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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度第一条目的:确保产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范围:适用于生产部所属部门、车间和个人。第三条职责:一、生产经理负责该项工作的制订及研究。二、车间主任对生产过程控制负责并推广执行,并对车间员工进行监督。第四条制度:一、人员管理(一)生产车间是生产任务的具体完成部门。(二)生产经理负责检查监督车间的整体工作情况,统一进行班组间的协调和出现问题的解决(三)生产经理负责组织进行技术和操作人员的岗位训练,并确保培训合格才能上岗。生产负责人负责指导技术人员按规定生产。(四)生产负责人必须定时检查下属操作工的工作行为和工作结果以及安全文明生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对于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由公司进行协调解决。(五)生产负责人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填写生产工作日志,并于当天上报生产经理。第五条方法管理一、生产经理、生产负责人在进行生产前应对生产作业所需的工艺条件、技术文件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安排生产。二、车间主任依规定的加工流程安排生产作业,并依据作业人员的数量、操作者熟练程度及机台特性作适当之调整。三、车间主任应指导生产工人按工艺文件操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四、车间主任检查工艺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违反工艺文件者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情况反馈给生产经理处理。第六条仪器、设备管理一、按操作规程使用计量仪器、生产设备,按规定定期进行日常润滑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二、设备发生故障,操作工人不能解决时,应立即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排除故障。第七条材料管理一、车间主任须依据生产指令材料定额开具领料单,经理批准后,依据仓储管理规定到仓库办理领料手续,领料者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是否正确并签章确认。二、中间制品的检验(一)各工序作业人员按规定的频率、项目与方法进行自主检查,自检合格方可转移到下一工序。(二)质量管理部的质量管理人员依据相关质量标准及检测规程对产品外观、包装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放行入库。三、不合格品处理(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生产车间、质量管理部应进行适当标识、隔离,以防不良品流入下道工序或误取误用。(二)所有不合格品应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进行评审和处理,生产车间不得擅自使用和处理不合格品。四、入库检验合格的产品才可入库,由生产负责人填写入库单,组织作业人员入库,并与库管人员共同核对清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按库管人员的要求存放在指定地点。第八条例会每周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为:一、进行实际产量与计划产量、生产能力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二、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其解决办法。三、通报设备运转状况及维护保养情况。四、工艺操作方法改进意见。五、进行生产设备和人员的调度。六、其他实际遇到的问题、困难及应对措施等。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食品出厂前自行对我厂生产的食品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第三条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二、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三、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于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第四条我厂委托市检测中心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符和下列规定:(一)检验并索取受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书;(二)与受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三)由检验机构现场抽取检验样品并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与企业现场人员双方核对后签字生效第五条我厂建立和保存了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的原始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购置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内容。第六条我厂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第一条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第二条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第三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第五条有以下症状的,应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如: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第三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第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经营无关的事情。第五条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绩综合考核。对德、能、勤、绩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第一条发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或生产者,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二条发现保质期到期、包装破损、受到污染,以及因其它原因导致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出现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三条对国家公布和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的质量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必须退市:一、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及“三无”食品;二、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三、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食品;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五、经有关部门抽检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六、国家禁止销售和食用的食品;七、其他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食品。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可继续销售。第六条对存储和待售的食品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第七条在采取下架退市的同时,对上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中已售出的部分,应采取补救措施,在经营场所发布消费警示,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的,应自觉依法办理。第八条经营者采取退市措施的情况应记入《食品下架退市情况记录表》,协助生产者召回食品、发布消费警示等情况应做好相应记录。食品卫生检查制度第一条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及时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悬挂于醒目处。第二条采购食品必须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禁止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第三条食品入库前要进行验收登记,食品贮存应做到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先入先出,定期检验,及时清理;食品仓库内应防鼠、防潮。第四条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五条工作期间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食品污染。食品存贮制度第一条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第二条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第三条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第四条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第五条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第六条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食品运输制度第一条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第二条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食品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第二条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第三条食品销售应专柜或专间,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第四条销售食品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取货工具存放在洁净的容器中保存,做到货、款分开。第五条销售食品用工具、称重衡器要专用,定时消毒,保持清洁。第六条销售的定型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除虫灭害卫生制度为有效防治和灭杀“老鼠、苍蝇、蟑螂、飞虫”等四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保持仓库清洁、卫生是防治“四害”的重要措施。按“五常”要求保持地面、台面、阴沟的清洁卫生,不留死角。及时处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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