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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评价活动,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采用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附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导则》的文件而制定。第三条《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是通过对电力建设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内容、指标等量化评价,促进电力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始终可控、在控。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水电工程项目、火电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所属的火电、送变电和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第五条《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也可作为安全检查表,用于网、省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第六条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由省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公司系统所属从事电力建设的多种经营实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企业的安全评价。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建设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查自评”为基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第八条由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建设类别划分为:输变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A)、水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C)。第十条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中的I类评价表对项目建设单位、II类评价表对工程监理单位、IV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综合汇总后得出本项目的评价意见。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后,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自评价的时间宜安排在工程施工高峰阶段。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第三章电力施工企业的评价第十三条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企业的自查自评价为基础,上级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第十四条由电力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职能部门和工会等对本部和建设现场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第十四条电力施工企业按专业划分为输变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A)、水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C)。第十五条在实施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中的III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本部、IV类评价表对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至少抽查2个项目部、取低分汇总),综合汇总后得出该施工企业的评价意见。第十六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安全健康环境”自我评价。第十七条企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第四章自评价工作的复查和抽查第十八条由网、省公司工程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对所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第十九条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结果进行抽查。第二十条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工作,应尽量结合每年两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同时进行。国家电网公司适时进行抽查,或与网、省公司的复查工作联合进行。第五章评价结果的管理和考核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1)报送上一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抄送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电力施工企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2)报送企业的上级(网、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抄送所在网、省公司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网、省公司在接到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结果后的两个月之内(原则上不得跨越年度),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于两周内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第二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各网、省公司的复查结果,适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并定期公布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结果和抽查结论。第二十五条各网、省公司和分公司可通过“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间的安全评比竞赛活动。第二十六条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复查结果,将作为工程达标投产的考核内容之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的复查和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自评价结论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偏离实际情况的,将在公司系统内通报,并对评价工作的负责人作“不良记录”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评价报告(范本)2、电力施工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评价报告(范本)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评价报告工程类别:(输变电、水电、火电)工程项目名称:评价组织单位:年月日(可根据评价内容篇幅调整页面格式)一、工程概况1、工程概述(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地理位置、环境条件、计划工期、工程投资等)2、工程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等)二、安全评价工作简述1、安评组织及工作程序2、安评依据3、安评对象和工程建设的阶段4、安评时间三、综合评价1、组织体系及人员管理情况(包括各层次的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专业人员的资质、培训以及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2、制度建设情况(各类制度是否齐全、可行)3、责任制落实和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制度的有效性和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各种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等)4、安全技术管理情况(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内容的针对性及审批程序、技术交底、安全文件资料和施工设备、工器具的管理台帐等是否完善规范等)三、综合评价(续上表)5、危险辩识和预控(各分部工程主要危险源的辨识和针对性控制措施的制定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6、专项施工安全管理情况(重大、危险、特殊作业的专项安全措施交底、全员签字手续、以及现场监督管理等)7、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情况(施工办公及生活区文明管理氛围,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设备材料的定置管理,人员的作业行为规范性,施工废弃物、废水的处置,施工扬尘的控制,水土保持等制度、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效果等)8、劳动保护和健康(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工伤保险的实施、生活设施和卫生条件等)三、综合评价(续上表)9、事故处理(事故统计和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等,包括严重未遂事故的处置)10、评价得分情况及其它(原始评价表附后)四、限期整改项目五、主要改进建议六、评价结论评价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评价组成员名单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职称)附件2: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评价报告企业类别:(输变电、水电、火电、土建)工程项目名称:评价组织单位:年月日(可根据评价内容篇幅调整页面格式)一、企业概况1、企业简况(企业资质、标准认证、技术装备、施工能力、固定员工人数及构成、年均外用工人数,近三年承担的工程建设规模和任务、安全施工记录等,安全管理体系和专职安监队伍建设情况)2、在建工程情况(承接的主要工程名称、规模,施工组织及安全投入等情况)二、安全评价工作简述1、安评组织及工作程序2、安评依据3、安评对象和本次评价的侧重点4、安评时间三、综合评价1、责任制及组织保障体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各级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以及领导层、管理层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2、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以及各类安全台帐的真实性、完整性等)3、人员资质及劳动保护、工伤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专业人员的安全资质、特殊工种取证、以及员工劳动合同、健康体检、工伤保险等)4、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公司本部对重要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审批、交底,特殊、重要危险作业的现场指导,现场对方案措施的执行情况等)三、综合评价(续上表)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工作总结(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措施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安全工作总结等,各工程项目阶段性安全总结及改进工作的措施等)6、施工机具管理(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台帐,机具的定期维护保养、检查试验等,进入现场的设备管理措施等)7、专项施工安全管理情况(重大、危险、特殊作业的专项安全措施交底、全员签字手续、以及现场监督管理等)8、重要危险源的预控(管理层对全公司范围的重要危险源的掌握、监控情况,作业现场对危险源的辩识及针对性措施的制定、落实等)9、事故处理(事故统计和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等,包括严重未遂事故的处置)三、综合评价(续上表)10、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情况(施工办公及生活区文明管理氛围,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设备材料的定置管理,人员的作业行为规范性,施工废弃物、废水的处置,施工扬尘的控制,水土保持等制度、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效果)11、评价得分情况及其它(原始评价表附后)四、限期整改项目五、主要改进建议六、评价结论评价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评价组成员名单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试行)国家电网公司二ΟΟ四年九月《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使用说明一、适用范围1、国家电网公司直接出资并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2、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出资并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3、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本标准仅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二、评价内容1、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分为: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监理部和施工企业(建设现场)三个部分。对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的评价,使用I类评价表;对工程项目监理部的评价,使用Ⅱ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建设现场)的评价,使用Ⅳ类评价表。2、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分为施工企业本部和建设现场两个部分。对施工企业本部的评价,使用Ⅲ类评价表;对建设现场的评价,使用Ⅳ类评价表。3、根据专业划分序列编号为:A代表输变电工程,B代表水电工程,C代表火电工程。三、评分方法1、按不同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分为三个部分或两个部分。根据安全管理的工作性质,每个部分划分为若干单项评价表。每个单项评价表又按工作内容分为若干子项评分表,子项评分表中包含若干条具体的评价内容(标准)。各评价表的关系及工作流程见附图。2、被评对象的子项评分表、单项评价表、分部评价得分和最终评价得分,均按百分制计算,满分为一百分。3、首先评出子项评分实得分。对不符合评分标准的子项,扣减相应的分值,但对本子项扣减的最大分值不得超过本子项的标准分值。各子项评价实得分汇总即为本子项评价表的总得分(百分制)。4、遇有缺项的子项评分,实得分:为[可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标准分之和]×100(保留小数点第二位)。5、单项评价表的汇总分:为各子项评分表实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之和(保留小数点第二位)。6、分部评价汇总分:为各单项评分表实得的汇总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之和(保留小数点第二位)。7、对有多个监理和施工单位参加的建设工程项目,将各参建单位评价后排序,分别取最低得分单位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分部汇总。8、被评价对象的最终得分:为各分部评价汇总的实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之和(保留小数点第二位)减去评价前一年发生的事故扣分。四、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可作为各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间的安全评比参考依据。评价得分在70~78分之间的为基本合格,79~84分之间的为合格,85分以上为安全
本文标题: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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