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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六局集团衢宁铁路工程(福建段)站前1标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铁六局集团衢宁铁路工程(福建段)站前1标项目部火工品安全管理,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东南公司《关于印发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公司火工品使用管理办法》(东南铁安字〔2015〕315号)、《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中铁六安〔2010〕187号)结合本标段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六局集团衢宁铁路工程(福建段)站前1标项目部工程建设所使用的火工品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火工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第四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物资设备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为成员的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组。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2-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项目副经理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设备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严格执行。第六条各分部安质部负责对管段内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检查。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对本标段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项目部职责1.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并督促各分部实施。2.经常性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部的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纠正使用单位违规操作。第八条各分部职责1.负责本管段火工品的采购、供应、安全监管工作。2.负责本管段火工品的领用、使用、管理及安全工作,确保本分部的火工品管理符合规定。3.组织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取-3-证。4.经常性的组织各部门对分部的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纠正违规操作。5.接受项目部及地方公安部门对本分部的火工品管理情况检查监督,针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作出整改和回复。6.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定期对火工品库检查和监督;负责库房周围边仰坡的稳定、排水系统的顺畅和技防、照明系统的维护。第九条岗位职责1.保管员职责1.1负责火工品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1.2火工品入库时先对照单据,检验品名、规格、数量和外观质量,必须进行抽查,无异常才准许入库。1.3火工品入库后,分类堆码到指定位置,规范堆垛,醒目标志。1.4火工品入库后,及时登记。1.5防雨、防潮措施到位。1.6每天至少清点一次,核对帐物相符情况。1.7坚持发料审核程序。审核领料人的领料资格,审核上游程序是否有效完成(如开单、审核人签字是否完成,开单、审核-4-人是否具备资格)。1.8负责火工品的收发料时装卸搬运的指挥监督。收发料时须坚守现场,指挥监督装卸和搬运工作,督促搬运工按章进行规范的操作。1.9负责库房安全防范工作。1.10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的措施。1.11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1.12负责库区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2.看守员职责2.1负责火工品的进出库的安全。2.2在收发料时负责警戒、安全。2.3如在夜间收发料时负责照明(严禁使用明火)。2.4负责火工品库房工作时的安全。2.5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2.6防范进入库区的车辆、人员夹带火具、火种,对来人、来车认真进行检查,无异常才准许入库。2.7防范离开库区的车辆、人员未经批准夹带火工品。2.8制止来人在库区内使用手机。2.9负责火工品库房日常安全。2.10每小时进行巡更,如有异常及时报告上级领导。-5-2.11负责库房看护狗的喂养。2.12如发生火灾、漏雨等灾害性事故,积极抢救。2.13如发生盗窃、破坏案件,要及时报告,并在公安机关来到之前保护好现场。3.安全员职责3.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3.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标准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3.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3.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3.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3.6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4.爆破技术人员职责4.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4.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6-4.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4.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爆破员职责5.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和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5.2按照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5.3严格遵守火工品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5.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5.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仓库。第三章火工品器材的管理第十条使用火工品的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第十一条储存和加工火工品的仓库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7-第十二条各分部必须严格建立以下六种火工品库安全管理制度。1.火工品入库须知;2.火工品库管理制度;3.火工品库保管员制度;4.火工品库看守员制度;5.火工品发放规定;6.火工品临时存放点安全措施。第十三条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第十四条火工品仓库必须由职工看守,每个火工品仓库看守员应不少3人,保证24小时值班、巡守。应为看守员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第十五条每个火工品库应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并确保其状态良好。第十六条各分部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档案,在档案中必须具有以下七项内容:1.申请建库报告。2.火工品购买许可证、火工品运输证、火工品储存许可证、火工品使用许可证;-8-3.涉爆领导小组名单;4.涉爆人员登记表;5.涉爆作业人员登记表;6.撤库申请报告;7.销毁火工品清单。第十七条各分部要认真填写下列七种业务表格,并留档备查:1.火工品领用退库申请单;2.避雷针检测记录;3.出入库人员登记本;4.炸药库安全检查记录;5.火工品库值班人员交接班记录;6.民爆物品(炸药)购进、领用、退库登记簿;7.民爆物品(雷管)购进、领用、退库登记簿。第十八条各分部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规格和内容的安全管理档案和业务表(样表附后)。第十九条严禁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火工品;严禁将火工品承包给分部的架子队班组保管。第四章火工品器材的储存-9-第二十条铁路工程施工现场火工品必须储存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资格证保管员、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第二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火工品器材临时存放点的,使用单位应将存放地点、时间、数量、安全措施、负责人姓名等情况书面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专用防爆(盗)保险柜,并安排专人保管和看守。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火工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火工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第二十三条各分部在建库前要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并送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设计标准建库,竣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建库单位选址时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查。火工品库要远离人口密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输油管道等,要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平坦地区离村庄及-10-居民区不能小于400米,如有山体阻隔或在山坡上建半埋式库房时,库区离村庄的安全距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中规定可以递减。第二十五条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应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并符合下列要求: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2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库房离看守值班室的距离不能小于30米。2.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库房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库内应为水泥或砖铺地面;库房门宽度不小于1米;高度不应小于2米,不应采用侧推门、弹簧门。库房门应设为包覆铁皮的双层防盗门。3.库房应在适当的部位(防鼠、防盗)设立通风口,并配铁栅栏和金属网,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4.炸药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最好垫2-3cm厚的木板,雷管库地面应保持平整,并铺橡胶垫。5.库区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并应设置铁刺网,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6.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避雷针离火工品库房距离不小于3米,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库区内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11-备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照明设备杆、柱、灯具等离库房距离不能小于3米,照明线路不能从库房上方及墙体通过,应设立单独的照明设备,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采用自然光或安装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值班室;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7.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8.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9.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第二十六条火工品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要按火工品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库房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账物相符。第二十七条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防火沟渠,防火沟渠距库房围墙不宜小于10米,沟渠宽1-3米,深1米,库区内应配足量的消防器材、灭火器配备应执行GBZ140的各项规定,库房内应设消防水池或消防砂池。第二十八条火工品堆垛高度要适度,防止倒塌;堆垛之间要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O.2米;底部用木板垫高O.2—0.3米。-12-第二十九条库内火工品应设置明显标牌。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6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第三十条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并确保通风良好,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确保符合存储条件。第五章火工品器材的运输第三十一条运输火工品应按规定向运达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跨地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县办理准运手续。第三十二条运输火工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火工品性能的爆破员和安全员担任押运人员。第三十三条运输车辆应符合安全规定,并悬挂醒目警标;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第三十四条经由道路运输火工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火工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应按照车辆核定荷载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装运时,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且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13-两层箱,车厢内不得载人;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4.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
本文标题:火工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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