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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矿**井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于**公司**矿**井公司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三章名词解释第三条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四条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第五条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第六条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第四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凡有害气体或粉尘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八条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第九条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生产技术科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及粉尘工艺设备及工程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工程报审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第十一条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禁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二条各矿井、区队、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区队、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监察部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情况。第五章机构与责任第十五条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主管副矿长及安全科长、区队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接受生产技术科的指导。第十六条安全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负责制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二)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公司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三)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四)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六)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七)根据厂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八)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九)建立健全公司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六章各生产区队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第十七条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第十八条配合相关单位、部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第十九条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第二十二条负责本区队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状态。**公司**矿**井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完善组织机构,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成立以主要领导为核心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把职业危害防治列为安全工作重点之一,按照抓生产必须抓职业危害防治的原则,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列入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每月的安全例会通报职业危害防治开展的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第二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第三章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第三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一)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二)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三)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四)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五)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六)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七)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企业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九)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十)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十一)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十二)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十三)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第四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是:(一)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千人职业病发生率0.8以下);(二)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9%以上;(三)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四)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五)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六)职业病查体率100%;(七)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100%;(八)职业病人员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九)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第四章成立领导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对公司各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查。成员: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主管、专责;主要负责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档案、制度、申报等具体业务工作。各单位要成立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单位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制度等工作。第五章组织机构工作职能第五条直接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审核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执行,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组织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账、档案和申报工作。第六条组织对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第七条定期、不定期对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定期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积极改善作业条件。第九条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组织本公司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依法妥善安置。第六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第十条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矿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第十一条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1-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在上级单位、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十二条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切实搞好煤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治理工作,加大通风防尘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在煤矿采、掘等生产过程中,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认真做好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日常检测工作,同时按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第十四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坚持1年检查一次,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坚持每年检查两次次,同时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工卫生档案。第十五条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使职工充分了解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督促职工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按期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加强自身保护,从而提高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质量,防治职业卫生及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管理。严格执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有品配置标准(AQ1051)》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用品的发放实行签字制度。第十七条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工作。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职业危害因素及评价结果告知劳动者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设置职业危害因素警示牌,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备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开辟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十八条完善合同管理。劳动工资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劳动者所从事职业可能遭受到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结果以及遭受职业危害后的待遇,预先告知劳动者本人,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矿**井公司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于**公司**矿**井公司涉及职业危害的各单位、部门。第三章职业卫生标准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
本文标题: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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