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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能更好的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家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公司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公司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公积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公司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三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土地房屋管理部负责管理。土地房屋管理部设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住房公积金日常工作业务及相关事宜。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职责:负责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开户;负责公司每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调整和计算;负责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转—3—移、支取等业务的统一办理;负责登记公司住房公积金总账和职工个人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负责公司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接受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查询。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项目部、分公司。建安分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兴隆公司目前独立开设公积金账户,日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天和公司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自行出台管理办法。第二章公积金账户设立第六条公司为全体在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位职工只能有一个公积金账户。第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公积金专管员自职工参加工作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开设公积金个人账户。第八条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公积金专管员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缴存第九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个人扣缴和单位补贴两部分组成。—4—个人扣缴部分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财务部门从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内代扣代缴。单位补贴部分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不低于上一年度太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现按公司下发的《关于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通知》文件中规定的个人6%、单位12%的标准执行。第十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公司将在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公司将在该职工调入后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或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需职工本人与调出单位联系,由调出单位出具相关收入证明)。第十一条职工个人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公司为职工补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十二条公司土地房屋管理部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每月25日前向公司各单位下发《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汇缴通知单》,按汇缴通知单汇总统计公司当月住房公—5—积金月缴存额,经各单位确认无误后,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汇缴业务。财务部核实无误后,以当月的《太原铁建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按期如数汇款至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于每月26日前将上月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司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设立的银行账户上。第十四条汇缴公积金账户: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052122429200217928,工行城建支行。第四章补缴第十五条对个别职工因公司内部调动未能及时将公积金缴至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先在公司内部账户记账,待符合条件后,由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补缴业务后,由财务部进行汇款。第五章账户封存第十六条职工发生调离、解除合同、退休、死亡等情况时,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根据人事令实施当月(退休人员从人事令实施次月),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并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保管。—6—第六章计息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公司专管员每年6月30日依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账单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对账计息。正常账户与封存账户均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第七章基数及比例调整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根据太原市公积金中心下发的《太原市公积金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十九条调整内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第二十条缴存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不低于上一年度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原则上个人不低于6%,单位不低于10%,若发生上浮或下调,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调整。第八章转移第二十一条职工若在本市行政区发生调动,账户封存后应即时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7—第二十二条职工办理转移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人事调令复印件报送至公司土地房屋管理部,由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第九章支取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支取的资料应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将所需资料复印在A4纸上。第二十四条提取种类有:⑴购买商品房;⑵购买公有住房(以房改价或者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公有住房);⑶购买二手房;⑷购买本单位集资建房;⑸建造、翻建自住住房;⑹大修自住住房;⑺离、退休;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⑼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⑽调离本行政区域;⑾偿还购房贷款本息;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⒀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⒁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⒂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⒄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⒅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办理⑺⑻⑼⑽⒀⒁⒂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将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8—第二十五条办理公积金支取时,职工准备好所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连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于每月5-25日报送至公司土地房屋管理部,由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初审后,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统一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完毕后,职工所支取的公积金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内。第十章贷款第二十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司集资建房时职工需办理公积金贷款,由公司统一组织公积金中心、担保公司、银行等单位到现场集体办理贷款手续,相关费用由职工支付。其他情况由职工个人自行办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第二十九条未尽事宜请参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土地房屋管理部、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9—附件一:《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10——11——12—主题词:财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通知抄送:机关各部室中铁六局太原铁建有限公司办公室2011年10月10日印发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xx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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