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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域铁路验收暂行办法(土建部分)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及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温州市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域铁路施工质量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1.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所申请验收的单位或子单位工程已按合同内容要求完成,工程质量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监理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3.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有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资料。5.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功能性试验资料必须齐全,手续完2备,试验结果符合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和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7.工程的观感质量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8.有完整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包商制订工程的验收计划,审核后及时上报集团质安部、机电部。由质安部、机电部落实各工程项目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时间。第四条本办法仅对土建工程(含房屋建筑、装修、轨道工程)适用。附属工程(改路、改河、改桥、各种管线改迁、临时性的建(构)筑物等)集团征求相关产权单位意见后参照执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工程验收的划分第五条工程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工序验收。第六条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划分详见《温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工程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要求及验收程序》。3第三章工程验收的条件、程序及组织第七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2003)及其它国家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共同对工序、分项、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按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全面检查工程质量,作出是否同意通过验收的意见。第九条当工程项目有分包时,分包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我检查评定,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交总承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有关人员都应参加验收。第十条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4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经处理的工程必须有详尽的记录资料、处理方案等,原始数据应齐全、准确,能确切说明问题的演变、处理过程和结论,这些资料经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归入竣工档案中。第一节工序验收第十一条工序验收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2.具备完整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材料抽检记录。第十二条工序验收工序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并附完整的工序质量验收资料)进行验收。若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关键节点工序(如基坑工程土方开挖、盾构始发及接收、移动模架或挂篮施工首孔(段)桥梁,5隧道进洞验收、路基试验段等),施工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监理、第三方检测、试验、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第二节分项工程验收第十三条分项工程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要求。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个统计过程。在验收分项工程时应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进行确认,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第十四条分项工程验收1.分项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2.分项工程质量应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审查认可。若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分项工程(例桩基础分项),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到场参加验收。3.分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施工。6第三节分部工程验收第十五条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齐全。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性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对观感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等。第十六条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一)准备工作1.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六份,连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2.监理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审核,7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向集团质安部递交《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附件1)申请验收。3.监理单位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第三方检测、试验、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须提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到场实施验收监督。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前必须准备好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资料,以便验收会议时分发各参加验收会议的单位。(二)验收组织组织:监理单位参加单位:集团质安部、总工办、机电部、建设分公司运营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等。(三)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编制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简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实体及资料整理完成情况、质量控制、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自评意见、遗留问题等。2.监理单位编制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介绍工程监理情况、质量控制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核定情况、遗留问题等。3.分组检查(1)工程实体组:按不同专业分组现场检查,主要对8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实际测量或检测。(2)内业资料组:主要对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内业资料进行检查。4.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究施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存在问题、质量验收等提出意见。5.土建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勘察单位需介绍工程地质情况,就实际地质与原地质报告一致性,施工是否满足要求、存在问题、质量验收等提出意见。6.各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件2)。7.会议讨论,主持人综合各检查组意见;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件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附件3)中,建设单位由现场业主代表签字,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签字,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设计、勘察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字。9.验收人员意见不统一时,应提出解决方法或重新组织验收。10.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验收会议纪要,并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落实。(四)分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而后续工程(如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需要进场施工的,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可9由业主代表组织提前移交给后续工程施工单位,以便后续工程的施工。第四节单位工程验收第十七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4.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6.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7.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第十八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一)工程验前检查(简称验前检查或预验收)10单位(子单位)工程验前检查目的是检查各分部工程的整改完成情况、工程实体的现状质量、资料的整理情况及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意见》所做的准备工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做好充分准备。1.准备工作(1)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及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件6)、《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性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附件7)、《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附件8)各一式6份,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向监理单位申请验前检查、提交监理单位审核。(2)监理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安全资料及重要分部(子分部)的中间验收完成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2.验前检查的组织组织:监理单位参加单位:集团质安部、总工办、机电部、建设分公司运营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等。113.验前检查的程序(1)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及资料整理的完成情况及质量自检自评意见、分部工程验收后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目前遗留的工程问题等。(2)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工程实体及资料的整改完成情况,重要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完成情况及工程验收执行政府备案制度的准备情况、目前遗留的问题等。(3)分组检查①工程实体组:按不同专业分组现场检查工程实体完成情况、整改情况。②内业资料组(包括声像、电子文件档案等):对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内业资料、档案归档立卷情况进行检查。③各检查组将检查意见整理填写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检查记录表》(附件5)上。(4)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存在的问题应明确提出意见。对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完善、完成,有无遗留工程等做出说明。(5)勘察单位(土建)介绍工程水文、地质情况,对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的差异等发表意见。12(6)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发表检测评估意见。(7)集团有关部门,对竣工档案的规范性、完整性、齐全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是否同意验收的意见。(8)各检查组负责人汇报小组检查情况,指出该单位(子单位)工程目前存在的问题。(9)会议讨论,主持人综合检查组的意见,明确验收前的工程实体、资料整改的范围和完成时间,对工程是否可以申报正式验收提出意见。(10)监理单位负责编写会议纪要;监理单位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落实。(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1.准备工作(1)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附件11)。(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进行检查,编写《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附件9)、《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附件10)。(3)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验前检查中各单位、部门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施工单位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附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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