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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订立的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应确保待岗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第三条应逐步实现富余人员的精简,维护社会安定,尽量避免社会动荡。第四条应主动创造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减轻当地社会的就业压力。第五条应稳定员工情绪,争取员工的支持,尽量减少变革的阻力。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指湖北金环定编定岗及岗位聘任落聘的员工。第七条以下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一)因病三个月及以上未能正常工作的;(二)因病、残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四)男干部年满57周岁,女干部年满52周岁,男工人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7周岁的;(五)后勤社会化分流人员;(六)离退休和退养人员;(七)因定岗定编和岗位调整而失去工作的民工和临时工。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在人力资源部下设立再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待岗人员的统筹管理工作。第九条再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一)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二)组织实施公司下达的就业安置计划;(三)拟定培训计划和预算,并组织实施对待岗人员的技能培训;(四)再就业培训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待岗人员进入再就业指导中心流程:(一)由所在部门向再就业中心提出书面报告(拟待岗人员的基本情况、待岗原因、拟待岗人员个人意见、所在部门意见等);(二)再就业指导中心对报告进行初审;(三)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四)再就业指导中心将总裁办公会审批意见通知所在部门;(五)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待岗人员,并向其明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六)待岗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再就业指导中心报到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第四章就业支持第十一条再就业中心为待岗人员提供各类就业支持,积极协助待岗人员的就业安置。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再就业安置采取公司推荐和自谋职业两种方式,对于待岗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公司将积极提供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帮助。第十三条主要就业支持措施包括:(一)就业技能培训:组织待岗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培训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70%(从再就业培训基金支出),个人承担30%;(二)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积极推荐合格的待岗人员内部转岗就业;(三)搜集外部就业信息,为待岗人员推荐介绍就业机会;(四)根据市场需求和待岗人员特长组织劳务输出。(五)对于自主创业且能为其他待岗人员提供就业机会的待岗人员,公司将根据所提供的就业机会数量给予一定的补偿。第五章待岗工资发放第十四条待岗期限:自待岗人员到再就业指导中心登记之日起24个月为待岗期,第25个月公司解除与待岗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按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十五条待岗期内公司为待岗人员发放待岗工资,待岗工资标准为:(一)从待岗期开始的12个月内,每月发放原工资标准的60%;(二)从第13个月开始到待岗期结束,每月发放原工资标准的40%;(三)从第25个月开始停发待岗工资,并解除与待岗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四)原工资标准为待岗人员待岗时前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总和;(五)待岗工资不得低于襄樊市最低生活保障收入水平。第十六条在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不参加公司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考工定级,不享受各类津贴、补贴和奖金。第十七条待岗期内,公司按照襄樊市有关规定为待岗人员缴纳各类社会统筹保险。第六章待岗人员权利义务第十八条当公司内有空缺职位时,待岗人员有权优先参与竞聘。第十九条在与其他竞聘人员条件相同,且都符合上岗条件时,待岗人员有权优先上岗,公司内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第二十条公司内部用人单位接收待岗人员,可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待岗人员按试用期标准领取工资;试用合格正式聘用后,工资按新聘用岗位予以发放。试用后不予聘任的,仍为待岗人员,待岗期连续计算。第二十一条待岗期内待岗人员在外部再就业,应在一个月内到再就业中心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待岗期内待岗人员外部再就业后在试用期内仍享受待岗工资。从转正或待岗期结束之日起,公司停发其待岗工资,停缴各类社会统筹保险,解除劳动(人事)合同。若待岗人员试用后未被聘用,如果尚未超过待岗期,可回到再就业指导中心恢复待岗身份。第二十三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符合规定,可申请办理辞职、内退,符合条件的正常退休;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由市级医疗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公司审批,可办理病退。第二十四条待岗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再就业指导中心的管理,积极参加再就业指导中心组织的学习及其他活动,努力完成再就业指导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第二十五条待岗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司组织或指定的转岗或再就业技能培训。第二十六条待岗人员经再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后,仍拒不服从,公司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再就业指导中心将作辞退处理。第二十七条待岗人员每周应到再就业中心签到一次,连续一个月没有签到的,公司解除其劳动(人事)合同。第二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况,公司有权随时解除与待岗人员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再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者;(二)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岗和接受培训的;(三)在外找到新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再就业指导中心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四)在外工作或自主创业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五)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再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湖北金环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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