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小学教育 > 按性格评语湘少版四年级下册英语资源
CPA税法主讲人:王晓芳电话:15920176026第一章税法概论主要内容:1、税法的概念*2、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4、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5、我国现行税法的体系6、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第一节税法概念1.税法与税收之间的关系税法特点: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调整国家和纳税人2.税收的法律关系任何法律都是由三方面构成:权力的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重点要抓住权力的主体,在税法上是双主体,代表国家征税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第二个考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并没有带来权利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第三个考点是我国对纳税人的规范是采用属地兼属人的原则,行使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3.税法的构成要素任何一部法规都是由若干要素构成的,但有些要素是重要的,叫税制要素,在这些税制要素里,又有三个是最重要的,称为税制三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对于纳税人,税法规定是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是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和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因为税收存在着转嫁,所以纳税人和负税人有时并不是一致的。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与征税对象相关的概念是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就是计算缴纳税款的依据。征税对象和征税依据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我国现行税法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税率:比例税率、超额累计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计税率。4.税法的分类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注意: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2、按税法的职能作用: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3、按税法征收对象: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5、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5.税法的作用1、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2、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3、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作用4、有效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第二节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的地位宪法是根本大法,税法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税法属于重要的部门法。2.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3)税法与《刑法》关系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应该指出的是,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第三节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公平原则公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从税收负担能力上看,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从税收平衡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实际税负必须尽可能公平。3.民主决策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第四节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1.税法的制定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我国的税法机关有哪些;从中央到地方,谁有立法权。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不同,因此其法律效力也不同。(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满足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改革和需要,在法律上具有准法律的地位。(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立法权。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5)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如:实施细则和实行办法等,考查选择题)。(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税收的立法程序:(1)提议阶段;(2)审议阶段;(3)通过和公布阶段。2.税法的实施一般以下原则掌握:(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第五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是由二十多个实体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两方面构成的。(考查判断题或选择题)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是流转税与所得税并征的税制体系。按性质和作用划分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特定目的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5、财产和行为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6、关税类第六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1.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考查选择题)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3.税收执法权的划分4.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现行税务机关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依据国税发[2002]8号文件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执行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国家邮政等,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外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三)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的划分见教材24页
本文标题:按性格评语湘少版四年级下册英语资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95483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