴隆建管处的监督检查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考核体系。4、提供施工所需的安全生产资源、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立安全生产开支专项财务帐户,5、按照工程(或设备安装)的总造价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元~1亿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元(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资格。6、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经费计划。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措施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兴隆建管处审定;特别重大的应报省调水局安委会审批;7、负责施工作业和合法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审查,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与施工生产。8、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施工现场要设立标识、标牌,特别是在危险区域、有关设施和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9、对全体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10、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11、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工器具、运输设备和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管理和检查;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经相关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12、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自查与安全监检后的整改工作。13、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14、制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覆盖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爆破器材、特种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和针对性,具备所需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装备和设施、通讯系统、应急保障等,满足应急的要求,具备应急能力;进行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根据预案采取应急措施。15、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报告至监理和兴隆建管处,维护好事故现场。组织对本单位轻微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和协助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16、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兴隆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根据国务院《生产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划分原则结合本项目情况,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可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包括: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伤亡事故、较大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一、人身伤亡事故划分: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3、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4、较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5、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二、非人身伤亡事故分类:1、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2、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第十九条事故报告1、在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必须按国家相关法规、合同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较大非人身伤亡事
本文标题:水利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生产及防洪度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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