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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调查处理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二、制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作用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有以下作用:(1)事故预防。通过危险辨识、事故后果分析,采用技术和管理手段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使可能发生的事故控制在局部,防止事故蔓延。(2)应急处理。一旦发生事故,有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能快速反应处理故障或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3)抢险救援。采用预定现场抢险和抢救的方式,控制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内容2.1应急组织1、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唐伟明),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任启猛、秦伟新)及技术负责人(顾威、秦伟刚)为副组长。2、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栾道发、王拥军),安全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刘文和、李福林、陈建国、高健)。3、后勤服务组:项目部后勤部负责人(顾威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胡小阳、任后永、高健)为后勤服务组成员。保安组:项目部保安部负责人(任启刚)为组长,全体保安(任启刚、李福林、陈建国、谷金喜)为全体保安人员。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2.2、应急组织职责: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建设工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公安110、消防119、医疗120、企业救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请求救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到达工地之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救援组长。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及受伤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置措施,尽快送医院抢救。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保安组职责: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救援组的工作,保护现场。2.3、救援器材应急领导小组配备下列求援器材:1、医疗器材:担架、塑料袋、小药箱。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3、照明工具:手电筒、灯具。4、通讯工具:电话、手机、对讲机。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到值班时不能跑长途。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2.4、应急知识培训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求援培训。培训内容: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救常识等。务必使救援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2.5、通讯联络项目部必须将公安部门110、火警消防119、医疗部门12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办公室。工地抢救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1、事故报告内容时间要求1.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3.事故补报的内容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2、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3.3、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管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3.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3.4、事故的处理1.事故处理时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事故报告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监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立即应到达现场;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监察机关和监督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立即内到达现场;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易爆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员工受伤后,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应在从速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2.处理结果的公布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本文标题: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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