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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2前言本规程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科[2010]9号文要求,在总结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依据和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及其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省市政工程施工情况,经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3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市政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市政工程施工准备文件、市政工程竣工文件及相关附录。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41.0.1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提高市政工程质量,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我省市政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给排水工程等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1.0.3执行本规程时,尚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3基本规定3.0.1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3.0.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3.0.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施工技术文件整理、组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独立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所其承包项目的施工技术文件,并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63.0.4市政工程开工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按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填写记录。3.0.5市政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使用本规程各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0.6市政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填写。市政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质量评价应符合表3.0.6的规定。73.0.7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涉及到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不具备工程质量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3.0.8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0.9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可由企业试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试)验报告格式宜符合本规程要求,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并予以编号,具有可追溯性。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83.0.10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大型设备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应随产品供货同时提供,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3.0.11本规程所有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纸面尺寸统一采用A4幅面(297mm×210mm),书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3.0.12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组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提交建设(监理)单位。910114.7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4.7.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的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槽施工给排水管道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垫层、平基、管座、管道安装、接口、涂层、检查井。2不开槽施工给排水管道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接口、涂层、防水层、衬垫。3给排水构筑物、人行地下通道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垫层、钢筋、变形缝、防水等。4道路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垫层、钢筋、雨水支管、雨水口、粘层油、透层油等。5支护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钢筋、锚杆、拉杆、筋带、变形缝、泄水设施等。126桥梁(人行天桥)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支座、预应力钢筋、钢筋网、钢筋骨架、钢材连接、涂层、变形缝、预应力管道等。7钢结构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焊缝、除锈、防腐、螺栓、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等。8凡未经隐蔽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应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共同参加。9钢筋工程隐蔽检查验收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72),其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73)。10记录应填写完整,数据真实,结论明确,签证齐全。134.7.2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核查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填写是否完整、齐全,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2核查记录中的验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同意下一道工序施工。144.7.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应做隐蔽工程验收的项目无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2记录中的验收结论不符合设计要求。3记录弄虚作假。154.8基础和主体结构中间验收记录4.8.1基础和主体结构中间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自检,符合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后,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附相应混凝土结构实体回弹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需检测项目的检测附图和说明及检测报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结构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162下列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完毕,在转入下道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应进行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1)道路工程:路基、基层、面层、挡土墙等;2)桥梁隧道工程:桩基、沉井等基础、桥梁承台、桥墩、桥台以及上部承重结构;隧道初期支护、二次衬砌结构等;3)给排水工程:给排水管道、构筑物的基础、主体结构。173验收组应对验收的基础、主体结构在观感质量、实体检测及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等内容进行检查,并由监理单位详细记录检查验收情况(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74),在“验收意见”栏内填上明确的检查验收意见;参加验收相关责任人应及时签证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勘察单位应参加基础部分中间验收。184.8.2基础和主体结构中间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核查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记录是否真实。2、对照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技术交底等资料,核查应验收的基础、主体结构是否有结构验收记录。3核查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中检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验收意见是否明确,验收不合格的是否有重新处理记录以及明确的复查意见。4核查验收记录上有关人员签证和单位签章是否齐全。194.8.3基础和主体结构中间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基础、主体结构检查验收记录。2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不符合要求;或验收记录存在先隐蔽后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3无明确的验收意见。4验收不合格却无处理情况记录。5验收记录中相关责任人签证不全,或无加盖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公章。204.9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4.9.1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检验批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自检,符合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后,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责任人进行验收。2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应对照设计文件和验收规范要求,按标准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以及相关的允许偏差项目逐项检查验收;有明确的检查部位和内容,验收后填写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75)。213所验收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要求的,则应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4监理单位对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书面记载,提出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并符合要求后,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重新组织验收。5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填写完整,验收部位清晰,检查全面,结论明确,参加验收责任人签证齐全。224.9.2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核查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记录是否真实;2对照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规范标准,核查验收部位中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以及相关的允许偏差项目检查验收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监理单位是否重新组织验收,验收记录是否完整。4核查施工、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有关责任人签证是否齐全。234.9.3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验收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或验收记录存在先隐蔽后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2主控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非主要检查项目达不到合格要求的。3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4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签证不齐全的。244.9.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自检,符合设计和相应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后,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76)。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对照设计文件和验收规范要求,分别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逐项检查验收。253所验收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则应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4监理单位对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进行书面记载,提出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并符合要求后,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重新组织验收。5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应填写完整,验收内容和范围清晰,检查全面,验收结论明确,参加验收责任人签证齐全。264.9.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核查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记录是否真实.2对照设计施工图,核查验收的范围是否明确,内容是否与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一致。3、对照验收规范,核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是否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4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对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监理单位是否重新组织验收,记录是否完整。5核查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的验收日期是否符合规定的验收程序要求。6核查施工、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有关责任人签证是否齐全。274.9.6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验收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或验收记录存在先隐蔽后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2、验收范围和内容不明确,或与设计文件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不一致。3主控项目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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