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甘国土资发[2005]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中需补充耕地的项目;(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三)省内跨市、州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项目的前期踏勘、论证、工程监理、监督、竣工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监督、初验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县(市、区)申报、市(州)审查、省厅审定的年度申报制度。(一)每年一季度,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上年度各市、州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情况,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返同地”的原则,向各市、州下达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性安排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指导性意见组织编写本行政区项目建议书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二)每年三月底前,县、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情况和省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意见,审查确定本行政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州上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议,审查拟定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省政府批准。第六条补充耕地项目原则上在被占用耕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安排,保证该行政区域的耕地占补平衡;没有条件补充开垦耕地的,可由市、州或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进行易地补充。第七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二)符合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乱垦荒地的通知》要求及省上有关土地开发整理政策规定;(三)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四)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五)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第八条申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域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路、水、电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二)建设规模:项目区应集中连片。土地整理:丘陵山区5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100公顷以上;土地复垦与开发:丘陵山区2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50公顷以上。(三)新增耕地率: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不低于40%,土地整理不低于10%,基本农田整理不低于3%。第九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一)市、县国土资源局的立项申请书、申请立项报告;(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议书;(三)市、州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的初审意见及报告;(四)涉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五)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及项目实施后的调整方案;(六)项目区实地踏勘报告;(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八)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九)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供需评估报告;(十)县、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项目区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位置图、规划图;(十一)项目区现状景观、最新卫星影像资料或GPS定位图。第十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市、州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论证。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年度项目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由土地、农业、水利、工程设计、经济、工程造价等方面人员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库,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的可行性、规划设计与预算进行审查。第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书,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经批准下达的规划设计与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项目开工应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定界放线,保证批准的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无争议。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将项目施工合同并附资金拨付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十四条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变更逐级上报。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投资进度及资金拨付计划分期直接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项目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第四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设计与预算,按照《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组织及成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十七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一)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项目决算,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验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日内进行自检后,向市、州提交初验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进行初验。(二)市、州国土资源局自检或初验后,将建设项目自检、初验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最终验收。(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州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进行项目最终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第十八条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合格通知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纳入全省耕地补充指标置换数据库,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应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按土地权属调整合同方案,确定生产经营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档案资料由项目申报单位收集整理,项目竣工后上交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归档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半年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程管理、土地使用等进行季度检查,并出具项目检查意见书。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除限期整改外,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追究项目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停止安排该市、州下一年度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并接受地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资料的格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9767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