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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红岩煤业有限公司二O一三年度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四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六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七章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八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第九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十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第十一章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十四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五章附则3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第三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预防”的方针。第四条凡我矿范围内发生职业安全健康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成立大则勒煤矿三号井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4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矿长、通风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成员:煤矿井下全部管理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温扎根兼任,负责全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日常工作。第六条必须设置一名职业安全健康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具体工作。第七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本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二)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三)依法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四)依法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五)定期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疗养。(六)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解决。(七)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并5向员工公布。(八)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八条矿长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二)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三)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员工对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四)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五)根据“三同时”原则,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六)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6(七)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矿长的职责(一)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二)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三)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四)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五)直接领导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六)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宣传教育与培训。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七)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八)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九)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7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十)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第十条其他部门的职责在矿职业安全健康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一)办公室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负责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2、完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组织员工健康查体,及时发现职业禁忌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职业病人进行鉴定、诊断、疗养、治疗;负责各生产场所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3、对职业危害项目进行申报;4、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5、定期监督检查全矿各单位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二)机电科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83、对井下供电、压风系统、机电硐室、带式输送机、电瓶车、四大运转等机电设备、井下风钻、风镐、风煤钻、乳化液泵等设备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三)通防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搞好我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按照规定送检粉尘样品;2、落实井下粉尘、噪声、高温、职业中毒作业的防治措施;3、监督井下各岗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的设置情况;4、健全井下职业防护设施台账及检修记录,确保井下通风防尘设施完好。(四)安监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制定并设置全矿各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2、负责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3、对全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二)负责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三)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四)定期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五)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六)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9第四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第十二条员工入矿时由物资管理科负责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矿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十三条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一)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二)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三)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由卫生监督科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0第十五条矿利用《华煤之星》、电子公示栏、版面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宣传。第十六条各单位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第十七条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第十八条矿安全培训室每年必须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安排纳入到每年的培训计划中。第十九条培训内容主要有(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五)发生事故前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二十条培训的对象与方式(一)矿领导、职业安全健康专职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二)对新入矿工人、新调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三)每年组织所有在岗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11(四)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第二十一条培训由安全培训室组织,要求安全培训室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做好培训记录,必须做到每次培训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第六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第二十四条通防科、机电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12(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第二十七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第二十八条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第二十九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13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日常维护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第三十一条知识培训和指导各单位要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
本文标题: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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