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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征占用林地培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目录前言第一章林地概念及其分类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第三章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第四章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第五章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第六章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第七章未批先用、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第八章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附典型案例分析前言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据统计,我区林地面积为1588.09万公顷,占我区土地总面积66.88%,几乎所有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都涉及林地。第一章林地概念及其分类一、林地概念林地,即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林业的土地,无论其目前有无林木,统称为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林地还应当包括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区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未改变林业用地性质的用地,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区内为林业生产配套设施和其他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农、牧、副、渔等辅助生产用地。第一章林地概念及其分类二、林地分类◆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的土地划分标准,土地总面积包含沿海低潮线以上的土地面积之和,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地类。◆按林地类型划分,林地分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8个类型。第一章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按林种分类系统及划分标准,将其中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的的不同分为五个林种,即: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经济林林地。◆按主导功能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个类别,其中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属公益林地,用材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经济林林地属商品林地。第一章林地概念及其分类三、林业、国土法律法规中的林地概念差异当前,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与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对林地的定义和分类互不统一,在森林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个地类认定和面积数量的问题。◆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第一章林地概念及其分类◆国土部门土地调查中的林地只包含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中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苗圃地,但不包括宜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和部分辅助性用地。◆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统计口径,有林地、灌木林地中的经济林地包含了土地调查中的部分园地,辅助性用地中包含部分建设用地,宜林地和其他无立木林地中包含了部分荒草地、裸地、其他未利用土地等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自然保留地。第一章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与土地调查统计口径相对应的比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土地调查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地、园地其他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荒草地、裸地其他林地部分建设用地第一章林地概念及其分类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一、法律法规对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地位的规定从顶层设计看,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属建设用地报批的前置性和准入性审核(不属于其他事项的前置程序)。其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三部法律法规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修建道路、架设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旅游索道、铺设管道、埋设电缆等建设项目,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或者避开林木。确实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以及为建设项目留出通道或者划定保护范围并且在通道或者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允许种植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手续。建设项目通道内或者划定的保护范围内允许种植林木或者建设期间砍伐林木后允许重新种植林木的,不需要办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手续;允许种植的林木,不得危及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安全运行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与林木所有者签订林木砍伐补偿协议,支付林木补偿费。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发〔2011〕98号)的规定,为了严格保护、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除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用地外,对各类建设工程实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制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就是类似森林采伐限额一样,对年度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实行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不能超定额使用林地。三、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类型及权限包含三种类型:(一)长期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一)长期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规定,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四、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的相关规定(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条件和范围如下: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3.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4.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5.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6.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7.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二)其他规定1.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其占用征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依据规定权限可以先行审核审批单体工程。整体项目申报时,附单体工程的批件,一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具体执行办法按照我厅下发的《关于单体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先行审核审批的通知》(桂林政发〔2010〕56号)的要求组织申报。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2.一次性申请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据建设项目批件,一个项目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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