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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服〔2009〕119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修订《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委):按照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报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二○○九年四月二十2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规范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行为,保障道路班车乘客和客运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乘坐道路客运班车的旅客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监管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制定和调整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应适应道路客运市场发展需要,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反映客运班车各车型之间及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班车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第四条营运客车的类型及等级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卧铺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按配备设施划分的等级为:(一)座席客车的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二级、中一级和普通级;中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二级、中一级和普通级。(二)卧铺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原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3第五条计费里程省际的公路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为依据确定;省内的公路营运线路里程以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公路营运里程图表集》为依据确定。因道路新建、改建及临时绕道等原因,实际营运线路里程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变更的,由班车旅客运价管理的权限部门确定。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整为1千米。第六条班车运价班车运价按“补偿运输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其中,运输成本是指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从事班车客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折旧费、车辆维修费、燃油费、人员工资、管理费用、车辆保险费、旅客保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等费用支出。班车运价以元/人·千米为计量单位核算。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县(市)境内道路班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跨省、市道路班车的基准运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市内跨县(市)道路班车的基准运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承担。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可根据运输成本变化和市场供需等情况,对运价实行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运价的20%,下浮后运价不得低4于运输成本。县(市)境内道路班车运价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承担。第七条班车客票价班车客票价是指乘坐道路客运班车的旅客购买的合法乘车凭证(客票)的票面金额。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基准客票价授权道路客运班车始发地所属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承担。其中,跨省的班车基准客票价,可采用分段相加的方法确定,也可按起讫省规定执行。县(市)境内道路班车客票价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定价,具体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承担。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尽可能基本一致。第八条班车客票价由班车运价、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根据省级部门关于完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停收时,该项费用相应不计入公式)、旅客站务费等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一)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的基准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二)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实施运价浮动的客5票价=班车基准运价×(1±浮动幅度)×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三)县(市)境内道路班车的客票价=班车运价×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第九条构成班车客票价的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班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应由旅客负担的车辆通行费用。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按营运车辆实载率60%测算。计算公式为:每客票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总额÷(核定座位数×60%)。为避免客车由于车型相同,但座位数不同而造成的运价差异,统一确定中小型客车按20座、大型客车按35座作为核定座位数计算通行费。构成班车客票价的旅客站务费的计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客票价单位客票的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处理为:票价不足10元,以五角进整,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票价超过10元,以元进整,四舍五入。第十一条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价票。身高1.10-1.50(含)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身高低于1.10(含)米的儿童免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6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的乘车人员,凭有效证件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均按客票价的50%计算。第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票价应保持基本稳定。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实施运价浮动,应提前5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客票预售前不少于3天在班车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实施浮动的线路、客车等级、浮动前票价、浮动后票价、浮动理由等内容。第十三条道路班车旅客票价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应包括起讫地点、营运里程、车型、票价、监督电话等内容。第十四条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监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5〕213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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