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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10月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昀大化和股东利益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InvestorRelationsManagement简称IRM)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二)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三)互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双向交流的机制,保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关系。(四)谨慎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原则。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昀大化和股东利益昀大化,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3(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二)证券分析师;(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三)企业文化;(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二)研究制定规则:负责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三)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4和指导。(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五)定期报告:负责年报、半年报及季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六)会议筹备: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资料;(七)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九)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十一)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一定的协调、应变能力;(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5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第十六条自愿性信息披露(一)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二)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三)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四)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五)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昀后结束。(六)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十七条股东大会(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二)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2、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昀近一期经审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6的资产总额30%的;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三)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四)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利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第十八条网站(一)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及其他投资者较为熟悉的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四)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五)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六)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七)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第十九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但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7(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三)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的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说明,也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五)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七)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须及时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主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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