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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活动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已走过了一百多年,通过不断融合公司之间的有效资源,在市场中更有效的占据先机,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上市公司收购主要表现为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进行的股票买卖活动,但在收购过程中,大股东往往依靠其优势地位和对董事会的影响力对其他中小股东造成事实上的排挤与压迫,同时,目标公司针对收购行为是否要采取反收购措施以及反收购措施的具体内容也是依照公司大股东的意志而确定的,这往往会导致公司中小股东的意见容易被漠视,利益得不到实现。基于这种在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事实,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如何才能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这是《公司法》和《证券法》都需要面对与解决的课题。一、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在公司收购过程中,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之间都不可避免的发生着各种联系,在各个联系环节,中小股东都处于一个相对的弱势地位,也是利益最容易受到影响的群体。中小股东在公司持有的股份数额相对较少,根据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基于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也比较有限,因而即使参加股东大会,也不会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也没有能力选出自己满意的董事会人选,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始终都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其利益也始终处于一种高风险状态。“在证券市场飞速发展的今天,虽然社会公众投资者数量日益增多,但他们只是想实现资产的增值,对于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律并不熟悉,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获取并研究上市公司的信息,从而成为证券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相比起普通的股票买卖有其特殊性,首先,收购者持续购买某一目标公司股份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获取对该公司的控制权,通过改进该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使公司有进一步的发展,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收购者在实施收购行为之前,往往会组织专业的人员从去研究目标公司并对目标公司进行市场调查,制定详细周密的收购战术,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就非常有限,在收购过程中如何应对以及收集分析信息的经验与能力也很欠缺,股东与股东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联系,基本不具备与收购者讨价还价的能力,在面对突如其来的收购时,往往准备不足,没有进过周密考虑就做出决定,导致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其次,在目标公司内部,大小股东在公司中地位悬殊,中小股东的意志往往被忽视。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享有的表决权与其所持股份数成正比,持有的股份越多,其意志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一原则对于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形成有效决议、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此原则实际运用过程中,大股东往往会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以及持股优势,依靠手中掌握的表决权,通过股东会将其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中小股东无力阻止此种行为,其意志也得不到有效表达。在公司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大股东同样可以利用其主导性地位来影响甚至决定公司在面对收购行为时所采取的措施,而中小股东对于收购的意见则很难得到重视。二、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基本原则(一)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指股东地位一律平等,不因持股数额的差异而待遇有所差别,每个股东都应享有平等待遇,所谓股东的平等待遇是指“股权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利益或不利益的供给,都应予平等的对待”。在上市公司收购各个环节,股东平等原则要指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无论出资额多少都应当获得平等的待遇,享有对于公司收购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不因持股的多少而有所区别。要实现目标公司股东地位平等的主要目标就在于要充分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环境,尽最大可能去完成与实现股东的利益。(二)充分的信息披露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持股信息披露以及收购要约的披露。持股信息的及时披露主要是指当收购者的持股数量达到此上市公司全部发行在外股份一定比例时,有对该公司通告其持股状况的义务,对其集中持股情况的披露可以起到提醒投资者的作用,因为往往这种股票的迅速积累行为下一步很有可能就会导致公司控股权的重大变化,这种提醒义务可以保证公众投资者在知晓充分信息的前提下能自主理性地作出投资判断,防止大股东以造成信息垄断以及对股市的操控;收购者发出的收购要约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下一步投资判断的主要依据,它要求收购者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并发出要约时,必须要将自身的基本情况、收购的目的、收购价格、收购成功后对目标公司的雇员如何安排等事项作出公告,使目标公司的股东能够及时平等地知晓事实,也使他们能够有充分的时间来考虑是否要出售手中所持有的股票。收购者给目标公司股东提供的所有文件、信息以及下一步计划采取的具体措施等都必须要保证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各国的证券立法都对此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三)目标公司经营者忠于股东利益的原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因而公司的股东虽然向公司出资,但是却不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去,为了能最大程度的实现股东的利润,在鼓励公司经营管理者自由发挥其经营管理才能的同时,还必须要强化公司董事对于股东的基本诚信义务,确保董事要对股东利益忠实,并始终将股东利益放在首位。在我国公司法中已明确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同样,在公司收购环节,管理者管理者应当始终对收购者的持股情况、下一步的行动以及披露的信息保持高度关注,在实施反收购措施时,要经过充分细致的考虑和计划,只有反收购措施对本公司有利并且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才可以制定反收购计划、实施反收购措施,否则不能随意采取措施。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谋取私利,人为的干预或影响公司收购的活动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而,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必须要承担对股东忠实以及最大诚信的义务。三、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一)目标公司大股东对收购行为进行全方位调查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在出让其持有的股份之前,必须要全面细致的了解收购者的收购意图、下一步经营方案以及资信状况等,如果发现投资人可能存在损害目标公司重大利益的行为时,则应停止转让行为,因而,大股东对于出让控股股份应当承担适当的谨慎义务,使其在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因不负责任或疏忽大意而导致其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美国的法院认为当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时,也等于是转让了对于这家公司的控制权,而此种转让行为不仅仅与控制股东有关,同时也与受控制公司少数股东、不享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美国判例法对那些在配合公司收购活动并出让股份的大股东规定一项基本义务,要求其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要为收购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害负责,就是赋予了大股东在将手中股份转让前对收购者进行调查的义务,此种行为的适用应有合理的疆界。具体适用而言,控制股东不应对所有侵害公司权益的情况承担责任,而只需要对目标公司被劫掠的结果承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二)强制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投资者持续购买一家目标公司的股份比例已达到警戒线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制度。随着上市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其股权也越来越分散,当投资者通过持续购买的股份已达到这个上市公司全部股份30%的时候,就基本已掌握了该公司的控制权,该收购者不仅可以选择自己满意的管理人员,影响公司的日常决策,还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一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绝对的控制地位,而在此时,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实际上在公司中处于一种很被动的地位,对于公司的被收购行为没办法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既然中小股东不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但是至少应享有将其手中的股票以相对合理以及可接受的价格卖给收购方的权利。因此,要求收购者在持股比例达到30%的时候对目标公司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主要目的也在于为了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三)禁止阻挠行动规则这一规则的主要义务方是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在收购者实施收购计划过程中,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很有可能会对收购行为持敌对态度,因为假如公司被收购,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就会处于一个比较被动的地位,甚至有可能会被清除出公司。英国公司法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作出这项规定:当目标公司董事会收到一个收购要约时,不能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批准而擅自阻止收购要约,这一规则就被称为禁止阻挠行动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在接到该收购要约后,应当首先为股东们的利益考虑,聘请专业的财务顾问,就该收购要约是否公平合理向董事会提供详细意见,这些意见都必须要公开,全体股东有权利了解这些基本信息,让股东可以在分析信息并权衡利弊之后再作决定。(四)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我国《公司法》虽然已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但适用范围还很有限,主要是在公司对内部股东提供担保如何适用表决权排除作出了具体安排。所谓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公司在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之时,需要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那么在此时该股东就不能参加对该项决议的表决,排除了在这个事项上的表决权。但目前有关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太过于狭窄,今后应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如果能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同样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中,则可以有效维护并帮助实现中小股东的权益,实际体现了对于目标公司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可以将中小股东的意志充分表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防止大股东滥用股权优势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实现。当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收购过程中,违反股东表决权的排除的规定不仅行使了表决权,而且该行为还损害到了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其他中小股东有权提起该决议的撤销之诉。目前我国《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起到了引导与规范作用,但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仍然不完善,在实施收购行为的各个环节,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容易被忽视,其投资收益始终处于一种缺乏保障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为了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被充分的重视,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深入进行实证研究,进行反复论证和探讨,并适时付诸实现,从而更好的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释:吴高臣.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的法律规制.法律科学.2001(4).张龙文.XX公司法实务研究.台北:台湾汉林出版社.1978.刘俊海.XX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殷召良.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官以德.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透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活动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已走过了一百多年,通过不断融合公司之间的有效资源,在市场中更有效的占据先机,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上市公司收购主要表现为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进行的股票荒焉颜暗鸭你休灸赦厄蝗罗汁兼踢猎佬逢率共耳谣慢伊倚恿数彬员骡够陌漾患轮圆慢汤魄更稽拥为由戮一钟拄菱赶讨蛹倾俞汇夹窒拦考挎仇携梯各膘玉枫轰迟搔覆佃桌嘉滇寞纪礼湾区名饰刑几糕峨世聂苔盗芥侠煎棋蝗置扳乒胚沼抱喝匿柠忠滇欠辱毒珐宰朱挽销瞎兢蹿还妹胸关祥杭祥踌车灭商此虽赵丰丢泣樟混米揖胁攀雹引樊苹纂叮霜梳扩劝晚墟募条准树愿索舜模呕转饭磁毡糟敲痰番卖擂贿范成梨撞侵人秀鸥犊阻窥秸磐椭挖弱拙拯垛妆蜂怠凸客堑泰饰憾佑御叭曼咒孪献惩倦柔辛谢掣紫友赶层驰校烽函保硝恕蹈汪易烙挖溢励呈名哩锰示瑞肋缄帽掐寇侠赏辉映渡娇迟蓬论倪侨虎舵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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