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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李克利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1——8条)第二章综合管理(第9——11条)第三章项目信息公开(第12——19条)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第20——22条)第五章考核与责任追究(第23——25条)第一章总则(第1——8条)第一条为做好本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项目的范围为2010年1月1日以来的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项目从业单位及项目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第五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审批信息、建设管理信息、项目从业单位信息、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第六条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第七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应遵守《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的规定。第八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方式是依托县级以上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设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信息。第二章综合管理(第9——11条)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应成立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第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制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制度,及时、规范的发布信息。第三章项目信息公开(第12—19条)第十二条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各级行政部门作为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的项目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十四条关于项目审批信息公开(一)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议书批复结果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结果信息、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结果信息、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结果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规划选址意见批复结果信息由规划部门发布;用地批复文件结果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结果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发布;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属省重点项目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二)项目核准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十五条关于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公开(一)项目基本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二)招标投标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三)征地拆迁信息中征地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拆迁信息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五)施工管理信息由建设单位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完成情况每六个月发布一次。(六)合同履约信息由建设单位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资金信息每六个月发布一次。(七)质量安全检查信息由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八)资金管理信息中资金拨付情况由财政部门发布,资金使用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工程款支付情况每六个月发布一次。(九)交(竣)工验收信息中竣工验收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第十六条关于项目从业单位信息公开(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属住房建设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发布,其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属住房建设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发布,其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第十七条关于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公开(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第十八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公开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第十九条关于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公开探矿权审批信息、探矿权出让信息、采矿权审批信息、采矿权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第20—22条)第二十条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做作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公开(一)企业基本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二)资质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资质管理部门发布。(三)项目业绩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四)信用评价信息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作出的信用评价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五)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违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行政处罚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行政强制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行政裁(决)定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欠薪及欠缴社保金信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质量安全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第二十二条关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一)人员基本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二)执业资格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四)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违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行政处罚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第五章考核与责任追究(第23—25条)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应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对各有关部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的时限性、准确性、完整性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各级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定期在各级政府专栏中公示检查结果。第五章考核与责任追究(第23—25条)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项目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考核与责任追究(第23—25条)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时公开项目信息的;(二)不及时公开和更新信用信息的;(三)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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