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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进行问责谈话。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县建设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第四条约谈在建设系统内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未着力改善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等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及时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所辖区域内事故的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第六条约谈分级。约谈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联合组成约谈小组,共同实施。第七条约谈内容(一)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和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安全投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消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情况汇报。(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状及发生事故经过、采取的应急措施,原因分析、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三)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督促落实。第八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前,由约谈组织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的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二)约谈时,约谈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单位。(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时限一般定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5日内。对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时限或重大隐患整改后10日内。第九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上限,追究被约谈人责任。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约谈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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