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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研究专利权的国际保护目录绪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况著作权及相邻权的国际保护商标权、商号与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0123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实施美国337调查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4567上课规则•1、迟到;•2、手机响声;•3、上课说话或交头接耳;•4、积极参加课堂讨论和提问;•5、最重要的一点:•成绩=课堂40%+期终考察60%。绪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况•广州中级法院于1999年审理了中国上海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原告)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进出口贸易公司(被告)涉及“LUX”(力士)牌香皂的平行进口案(简称“LUX案”)。该案中的原告是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生产“LUX”(力士)品牌系列产品,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好评。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周边国家的“LUX”牌香皂产品因成本低、价格便宜,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市场。1999年6月7日,中国佛山海关发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扣留了被告申报进口的泰国产“LUX”牌香皂一批,共计895箱。同月,上海联合利华以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销售了泰国产的“LUX”牌香皂,侵犯了该公司“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正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家认为是否侵犯商标权行为?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原告是“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其对上述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由被告进口的“LUX”牌香皂应属侵犯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商品。•第一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内涵及其产生原因•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内涵•吴汉东:从一般意义上讲,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使之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唐广良、董炳和:严格地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而是学术研究领域用以界定研究方向的一种表述。与此同时,至少在中国,它还是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人们广泛关注并急于了解的一块领地。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产生的原因1873年,奥匈帝国政府邀请其它国家参加在维也纳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参加博览会的各国厂商纷纷要求对展出的新技术给予更充分的保护。否则,就不能放心展出新发明的产品。当时,美国驻维也纳公使约翰·杰伊向奥地利外交部提出照会,表示对维也纳立法锁提供的保护不满。于是,奥地利政府不得不采取一项权宜之计,即制定了一项特别法令,对参加展览的外国人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保护。同时参加展会的各国也承认对展品的发明和商标需要采取保护措施。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五粮液商标在韩国遭抢注2003年2月14日,代理五粮液品牌的四川超凡商标事务所的韩国监控方突然发现一名韩国人将五粮液的首要品牌汉语拼音“WULIANGYE”抢注成商标。2003年2月19日,五粮液向韩国商标总局递交异议申请,并出具了五粮液作为国际知名商标和品牌使用在先的证据。这个韩国注册人不仅申请将“WULIANGYE”注册成商标,在此之前还将红星二锅头、湖南酒鬼酒等知名商标抢注。4月2日,韩国方面将裁定通知书发给了五粮液。至此,长达14个月的商标拉锯战经过三申三辩终于告一段落。第二节国际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吴汉东分期:1、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时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3、世界贸易组织时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张乃根分期:1、1883-1967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1967-199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及其作用3、1994年以后:世界贸易组织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关系•一、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时期•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三、世界贸易组织时期•四、Trips之后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时期(ACTA的产生及其影响)第三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二、最低保护原则三、公共利益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1、同等待遇说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具体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在民事权利方面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的同等待遇。(刘承宪,吴厚强,马志明编著.世界贸易组织概论.辽宁大学出版社,2008.1.)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高永富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新论》)2、不低于本国国民待遇说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的一项首要原则,它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其他成员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该成员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给予其他成员国民不低于(nolessfavorablethan)本国国民待遇,强调的是“不低于、不歧视”,并不意味着只能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等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因此,成员可以依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给予其他成员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罗文正、古祖雪:《试析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载《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1、案情简介1996年3月,美国要求就加拿大关于某些期刊的进口措施与加进行磋商。美国称,加拿大禁止或限制某些期刊的进口的措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美国还认为,所谓“分版”的期刊指那些与本国版本所刊载的文章内容相同。但是在某一外国出版,并刊有当地市场商品广告等商业宣传内容的杂志。例如,《体育画报》(加拿大版)与《体育画报》(美国版)所刊载的文章和图片基本相同,但是加版还刊载美国版所没有的关于加拿大啤酒、运动服等商品的广告,那么,《体育画报》(加拿大版)即可称为“分版”期刊的税收待遇和对于加拿大某些期刊的优惠邮费率与《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不相符。磋商未取得成果,美国于是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要求。1996年6月专家组成立。1997年3月,专家组提交了调查报告。1997年4月,加拿大和美国均对专家组报告的某些结论提起上诉。1997年6月,上诉机构提交了复审报告。1997年7月,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及经过机构修订的专家组报告。美国在此案中获胜。2、专家组调查结果(摘要)专家组发现,加拿大《消费税法》第五部分第1节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2款第一句的原则。该句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工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奉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专家组认为,由于国内出版的非“分版”期刊与从外国进口的“分版”期刊为“相同产品”,而后者被征收了高于前者的国内税(即使间接地征税),这一做法显然与上述《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则相悖。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1.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的“国民待遇”规定1、巴黎公约但随着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订,这种仅为本国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即为一种新的保护原则所代替,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巴黎公约》第2条与第3条规定:(1)关系到工业产权保护时,本联盟任何成员国之国民在本联盟所有其他成员国享有这些国家法律现在给予,以及今后可能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全部优待,并毫无差别地享有为本公约特别规定之全部权利。因而,在其与各该国国民一样满足相应条件,履行相应手续之前提下,应与各该国国民受到相同的保护,享有相同的权利,并于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相同的救济。(2)无论如何,不得要求本联盟成员国之国民于享受工业产权保护时必须在其主张保护之国家有住所或营业所。(3)非本联盟成员国之国民,但在本联盟成员国之一有住所,或者有真实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者,应与本联盟成员国之国民享有同等待遇。2、伯尔尼公约第三条1.根据本公约,(a)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b)作者为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首次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本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保护;第五条1.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二条关于巴黎公约第三条(对某些种类的人给予同盟国国民的同样待遇)未参加本协定的国家的国民,在依本协定组成的特别同盟领土内,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得与缔约国国民同样对待。(三)国民待遇的例外《巴黎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关系到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联系地点的确定或代理人的指定时,凡其本国工业产权法律中有强制性规定(即关于外国人与本国人适用不同原则与规则之规定——作者注)的,每一联盟成员国均得公开声明保留。这一款规定通常被视为“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但从实质上说,这种法律程序方面的差异恰恰是各国为保证“涉外”法律程度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所作的强制性规定,非但不会损害外国人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利益,反而会使对他们的保护更有保障,因而所适用的原则与规则虽与本国人不同,但并不会产生不利于外国的效果。TRIPS协议第3条第2款也规定,关系到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包括必须在各成员管辖权范围内确定联系地点或指定代理人方面的要求时,各成员得依第1款之规定而主张(国民待遇)例外,条件是此种例外是为保证不违反本协议规定之法律或规章之执行所必需的,而且此种做法不致构成对贸易的不正当限制。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伯尔尼公约》第6-18条,列举了作者享有的各种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力,以及权利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等。第19-20条体现了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三、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第四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组织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三、粮食与农业组织四、世界贸易组织五、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六、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七、欧洲专利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这些作品──知识产权──正在拓展着科学和技术的疆界并不断丰富着艺术世界。WIPO通过本身的工作,在提高生活的质量和乐趣以及为各国创造实际财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它管理着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23项国际条约。至2004年3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有成员国180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称为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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