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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滚石移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任用管理办法
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任用管理辦法第一條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任用、核敘及考核等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凡本公司員工任用、報到、福利、服務、考核等作業,悉依本辦法辦理之。第三條相關法規一、本公司員工招募作業規範詳「人員招募作業辦法」。二、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詳「出勤管理辦法」。三、本公司人事異動(調職、辭職、留職停薪、免職、資遣及退休等作業)管理詳「人事異動管理辦法」。四、本公司員工年度考核詳「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第四條任用核敘一、新進人員具有經驗者,應視其學、經歷與本公司所需工作相關程度,再參照本公司現有人事組織架構後,依據「職等職稱表」核給適當職務職級及薪資。二、新進人員進入公司前之年資,得依據其曾服務行業、工作性質及其具體表現,承認相關年資。三、各級職等底薪級距另行頒佈。第五條人員報到一、報到日期原則上為每月一日及十六日,遇假日予以順延。二、經錄取人員應依指定報到日期向公司人事行政部辦理報到程序,如因故無法辦理報到,亦應通知人事行政部申請延期報到,由人事行政部轉知用人部門主管同意後,方得延期。三、用人部門主管未同意延期,而錄取人員未按期報到者,視同放棄率取資格,由備取人員較優者擢用,或重新辦理招募作業。四、報到人員應於到職一週內,依「報到程序單」完成報到程序完成報到(含簽署聘雇契約書)、申請名片(詳「名片申請單」)等程序。五、新進人員到職當日,由人事行政部辦理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但若因新進人員提供資料不足,以致無法辦理投保而發生保險理賠事項時,則由新進員工個人自行負責。六、人事行政部應將新進人員各項繳交及甄選資料列檔管理。第六條試用期間一、新進員工,試用期限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始得以正式員工任用之。試用期間,部門主管得依其表現予以縮短其試用期。如試用期未滿,不得參與年度調薪。二、除「新進人員任用表」另行約定者外,試用期滿不得調薪。第七條教育訓練一、一般新人教育訓練由人事行政部於報到當日簡介公司規章制度及組織環境等。二、專業新人教育訓練由用人部門自行辦理,部門主管應負責教導新人了解公司作業流程、系統使用上線、專業內容及熟悉客戶等能力。三、人事行政部應視實際需要向全體員工或各級主管宣導(佈達)各類規章。第八條薪資福利一、核定薪資,公司依法扣除各類保險自負額、所得稅代扣繳、職工福利等金額後總額給付,相關個人綜合所得稅負等支出,由員工自行負擔,不得向公司申請額外薪資差額補貼。薪資給付方式,公司有權依實際情況予以調整。二、員工每月五日領取上月份薪資,若遇例假日,得予提前發放。三、原則上每年元月份定為年度調薪月份,由董事長核定調薪幅度後,依據年度考核情形進行調薪作業。四、各類獎金(年終、績效等)之發放以發放當日仍在職之員工為對象,獎金發放制度另行規範公告之。五、員工一律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員工團體保險。六、全體員工均需加入「職工福利委員會」,享有福委會之權利及負擔應盡之義務,詳細辦法參照「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七、享有通訊費、車輛補助費及其他賀奠儀補貼等,詳「付款管理辦法」及「員工福利辦法」等相關辦法或公告辦理之。第九條職位晉升調降一、公司依據員工職務上表現予以職位晉升或調降異動。二、符合下列二條件之員工,所屬主管得提報職等晉升:(一)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二)年資1、三職等至五職等員工,年資每滿二年得晉升一職等。2、六職等以上員工,年資每滿三年得晉升一職等。三、年資雖未達上述標準,而有特殊績效者,得由所屬主管個案提報其晉升。四、公司得視下列事實實施職務調降:(一)員工不適合現職且有具體事實者。(二)因精簡組織需要必須調整部門所屬人員者。(三)員工有記大過以上處分,得視情節實施之。五、人事行政部於年度開始,應彙整年資及考績達晉升條件之名單予部門主管參考。第十條服務員工於公司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規範:一、遵守公司相關規章,協力達成企業經營目標。二、依據「出勤管理辦法」規定出勤,請假時亦需依據該辦法及「職務授權及代理人作業辦法」規定處理職務代理事務。三、非經特許不得兼營事業或其他廠商之職務。四、在其職位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對所經辦之事務應負及時處理之義務,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者,應立即報告主管;如涉及其他部門者,亦應隨時聯絡配合,以求處理之效率。(二)各項報表或交辦事項應於規定或特定時間內按級轉呈。(三)各級主管對於職掌範圍之工作,應確實負起管理督導之責任。五、對於職務上相關之工作內容及客戶往來情形,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六、對於客戶應保持謙和誠懇之態度,不得傲慢怠忽或有粗暴無理之行為。七、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予本公司往來廠商或客戶饋贈或招待。八、對於公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浪費、毀損、變賣或私用,如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應依據「財產管理辦法」賠償論處。九、不得擅用職權或職務上之身分,謀取個人之利益,除辦理公司業務外,對外亦不得利用本公司名義。第十一條獎懲一、員工獎懲得由所屬部門主管、人事行政部或相關執行專案部門主管以簽呈提報,並依據「核決權限規則」核准後生效。二、人事行政部對相關獎懲提案內容應予以公佈及登錄。三、員工若對懲罰內容有所疑慮,得以簽呈方式申訴,必要時經權責主管與當事人面談、調查後決定是否修正原懲處案。四、獎勵內容(一)獎勵等級區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三項。(二)員工凡有工作成果及績效超乎標準、參加競賽得獎或為公司爭取榮譽、對於不法行為如舞弊、竊盜等足以損害公司利益之情事能事先舉發、設法防止或其他合乎獎勵之情事者,得依據其成效給予不同等級之獎勵。五、懲罰內容(一)懲罰等級區分為申誡、小過及大過三項。(二)員工凡有瀆職、失職、洩漏工作機密、不服從領導指揮導致公司發生損失、工作怠惰、未依出勤規定擅離職守、工作疏失影響公司信譽、妨害工作秩序、無正當理由未如期完成工作導致公司損失、投機取巧謀取詐騙利益、對同事惡意攻詰或其他合乎懲罰之情事者,經查屬實得依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等級之懲罰。第十二條考核一、年度考核分為二次,依考核期間分為上半年度及下半年度各一次,考核平均成績作為年度調薪、員工分紅及升遷之參考。二、考核作業依據「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之。第十三條實施與修改本辦法由執行長公佈後實施,修訂時亦同。本辦法於民國92年月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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