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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操作规程为统一工作方法、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改革依据(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改革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二)坚持以分为主和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确保农民得实惠、林业得发展、生态得保护。2(三)坚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四)坚持科学决策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改革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五)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卓有成效。第三条改革范围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重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业用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权属有争议的集体林地或林木要先行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进行改革。国有林地和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第四条主要任务(一)明晰产权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保持稳定不变,由农户继续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允许合法继承和流转经营。山证相符无争议的自留山,在重新认定确权的同时,要将原来发放的旧林权证更换成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有山无证或山证不符的自留山,要依法重新认定确权,并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已合法流转经营的自留山,应当完善手续,进行登记变更,并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32、对已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保持稳定不变,由承包户依照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承包经营,承包期内允许合法继承和流转经营。承包经营已到期的责任山,在充分履行承包合同(约定)和合理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协商、利益分成”和“均山、均股、均利”的方法进行改革;承包经营未到期的责任山,可以采取“期权分山、逾期兑现”或“稳定不变、到期再议”的方法进行改革;因抛荒或长期疏于管理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造林和经营管理的责任山,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方法进行改革。3、对没有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原则上要均分到户经营。能够均分到户经营的,按照“以分为主、人人有份”的原则,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林地承包期为70年;不宜均分到户经营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联合经营、利益共享”等股份合作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改革;已经承包或流转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承包或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4确债务偿还主体,签订协议并落实抵押物;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10%左右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4、对平原地区村庄片林、农田林网以及非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明晰产权,依法核发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等经营权的,按照承包经营合同明晰产权,依法核发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二)规范流转1、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林地和林木均可进行合法流转。2、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流转,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外,还须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流转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3、已确权到户的林地和林木流转,必须依法签订流转经营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须向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木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权证但已合理流转的林地或林木,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一并提出,经审查合格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4、已经流转经营的林地或林木,凡是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但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只对合同个别条款有意见的,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解决;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或村民利益的违法流转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林权流转管理体系,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权交易市场,及时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管理。(三)放活经营1、自留山和已承包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使用权的林地,在保证集体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6不变的前提下,由农户和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并可享受林业相关优惠政策。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流转、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租赁宜林地造林后,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自愿按生态公益林经营的,可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2、农户及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即报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对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商品用材林,林地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对在非林业用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第五条改革方法本次改革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市级检查指导、县级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方法进行。省林改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省林改办负责全省林改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辖市林改领导小组负责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省辖市林改办负责检查和指导所辖县(市、区)林改7工作。各县(市、区)林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县(市、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县(市、区)林改办负责林改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林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直接参与和指导村组的林改工作。村组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最基层单位,负责林改具体操作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行业分工和所承担的职责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搞好服务工作。第二章准备工作第六条成立领导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林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当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级林改领导小组要设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林改办),具体负责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检查验收等林改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林改办要抽调专职工作人员从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第七条组建技术队伍以县(市、区)为单位,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林改技术服务队伍,分组包片指导乡、村林改工作,具体负责外业勘界确权和内业资料整理等技术性工作。外业勘查人员要具备野外调绘和林业调查的基本能力,内业工作人员要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和内业资料处理等业务能力。8第八条开展技术培训各级林改办要分层次有重点的组织好林改培训工作,使所有参与林改的工作人员明确林改的原则、范围、目的和要求,熟悉林改的政策、方法、程序和步骤,掌握林改外业勘查、图纸勾绘、表格填写、资料整理、电脑操作和林权证附图制作等业务技术,并能在具体工作中正确把握和运用。第九条购置图表设备(一)购置勘界确权所需地形图。丘陵山区采用1:1万地形图,平原地区采用1:1万、1:2.5万或1:5万地形图均可。(二)印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需的各类调查表格(详见附表)、林权登记台帐、档案盒(袋)等必备物品。(三)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GPS定位仪等专用设备。第十条搞好宣传动员各级政府要层层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种宣传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正确导向,营造改革氛围。县、乡、村可通过召开三级干部会、党员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安排部署林改,采取发放“告知书”、“明白卡”、“公开信”等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林改,使广大群众认识林改的9重大意义,了解林改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参与林改,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第十一条制定林改方案各级政府要根据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林改领导小组审核备案;省辖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林改办审核备案;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辖市林改办审核备案;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县(市、区)林改办审核备案;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备案。第三章改革流程主体改革按照“调查摸底→公示定案→勘界确权→落实主体→申请登记→审核备案→颁发权证→建立档案”八步流程进行,配套改革按照加强调研、完善政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主体改革的具体操作要求如下:第十二条调查摸底(一)摸清农户现有人口情况。以村组为单位,调查落实各村民小组现有农户和人口数量,核实各户户主身份,登记身份证号码或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农户家庭人口现状登记表》。10(二)摸清集体林地管理现状。以村组为单位,收集林业“三定”以来所有涉及林权的表册、合同书、林权证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结合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资料,组织林改工作人员和林农对宗地(小班)所有权、使用权界限以及面积进行逐一踏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登记表》。对提交林权来源证明(原件)的权利人,村林改工作小组应向权利人出具《林权证明材料收据》(见附件1);对缺失林权证明资料的权利人,建议到县档案馆或其他档案管理部门查找复印林权原始资料;找不到林权原始资料的权利人,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林权证明》(见附件2),《林权证明》必须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同时还要有两个以上知情人签字证明。宗地界限踏查核实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本组内户与户之间的林地界址,由该组林改小组成员和相邻林地的户主及村民代表参加踏查确认。2、本村内组与组之间的林地界址,由村组林改小组成员和相邻林地的组长及村民代表参加踏查确认。3、本乡镇村与村之间的林地界址,由乡镇林改办人员和相邻林地的村组长及村民代表参加踏查确认。4、本县内各乡镇之间的林地界址,由相邻乡镇林改办人员和相邻林地的村组长及村民代表参加踏查确认。5、本省内县与县之间的林地界址,参照本省统一行政11区划界限,由相邻林地的县林改办人员和有关乡镇、村组熟悉情况的代表参加踏查确认。6、省与省之间的林地界址,参照全国统一行政区划界限,由相邻林地的省林改办相互协调,由相关市、县、乡政府派员进行踏查确认。7、插花山林地界址,由山场所在地和林地所属地共同派员参加踏查确认。8、林地界限确认后要绘制草图,相邻林地双方要出具连界山林边界确认书,确认书要
本文标题: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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