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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汶上县地方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汶上县地方史志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撰地方志,科学的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资料征集、组织编撰、管理、开发和利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地情文献。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县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文献,包括县志,乡(镇)志,专业(部门)志。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县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县年鉴,乡(镇)年鉴,行业(单位)年鉴。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县行政区域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的资料性书籍,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撰的以本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书籍。第四条地方志的编撰工作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2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地方史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主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县地方志工作;(三)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撰方案;(四)负责本地域内各类志鉴的审稿、审批;(五)组织编撰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地情文献,依照程序组织对地方志审查验收;(六)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设、管理方志馆和网站,培训地方志编撰人员,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八)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以本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编撰工作,由县地方史志办公室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撰。除以本县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以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编撰出版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地方志书及地情类书籍。编撰单位(人)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3系报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应当对志书编撰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第八条县级地方志书省政府要求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编修工作完成后,应适时出版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情文献。第九条编撰地方志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汶上县地方志由县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组织编撰,具体程序是:1、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制定编撰方案,报县政府同意,组织实施。2、县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组织编撰人员、业务开展、出版发行等工作。3、县地方志定稿后,由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写出报告,报市地方史志编撰委员会审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并报省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备案。(二)本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乡镇志、部门志等各类志书、年鉴、地情文献,由相关乡镇和部门组织编撰。具体程序是:1、乡镇、部门将地方志编撰方案提前3个月报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审查后,组织实施。2、县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志书的业务指导、检查督导、审查把关、存档备案。3、乡镇、部门按照地方志编写程序应形成志稿的篇目设置、初稿、评审稿、定稿。篇目设置形成后报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审查备案。初稿报县地方史志办公室,由县地方史志办公室组织评审,提出修改4意见,形成定稿。经县地方史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印刷出版。4、地方志出版后30日内编撰单位向县地方史志办公室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第十条地方志编撰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应当广泛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编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做到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秉笔直书、尊重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撰人员在地方志中做虚假记述。第十一条县地方史志办公室依法向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地方志资料。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可以对所需资料内容进行查询、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第十二条在地方志编撰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应按规定归档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损毁、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第十三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撰的机构享有,参与编撰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第十四条地方史志文献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方志馆(库)、地情网站等查阅、摘抄地方志资料。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方志馆捐赠地方志资料,方志馆应当向捐赠5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第十五条县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地方志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市、县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地方史志办公室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提请县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并视其情节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一)未经审查验收、批准,擅自编撰出版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或相关地情文献的;(二)丢失、损毁单位地方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三)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或者拒不承担编写任务的;(四)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五)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擅自发表的;(六)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地方志文稿擅自进行重大改动并出版的;(七)拒不向地方史志办公室报送地方志出版物(含纸质版、电子版)的;有前款(一)(二)项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6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文标题:汶上县地方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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