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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特殊管理药品,严格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2.适用范围: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3.职责:采购部负责药品采购,质量管理部负责药品的验收、养护,储运部负责特殊药品的在库保管。4.工作内容:4.1毒性药品4.1.1毒性药品的经营必须按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4.1.2毒性药品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入库和销售。4.1.3毒性药品验收时,除按普通药品的验收项目外,还必须对其内、外包装上印有的特殊标志进行检查,《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4.1.4毒性药品应设专柜、双人、双锁管理。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保管员担任。4.1.5毒性药品要坚持日动碰、月盘点、帐货相符率达到100%。发现问题立即逐级汇报,并及时查处。4.1.6毒性药品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做好销售、出库复核记录。4.1.7毒性药品必须单装箱,不得与一般药品混装。4.1.8毒性药品的报损销毁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执行。4.2二类精神药品4.2.1采购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向合法的生产企业或具有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4.2.2二类精神药品可供给合法的医疗机构。4.2.3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必须核对采购单位的经营范围,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得供应。4.2.4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程序、项目同普通药品。《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4.2.5二类精神存放于指定区域,并有明显标志。4.2.6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建立销售、出库复核记录。
本文标题: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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