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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检验检疫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效率,规范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加强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定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推广应用的基于中国电信“全球眼”远程视频监控运营平台的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该系统通过组建专网化、多节点的电子传输渠道,将分散、独立的远程图像采集点进行联网,解决跨地域的视频监控问题,实现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范围内的统一监控、统一存储、统一管理和资源共享。二、职责分工第三条由省局综合业务处、各检验检疫业务管理处2室、杭州机场办以及各分支局业务领导组成浙江检验检疫局视频监控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和规范应用。第四条由省局综合业务处牵头,各分支局信息化建设相关负责人参加,组成浙江检验检疫局视频监控系统技术保障小组,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网络规划和技术支持工作。第五条由省局各检验检疫业务管理处室牵头,杭州机场办及各分支局主管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参加,分别组成各专项的视频监控应用推广小组,负责相关行业或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的推广部署工作。第六条各分支局和杭州机场办视频监控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统一布置及监督落实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中应确定视频监控系统联络员一名,负责沟通协调及本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第七条省局综合业务处负责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整体方案设计和总体协调工作;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包括网管监控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视频监控场所建设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浙江检验检疫3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情况的通报和统计上报工作,及时传达贯彻总局、省局有关规定要求。第八条省局各业务管理处室负责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选定适合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行业或场所,针对每一类视频监控对象制定相应的视频监控业务规范,指导视频监控系统的具体建设和应用;负责从业务必要性、管理实用性、监控过程合理性角度对视频监控场所的建设进行审核;负责管理并监督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第九条各分支局和杭州机场办负责本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推广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确定符合条件安装视频监控的企业或场所,组织、督促施工单位的建设安装,监督、指导被监控企业的使用。三、系统建设第十条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对象,包括码头和泊位、进出境木质包装查验及场地、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及场地、口岸查验及场地、重点敏感商品生产加工企业或收用货单位以及其他适于实施视频监控的对象。视频监控对象4及范围由省局各业务管理处室根据实际的业务需要予以确定、调整和补充。第十一条各分支局和杭州机场办应在省局各业务管理处室规定的视频监控对象及范围内,坚持企业自愿原则,选择适当的视频监控对象加入视频监控系统。第十二条各分支局和杭州机场办应落实责任,明确监管项目和要求,根据有效、科学、合理的原则,会同企业和施工单位对视频监控的建设安装进行实地勘察、工程施工和验收,具体如下:(一)前期勘察:根据省局业务管理处室制订的视频监控业务规范,进行实地勘察,对视频监控设备的选型、安装位置以及监控探头数量等进行科学论证、合理配置。(二)施工方案拟定:在前期勘察的基础上,会同企业和施工单位确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含:监控区域及参数(包括监控区域长度、宽度、高度和确定的边界)、业务需求(包括图象清晰度、编码器存储容量等)及工程施工方面的要求。(三)施工方案审核:施工方案及《浙江检验检疫局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场所申请表》(附表1)报经省局业务管理处室审定,经省局综合业务处技术可行性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开始5组织施工。(四)施工组织:在施工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负责监督工程进展和质量,保证工程顺利开展。(五)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应组织企业会同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方案,就视频监控探头的安装、监控范围的覆盖、视频图像的清晰度和可控性、网络信号的稳定性以及数据的存储功能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建设不符合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相关的工程图纸和资料,并将验收报告报省局综合业务处备案。四、系统应用第十三条浙江检验检疫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实施三级监控。省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中心实施一级监控,远程监控浙江检验检疫局视频监控网络的运行情况,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以及软件更新优化工作。省局各业务管理处室实施二级监控,根据业务管理职能范围,远程监控各监控点的视频监控信息,对归口管理的各6单位视频监控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各分支局和杭州机场办实施三级监控,远程监控本单位管辖区域的视频监控信息,应建立本单位各相关部门视频监控值班制度,指定经过培训的业务人员负责该部门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工作。省局综合业务处对监控层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根据需要进行扩充和收缩,对用户名及操作权限实施分级控制。第十四条各分支局和杭州机场办视频监控系统联络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浙江检验检疫局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场所统计表》(附表2)以及上月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情况、异常问题和处理结果上报省局综合业务处,由省局综合业务处进行汇总,上报总局。第十五条施检部门在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监管时,应根据需要调整摄像头角度和焦距,摄像镜头前不能有遮挡物。对货物种类、感观或卫生质量等进行检查时,应将摄像头进行变倍,以便清晰显示货物的外观状况。在发现监控设备未开机时,应及时与企业联系,尽快恢复视频监控的正常使用。7第十六条施检部门应对一些重要的、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的视频监控录像信息进行刻录保存,作为对企业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动态管理的依据。刻录的光盘应编号存档,按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进行保存。第十七条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监控录像信息外传。第十八条各单位在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过程中,遇到信号不良或系统故障时,应及时与本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技术保障人员联系,并配合做好故障点查找、修复工作。涉及局外的系统技术问题,由技术保障人员通知相关电信部门进行处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网络畅通。五、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局综合业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8附表1浙江检验检疫局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场所申请表(一)单位名称监控场所名称监控场所地址监控场所负责人联系电话施检处/科室施检人员监控场所业务类型□港口码头□陆路口岸□航空港□查验场地□出口食品原料基地□食品加工企业□动植物养殖种植场□工业品生产企业□其他(具体说明:)视频监控要求网络接入方式□ADSL□光纤□LAN□其它(具体说明:)网络带宽数字编码器类型编码器型号数量合计存储容量已使用总路数摄像头购置□原有□自购□电信代购□其它(具体说明:)监控点数申请单位意见负责人:年月日省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年月日省局综合业务处审核及备案意见负责人:年月日(注:表格中可选部分请在相应选项前“□”内画“√”;请在“视频监控要求”栏中对9本视频监控场所主要的监控内容进行说明。)10浙江检验检疫局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场所申请表(二)视频监控场所各监控点信息登记序号监控点名称监控点位置监控内容摄像头类型图像分辨率备注(注:监控点名称请按“全球眼”系统中监控点的编码器名称填写;摄像头类型请按一体化快球、半球、枪机、枪机+云台四类填写,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请具体说明;图像分辨率请按2CIF、4CIF分类填写。)11附表2浙江检验检疫局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场所统计表填表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监控点类型安装情况已接入省局监控平台的监控点未接入省局监控平台的监控点监控点个数摄像头数量监控点个数摄像头数量月累计月累计月累计月累计口岸港口码头陆路口岸航空港查验场地企业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动植物养殖种植场食品加工企业工业品生产企业其他类型企业本局监控中心其他合计系统联络员:联系电话:手机:电子信箱:12附件2:视频监控各小组成员登记表单位:姓名所属处室及职务联系电话浙江局视频监控工作协调小组成员浙江局视频监控系统技术保障小组成员局本部视频监控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联络员说明:1、省局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只需填写浙江局视频监控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一名即可;2、机场办及各分支局的视频监控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至少3人以上;3、请以书面形式填报并在单位处加盖公章。
本文标题:浙江检验检疫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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