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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以下“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工程和人员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合同中关于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项目建设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项目业主、监理协调监督,设计、施工等其他相关单位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模式。第四条凡参加本项目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单位以及施工联营体等单位和人员,在本项目建设、施工区域内从事工程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材料生产、设备制造安装等工程建设活动,均属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五条业主、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其它相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工程相关项目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建设中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现场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在本项目建设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本项目是一项复杂的大型系统工程,保证项目安全、顺利实施是各方共同的责任。各单位必须密切联系、相互协作,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各自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第七条安全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生命财产,坚持综合治理,实现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由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组成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工程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统一协调。其职责为:(一)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工作,分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积极倡导并推动安全、文明施工;(二)研究、落实工程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三)根据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四)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其它需要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的工作。第九条为便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立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统一协调工作。第十条参加本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代处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应督促、帮助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行业规范,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加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第十一条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挥部应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调。主要安全管理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部署。(二)负责制定工程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三)审查投标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资质和安全条件;审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方案,协调有关安全经费的落实。(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五)加强省、市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与指导,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六)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组织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培训与经验交流。(七)检查、指导、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创造必要条件。(八)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九)负责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施工安全档案和事故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工程监理的一部分,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监督管理。主要安全管理职责是:(一)监理单位受指挥部委托全面负责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对所管项目承担监理责任。高驻办主要负责人对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指挥部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内部安全监理责任制和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三)按合同规定配足具备相关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四)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五)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督促施工单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工作。(六)负责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当发现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指挥部和主管部门报告。(七)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对不称职和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更换。(八)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注册登记。(九)负责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控制,尽力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维护好事故现场。(十)负责建立安全监理档案;旁站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详细记录施工现场每天的安全监理工作情况,高驻办要定期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十一)组织实施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月度考核,每月向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十二)监理单位还应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安全职责。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本项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负责。主要安全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指挥部的安全管理规定。(二)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设立安全管理专门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专职安全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考核体系。(四)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五)负责施工作业和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与施工生产。(六)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施工现场要设立标识、标牌,特别是在危险区域、有关设施和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七)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八)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的特点、作业环境和条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预案演练。(九)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十)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实施前,应按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并报监理,一般安全技术方案由监理单位组织审批,对于重大施工安全技术方案需报业主单位审批。(十一)经常性维护、保养施工设备,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有关人员签字。(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并经相关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投入使用。(十三)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自查与安全监检后的整改工作。(十四)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十五)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违章要立即制止。(十六)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至监理和指挥部,维护好事故现场。组织对本单位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十七)严格执行监理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按要求落实到位。(十八)严格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可靠,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把施工安全贯穿设计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设计的安全责任。(三)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参与编制施工安全的实施细则或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四)对施工中可能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议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并提出实施措施所需的费用;(五)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提出处理方案;(六)委派设代处负责人参加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第三章安全事故预防第十五条参加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第十六条各单位均须成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承担的相应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现场项目经理担任。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项目设总或设代处长担任。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项目高监担任。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指挥部行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指挥部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处室正、副主任担任。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安全、防火防盗、安全考核与奖惩等实施制度化管理。根据交通部相关安全规程制定出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于拥有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对于从事爆破、电力、放射性、有害气体、水上和高空作业等特殊危险的作业人员,其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安全目标管理,并将安全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岗位,对本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定期组织召开内部安全工作例会,自觉举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处理。由业主单位提供办公室及生活场地的设计单位人员,须自觉遵守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保护已形成的业主财产(工程、设施等)是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各自负责区域内的防火防盗安全措施。第四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第二十一条事故等级划分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可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一)轻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1、一次轻伤1-2人;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同);(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1、一次轻伤3至9人;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至2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30万元。(三)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1、一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四)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五)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六)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1、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一)在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必须按国家相关法规、合同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二)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除按照合同规定报告业主及监理单位外,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和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及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三)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除按照合同规定向业主及监理单
本文标题: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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