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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学分的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二)Ⅱ类学分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10学分。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8学分。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5学分(二)护理人员1.省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7学分。2.市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3.县级医疗机构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5学分。(三)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乡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3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未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自学材料,不授予学分。3.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3学分,但每年不超过10学分。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一下标准授予学分:刊物类别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1098(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54(学分)省级刊物543(学分)市(地)级刊物432(学分)内部刊物321(学分)5.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2345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市、厅级课题65432(学分)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11.凡参加援藏、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上述援助及进修活动满1个月不足6月,按每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以上2-11项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授予学分。四、学分登记和考核(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采取省、市两级审核管理制度。(二)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由主办单位发放学分证明。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本人要保留有效资料和证件,每年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有效资料和证件审核认定,一次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并将有效资料和证件存入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四)学分登记的计算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每年9月份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完成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完成对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五)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制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项目结束后将备案材料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未备案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四)在我省举办的Ⅰ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举办情况总结、参加学员名册、日程安排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省辖市举办的Ⅱ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将上述材料报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机构。(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止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六、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豫卫教[2002]6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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