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现将《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适应行业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湖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施工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销售、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出租等环节产生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第三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2办理产权证书)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以及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相关地方税收“一窗式”或“一站式”征收和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第四条对全省房地产税收采取“联网监控、项目跟踪、先税后证、过错追究”的征管方法,全面实行一体化管理。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与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疏通信息渠道,落实联合控管措施,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落到实处。第二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国土部门及其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主管征收机关按月采集土地转让相关税源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土地所处位置、面积、成交价格、土地评估价值、土地使用权原登记或受让时间、登记价值或受让支付价款,包括转让过程中税、费征收环节、计算依据、缴纳时间等信息(附件1)。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源管理,对国家行政划拨土地交易(含国家以法定形式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整体拍卖等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更变登记事项的行为,要严格进行征免税政策界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3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对不征税或免税土地交易行为,主管征收机关应填写《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税(免税)证明单》(附件6),逐级报市、州税务机关审核后及时传递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税服务窗口据此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中注明不征税或免税字样;对应纳税行为,主管征收机关应认真确定应纳税种,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并填写《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事项转办单》(附件7),经主管征收机关负责人审定后传递到办税服务窗口。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税务发票由办税服务窗口直接开具。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人未按地税机关要求缴清应纳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又不能提供相关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或不能提供有效不纳税(免税)证明的,办税服务窗口不得为其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第九条对按税法规定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土地使用权受让时取得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的,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取得价款总额计征营业税。合法有效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法院判决书等。纳税人上述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除税务发票外,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查认定。第十条主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办证环节涉税事项的监督,按月与土地权属登记部门核对征免税项目办证情况,将情况反馈到县(市、区)税务机关。县(市、区)税务机关要切实与相关部门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先税后证”落实到位。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要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项目责任人,指导、督促纳税人按期搞好纳税申报,严格申报受理审核制度,防止遗漏应纳税种和应纳税项目,及时处理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的行为。4第十二条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的检查结算。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将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开具税务发票环节已缴纳地方税收进行比对复查。对纳税人超过法定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要严格依法进行追缴。同时应将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作为税务机关年度检查结算的重点内容。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税收管理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国土、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和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搞好衔接,主管征收机关要及时采集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相关税源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用地规划、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施工单位、承包或分包(转包)情况、开工时间及工期、施工进度及预付工程款情况、竣工决算及税收清算情况等(附件2)。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登记。主管征收机关要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税源信息建立征管档案,确定项目税收跟踪管理责任人,按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第十五条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企业发票管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前预付(或结算)工程款项时,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施工企业申请开具税务发票。第十六条主管征收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税收日常征收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情况,严格执行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对已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应在竣工后1个月内办理项目税收检查结算事项,并将相关检查结算法律文书传递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税服务窗口对已经缴清应纳税款的应按规定开具相关税务发票。第十七条加强对异地施工税收的管理。施工企业异地施工,应将施工工程以项目为单位,向机构所在地和施工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5施工企业异地施工,应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外管证》的开具和回收管理,施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报验登记、税收征管、发票缴销等各环节的管理。(一)施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时,应严格控制《外管证》使用有效期限。要在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外管证》手续。对纳税人超过规定有效期限不办理缴销手续的,应列入纳税检查对象实施税务检查,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二)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查施工企业《外管证》及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并按施工项目建立税收征管档案,实行跟踪管理。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在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5日内,督促纳税人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对异地施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施工连续累计工期超过180天的,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日常税务管理。第四章房产转让(销售)税收管理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同级房产、国土等部门和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交易机构、中介机构搞好衔接,征收机关要全面采集房产转让(销售)相关的产权登记和市场交易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开发企业发生的商品房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坐落地点、面积、价格,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产权登记方式、登记时间,产权人基本情况等;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中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房产坐落地点、面积、销售时间、成交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宅容积率,房产原登记或受让时间、登记价值或受让支付价款、契税完税信息及有关部门行政性收费征缴信息等(附6件3—1、附件3—2)。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要以企业纳税人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房产转让(销售)税收征管档案,其中商品房开发税收征管档案内容除应全面反映商品房销售(预售)相关税源信息、征管信息外,还应反映商品房开发成本、费用以及房地产开发施工环节应纳地方税收的征管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企业或项目税收管理责任人,适时监控各类房产转让(销售)、资金收付、票据使用、产权登记等情况。第二十条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发票管理,实行统一的税务发票。对符合发放发票条件的,要严格执行发票发放审批程序和限量供给、验旧领新、回笼审计或按月刷卡报税制度。对房地产企业《预收购房款专用收款收据》(附件10)要纳入地税机关监控管理。第二十一条主管征收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对统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替购买方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的,征收机关要在开发企业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前,认真审查其从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款结算税务发票和销售(预售)收款明细及应纳税完税证明等纳税资料,对审查发现存在税收问题的,应填写《房地产开发涉税事项转办单》(附件8)明确责任人员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查认定,作为办税服务窗口的开票依据。对审查没有发现税收问题的,征收机关负责人在《房地产开发涉税事项转办单》中签署意见并及时传递到办税服务窗口作为开票依据。房产、国土部门凭纳税人或代办入提供的税务发票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销售)房产的,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依规定的法定税率、预征率、应纳税所得率计算征收或预征营业税(同时按规定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指导、督促纳税人搞好纳税申报。第二十三条对房产二级市场住房销售行为,在征收地方各税时,要执行统一的计税价7格。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划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并分类进行管理。同时要严格审查原购房时间、建筑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实际成交价等涉税信息。(一)对二级市场的房屋销售,税务机关应督促房产管理部门凭销售方提供的销售发票、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办理权属证书。(二)对销售住宅按税法规定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主管征收机关以住宅购买时取得的税务发票、房改时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开具的收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对纳税人不能提供购买住宅支付价款税务发票等合法扣除凭证的,按照销售住房时实际取得价款总额计征营业税,并严格按规定计征其它地方税收。对纳税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发票丢失等特殊情况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后,依法核定计税金额。(三)对符合普通住宅免税条件的,主管征收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交易双方居民身份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屋销售合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等资料,同时完整填写《二手房(普通住房)交易税额核定表》(附件9)报县(市、区)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核表上签具意见,作为纳税人开具税务发票和办理有关权属转移手续的依据。(四)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主管征收机关应及时督促、指导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纳税资料填写《二手房(普通住房)交易税额核定表》,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二手房(普通住房)交易税额核定表》到办税服务窗口缴纳税款并开具相关税务发票,然后凭税务发票和完税凭证办理有关权属转移手续。第二十四条对房产二级市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销售)行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管理。8第二十五条主管征收机关应按月对本辖区二手房交易征(免)税、开票、办证情况统计比对,及时堵塞征管漏洞。有关比对信息应上报到县(市、区)税务机关。第五章房屋装饰装修税收管理第二十六条主管征收机关应对新开发的商品房和房地产二级市场二手房及其它房产交易信息进行归类管理,并与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搞好工作衔接,全面采集房屋装
本文标题: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9633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