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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文件编号:P(HG)320-1100版次号:A/O生效日期: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银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吉林银行的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提高吉林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银行总行及各分行、直属支行涉及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属于吉林银行专有或与他人共有的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一、商标、服务标记、企业标记、商号、域名;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公司开发或引进的各类计算机软件、程序、数据库等;四、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五、互联网域名;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吉林银行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四条吉林银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权责分明,协调配合,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知识产权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行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执行;二、参与洽谈、审核总行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类项目,牵头开展知识产权申请、维护、变更、续期、转让、使用许可等工作;三、负责处理全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等有关事宜;四、组织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调研,指导、监督、检查各分行、直属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五、宣传普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配需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提高全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六、其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六条总行相关部门负责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提出本部门的知识产权申报需求;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管理事项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及时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告并配合进行权利保护工作。第七条各分行、直属支行合规管理部门是本机构知识产权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负有以下职责:一、落实执行本《办法》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承办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申请、维护工作;三、协助总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等有关事宜;四、负责对辖内知识产权侵权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总行法律合规部;五、在所辖范围内宣传和组织员工学习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等,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六、参与洽谈、审核本单位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项目;七、其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各分行、直属支行应建立知识产权联络人制度。即在本单位内部确定一人为知识产权联络人,该联络人是本单位内所有涉及知识产权工作的经办人。因岗位变动等情况更换联络人的,应在人员变动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总行法律合规部。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基本规定第九条吉林银行进行委托、合作开发、受让技术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吉林银行所有,但是合同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总行各部门,各分行、直属支行应当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监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档案。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类合同应当以吉林银行总行名义对外签署。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在形成的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属于吉林银行秘密,任何人不得将其内容公开。第十三条本行含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必须妥善保管。保管商业秘密的部门要完善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严格控制知情人的范围。凡因工作需要而借阅商业秘密资料者,应当按保密规定办理相应的借阅审批手续、遵守相应的保密制度。第十四条本行员工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于本行未公开的各类知识产权承担保密责任。第十五条吉林银行员工在由于退休、调离、辞职鞥原因离开本行前,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工作前,应当将工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资料、案例、软件等交还,并与吉林银行签订合理的限制协议或约定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总行各部门,各分行、直属支行在接待外来人员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第十七条各分行、直属支行对总行法律合规部提出的工作要求,应在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给予回复。第十八条总行各部门,各分行、直属支行应详细了解我行自有的知识产权内容,辖内发现侵犯我行知识产权事件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总行法律合规部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总行法律合规部在接到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侵权事项进行初审,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送主管行领导审阅。第十九条吉林银行的知识产权申请、维权等工作原则上聘用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总行法律合规部对确权、维权的全过程进行支持、协调和监督。第四章知识产权权利申请第二十条吉林银行知识产权的申请工作,有总行法律合规部牵头管理。总行各部门,各分行、直属支行在开发新产品、提供新类型服务的过程中,应注意新业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新业务品种筹备时开始收集整理原始证据的工作,并在对外正式办理业务前10日内将知识产权申报的报告及附属证据材料报送总行法律合规部。第二十一条对有可能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对不宜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应作为吉林银行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第二十二条总行法律合规部接到总行相关部门,各分行、直属支行的知识产权报告后,发现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意见,此过程可重复。所有材料经补充完备后,总行法律合规部在15个工作日制作书面材料,报行领导同意后,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第二十三条各分行、直属支行对本单位范围内发生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以文件形式向总行法律合规部上报,该报告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总行法律合规部在接到上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并反馈给报送单位。第五章知识产权权利维护第二十四条专利权维护和管理一、在取得专利权后,应及时缴纳专利年费,并采取知识产权监测措施,制止专利侵权;二、在专利有效期内,应对该专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构采取相应措施;三、变更专利权名义、地址、发明人、代理人时,应按规定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变更;四、《专利证书》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第二十五条商标权维护和管理一、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应采取监测措施,发现侵犯吉林银行商标权的,应分别情况采取商标异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保护等方式维护吉林银行权利;二、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满前六个月,应对该商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三、变更名义、地址、代理人、删减指定商品或者转让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转让手续。第二十六条他方知识产权保护一、总行各部门,各分行。直属支行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用的各类软件应当取得合法授权。在使用引进的各类知识产权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二、总行各部门,各分行、直属支行在使用阴蒂年的各类资料中,应特别关注许可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授权条款,不得超范围或以未经授权的方式使用。第二十七条为了知识产权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宣传、营销部门在发布广告、开展公关活动时,应保存广告、公关活动的相关资料,包括新闻媒体报道,或联网上发布的各类广告,发布广告。开展公关活动而签署的合同书以及广告费。公关费的发票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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