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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浮动抵押制度研究姓名:任薇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王远明20080420浮动抵押制度研究作者:任薇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张祺炜.ZhangQi-wei浅评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以《物权法》181条为视角-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3)浮动抵押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抵押制度,体现了抵押从保全性到融资性的转变.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引来了学界的诸多非议,主要在于主体过宽、客体过窄、制度不完善、缺乏接管人制度等.笔者则针对这些非难,通过着重分析物权法第181条,利用法解释学的方法,主要从我国动产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抵押财产的范围,浮动抵押的确定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的立法及其实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2.学位论文范层峰浮动抵押制度研究2006浮动抵押制度是首创于英格兰的一种独具特色的担保方式,它不仅允许担保人占有担保财产,而赋予其在日常经营范围内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力。相对于固定担保制度而言,浮动担保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使担保物权由纯粹的保全功能向融通资金功能的发展,从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较为彻底的贯彻了民法上物尽其用的原则,受到经济界的欢迎并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所借鉴。当前,我国正处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相关的立法建议案也作出了规定。浮动抵押制度突破了传统担保物权的理念,其全新的、特殊的运行制度与当前我国的担保法体系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也使浮动抵押制度在中国遇到一些立法困境和实践难题。如何在立法的过程中妥善的应对这些冲突和困境,是关乎浮动抵押制度在中国能否成功设立和运行的关键。本文包括前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浮动抵押制度概况,该章对浮动抵押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介绍了浮动抵押从英格兰的起源以及在两大法系的不同发展情况,并在历史的脉络中探寻浮动抵押制度的定义和特征。第二章:浮动抵押制度的运行考察,该章对浮动抵押制度运行的全部过程进行了考察,分析各国关于浮动抵押运行规定的不同立法模式,以及这些立法差异的原因。第三章: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考察,在该章笔者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理论创新和价值选择的考察基础上,分析它的积极意义和消极隐忧,并对这些消极隐忧进行了理性的思考。第四章:浮动抵押的中国困境考察,论述浮动抵押在中国的现状以及实践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据此,对在我国实行浮动抵押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第五章:中国浮动抵押制度的构建,阐述浮动抵押立法趋势,在对两个立法建议稿仔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法制状况,提出在我国建立浮动抵押制度的一点看法。3.学位论文何澄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2008浮动抵押是英国衡平法的独创。它的概念可以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两方面来把握,即从债权人角度观之,债权人在债务人非正常经营时,享有使担保固定化的权利,同时负有不得干涉债务人正常经营活动的义务;从债务人角度观之,债务人享有对抵押财产的管理自主权,同时负有在正常经营中方能处分抵押财产的义务。浮动抵押具有债务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自由处分抵押物和独特的接管人制度两大特征。浮动抵押与按揭、企业担保、信托、让与担保和财团抵押都有所不同,它具有可以发挥企业的规模效应、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和登记简便的优越性以及抵押物价值难确定、对债权人保护较弱和轻易结晶对债务人生产不利的局限性。浮动抵押制度拥有一套完备的运作机制,可以概括为设立、休眠和实现三个步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标志着我国担保制度立法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迈进。但是,我国《物权法》在引进此较复杂的制度的同时,却仅在一定程度上宣示了我国法律承认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而已,其规定缺乏足够的防范措施,导致了实践中的操作性较差。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对缺陷加以完善:第一,设定浮动抵押的客体扩大到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第二,从程序和实体上完善浮动抵押的登记制度;第三,从对“正常经营范围”的补充和对债权人权利的补充两方面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第四,引入接管人制度和优先权规则,完善浮动抵押的实现程序;第五,建立信用机制,避免“骗贷骗保”的发生。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使浮动抵押真正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实践。4.期刊论文朱宁论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法制与社会2009,(34)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创设了浮动抵押制度,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以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在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时抵押财产得以确定,抵押权人就确定后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抵押,因此其登记制度和一般抵押权应有所区别,但现行登记制度没有依据浮动抵押的特点做出特殊的规定.5.学位论文蔡慧环国际项目融资中的浮动抵押法律问题研究2009为适应经济发展尤其是企业融资的需要,一百多年前英国首先突破传统物权理论原则,创立了浮动抵押制度,即以抵押人现有及将来可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设定担保,该财产的总价值随自由经营流转而增减,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国际项目融资这一创新的融资方式,由于特殊的财务结构和管理模式,比起传统融资方式,面临更大的风险,所以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担保制度对于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是必不可少的。浮动抵押由于上述特点,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最为光彩夺目的物权担保方式。目前,浮动抵押这一制度不仅在英美法系如美国及原英殖民地得到广泛适用,而且也得到了大陆法系如日本等国立法上的承认。而在我国,随着经济建设对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大,国际经济交往不断深入,项目融资等新的融资方式也被加以运用,实践中不乏使用浮动抵押的情形。可是囿于传统的物权理论,我国在立法上仍缺乏明确的规定。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首次对这一制度作出回应。在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下,浮动抵押有其独特的制度特征以及制度价值。同时于微观层面上,对比研究英、美、日三国浮动抵押制度具体运行中的相关问题,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明确这一制度的具体内涵。由此可以发现,要确保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的成功移植,应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设抨主体、抵押财产范围、登记制度、抵押当事人权利义务、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优先权规则等方面,对我国的浮动抵押的制度设计加以完善。6.期刊论文刘生国论动产浮动抵押-太平洋学报2007,(10)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虽然是浮动的,但也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限.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浮动性既突破了物权客体需要明确肯定的物权客体特定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使传统物权法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保全权、抵押物的转让限制等法律规则处于半休眠状态,而当抵押财产确定后,这些抵押权效力则又恢复活力.浮动的抵押财产也使传统的物权登记由物的登记沦为抵押合同等文件登记,并使浮动抵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实现条件.7.期刊论文朱宁论浮动抵押登记制度-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2009,(12)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以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在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时抵押财产得以确定,抵押权人就确定后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抵押,因此其登记制度应当和一般抵押权有所区别,然而现行登记制度并没有对浮动抵押的特点做出特殊的规定.8.学位论文刘燕萍论消极担保条款在浮动抵押制度中的运用2009浮动抵押制度是指企业以其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所仿效,我国《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部分亦规定了浮动抵押这一新型的担保制度。较之固定抵押制度,浮动抵押制度在设立的主体、标的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最大的特色还在于债务人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债务人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能够有效的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但同时也使得抵押财产脱离了债权人的控制。对债务人在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上再次设定的固定抵押,债权人也常因优先权顺序而无可奈何,从而使得自身利益遭受损失。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则势必影响浮动抵押这一新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和推广。为克服浮动抵押制度的这一缺陷,做为贷款人的债权人,往往在合同中通过消极担保条款来约束债务人在其资产上设定于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法律形式,从而保证自己权益的实现。消极担保条款的运用,对于克服抵押制度的固有局限来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对消极担保条款的性质、效力、功能等方面进行初步的研究,重点探讨消极担保条款在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中运用的必要性及具体运用中的制度设想,以期望为肯定承认消极担保条款在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效力,推动浮动抵押这一新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实际运用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消极担保条款之界定,介绍了源于英美法上的消极担保条款的含义、特征及种类,分析了消极担保条款与限制性商业行为之间的区别以及它与浮动抵押制度之间的天然关系。第二部分为消极担保条款分析,对国际融资实践中经常运用的消极担保条款本身从结构、法理以及效力加以分析。第三部分为消极担保条款引入民法典的必要性分析,从各国之规定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引入消极担保条款的必要性。第四章为消极担保条款在浮动抵押中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的法制现状,从消极担保条款之界定、优先权确认、公开登记、效力排除等方面提出以消极担保条款来克服浮动抵押固有局限性的具体制度设想。9.学位论文彭贵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2006笔者以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为题写作博士论文,旨在对该制度的相关方面作全面的透视并对该制度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深入分析、探讨,并且结合各国法制对该制度的借鉴经验,探讨浮动担保制度引入我国私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模式。第一章关于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的概述。笔者讨论了英国浮动抵押的概念、社会机能及制度弊端,产生的原因,理论基础以及英国学术界关于该制度存废的争论等内容。浮动抵押制度与传统的担保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赋予了债务人在日常商业过程中自由处分担保财产的权利,关于债务人缘何享有这种权利,传统理论上有两种解释,一是抵押权人给予了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资产的许可(简称为“许可理论”),二是认为直到浮动抵押固定化前,抵押权人并不能对任何特定财产行使权利,故抵押人享有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简称为“未来财产抵押理论”)。第二章讨论英国浮动抵押的设立问题。除对浮动抵押的设立的主体、浮动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债权证条款的设立、设立登记等进行了概括性介绍外,笔者重点讨论了帐目债项上抵押的设立问题以及债权证(任何证明债务的文件)中设定的不得再担保条款(债权证中约定的不得在同类资产上再设定优先于浮动抵押或与之平等的其他担保的条款)的性质、效力及救济问题。第三章讨论浮动抵押的公示问题。除了对英国浮动抵押的登记制度进行了概括性介绍外,笔者重点讨论了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以及现行公司担保登记制度的弊端及其立法机关的一些改革设想。公开登记是设立浮动抵押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环节,没有完善的公开登记制度,浮动抵押不可能有效地发挥其功能。第四章讨论浮动抵押的优先权问题。除了对英国的优先权原理给予了详细阐述外,笔者重点讨论了浮动抵押持有人与其他利益持有人间的优先权、浮动抵押持有人对担保利益的放弃或将其担保利益从属于其他担保利益以及浮动抵押中包括的后获财产条款(约定可在债务人在担保设立后获得的财产上设立担保的条款)及其与买卖价金担保(买受人以贷款人所借与之款项购买商品并即时以该商品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从而创设的一种担保利益)的关系等三个问题。关于浮动抵押与其他利益间的优先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利益是产生于浮动抵押的固定化之前或是之后。浮动抵押设定后、固定化前,通常会与其他利益,主要包括商业过程中的购买人、其他担保利益的持有人、胜诉债权人、地主或当地政府、债务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对于浮动抵押持有人与这些利益的持有人间的优先权规则一方面取决于其他利益的种类,另一方面取决于浮动抵押是
本文标题:浮动抵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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