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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案例分析工程结算案例分析结算与决算的区别和联系1合同价款调整23案例分析结算与决算的区别和联系一、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由施工单位编制的,是施工单位得到工程款项的重要依据。是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全部工作价值的详细结算,以及根据合同条件对应付给施工方的其他费用的合计。二、工程决算工程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是在项目竣工以及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建设单位报告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征地费、补偿费、各种许可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勘查设计费、调试费等等)、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结算与决算的区别和联系三、结算与决算的区别联系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工程从无到有的所有相关费用,而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实体工程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竣工决算包含了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而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结算与决算的区别和联系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合同价款的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不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依据双方确定的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变动、暂估价事件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索赔等事件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法规变化类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基准日确定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工程变更类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可以理解为是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的任何改变。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和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和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1、项目特征描述是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其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方法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1、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清单是否准确和完整,其责任应当由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发包人负责,作为投标人的承包人不应承担因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以及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2、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工程量偏差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2、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或者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1)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方法,应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具体调整方法,应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计日工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在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物价变化类物价波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按上述两种办法之一进行调整。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施工中所用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计划进度日期的价格指数实际进度日期的价格指数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1)人工单价的调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3)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当确认采购材料的数
本文标题:工程结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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